国知局明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补充证据采用的要求
[摘要]近日,国知局发布了《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补充证据采用问题的批复》。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补充证据采用问题的批复》。
批复指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方式未送达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应在口头审理前提交并相互交换,并在口头审理中进行质证,确认其证据的证明力。口头审理中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如果相关当事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确有充足的客观原因不能提前交换,且确实对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重新组织证据交换,并在进行质证后使用。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2年3月18日国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