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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2025-06-20409

2025年6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内容及特色是: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规范保全和执行。三是加强裁判引导,促进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规范经营。四是加强前端治理和多元化解,便利民营企业解决纠纷。五是妥善处理破产案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1:杭州某服饰公司申请对桐乡某服饰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依法灵活保全,“活查封”助企稳经营

【案例索引】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2023)浙0483财保13号

【典型意义】诉前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的特点,更有利于确保债权实现,避免利害关系人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如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权属,则法院应驳回保全申请。本案中,所涉保全货物存在第三方权属争议,且部分货物已通过直播方式售出,需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实地调查、综合研判企业经营情况、资金动向后,采取灵活变通的替换保全方式,由主张自己是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保证金,既达成了“活查封”的实际效果,保障了诉前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机械司法、生硬保全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危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后,法院快速高效作出裁定,第一时间退还保证金70余万元,确保第三方中小微企业如期开展应季服装销售,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努力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展示了人民法院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司法智慧,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长兴某投资公司诉某商贸集团公司、郭某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依法认定抽逃出资法律责任,保护交易安全

【案例索引】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2民初380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5民终103号

【典型意义】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出资构成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全部法人财产,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保证。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侵害公司财产权,损害公司偿债能力,是对资本维持原则、良好营商环境的破坏。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因转让股权而免除出资义务。本案中,受让股东与原始股东的清偿能力存在天壤之别,法院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成功追回了破产财产,有力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抽逃的出资被追回后,破产清算案中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由原来的16.95%提升至100%,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3:某化工公司诉某针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买卖合同主体并发送司法建议,助推印染行业治理

【案例索引】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3民初2744号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印染行业承包经营模式下相关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问题。绍兴市柯桥区印染企业占到全国产能的三分之一,因产业集聚,大多采取车间承包经营模式。外部债权人与承包车间直接发生交易后,又向发包的印染企业追索债权的情况十分普遍。该类纠纷常常具有发票开具主体与付款主体分离、货物送至印染企业所在地但由承包人雇佣人员签收等特点,导致在买卖合同相对人的认定上存在争议。实践中,由印染企业、承包主体、外部债权人签订三方或多方协议,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约定的方式被行业普遍采用,有效避免了大量债务纠纷。本案债务确认书明确了实际买受人及货款追索承诺,但部分案件中的此类三方协议仍然存在定义不清、范围不明等问题。柯桥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就印染企业存在的管理粗放、发包人与承包人责任分界不明等问题向当地印染工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为规范印染行业治理开出司法良方。

案例4:某能源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组织技术人员参与调解,节省鉴定费用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6民初4891号

【典型意义】在大型机器设备、生产线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买卖标的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双方当事人因质量性能产生争议时往往无法调解继而申请鉴定。如若轻易启动鉴定程序,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鉴定结果不明晰等反而降低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还会增加企业负担。本案中,法院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同步参与调解,在厘清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供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为涉复杂标的案件的处理探索出新举措、新路径。

案例5:某食品公司诉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违反廉洁条款法律责任,促进民营企业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4)浙0114民初1783号

【典型意义】商业贿赂不仅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严重损害社会风气。防止商业贿赂,需要国家公权力惩治与鼓励市场主体契约自治并重,事后制裁与事前预防并举。廉洁条款系商事活动领域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举措,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违约金的性质,虽然目前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是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但是,针对商业贿赂行为,违约金应体现惩罚属性,不能仅以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为由认定是否支付违约金。本案以公正的判决,对违反合同约定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予以惩戒,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6:方某诉贺某、浙江某科技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依法不支持支付“好处费”,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索引】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3民初2437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3民终3355号

【典型意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费或佣金的实质是委托人为实现特定的交易目的支付给中介人的对价,通常包含中介人的报酬及其从事中介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案涉合作协议并未就中介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高额报酬的约定更符合利用利害关系或请托事项收取好处费的情形。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高额差价利益的不法主张,有效震慑私下请托的不良风气,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重要保障。

案例7:某工程公司诉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依法审查诉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防范滥用保全措施

【案例索引】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2023)浙0921民初792号

【典型意义】财产保全制度旨在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或避免当事人的财产遭受不必要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一申即保”“一保了之”等问题,难以兼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在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中坚决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依法审查了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适当性,对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履行能力、信用等级等进行综合审查,有效防范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损害民营企业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行为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切实提高“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能力,确保案件处理、司法服务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8:林某等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等系列纠纷案——人民法庭主动介入前端治理,帮助民营企业全面清债复信

【案例索引】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2023)浙1081民诉前调7493号等

【典型意义】信用是企业经营的“命脉”,信用受损会引发企业更严重的经营危机,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面对该类系列纠纷,大溪法庭坚持“联合调查-法官指导-非诉解纷”的办案思路,做到方法提优、服务提质、效率提升。在具体操作中,创新借鉴破产程序的思路与做法,让法官充当“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分档债务清偿方案,再对股东、当事人阐明利弊,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实现高效解纷;树立全局思维,在解决辖区纠纷本身的同时,积极协助其他法院一并解决执行案件,帮助企业全面清债复信。

案例9:某电气中国公司诉镇江某电器公司、陈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对以侵权为业的恶意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索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初8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351号

【典型意义】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镇江某电器公司等成立后即登记使用某电气中国公司字号,并在生产的主要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具有攀附某电气中国公司知名企业字号和品牌,借助他人商誉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属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客观要件。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以侵权为业的认定标准,并在商标领域中参照专利法司法解释以销售利润确定侵权人的获利,在准确查明侵权获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06亿元,有力惩戒了恶意侵权行为,让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彰显了浙江法院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而严厉惩戒恶意侵权行为的决心和能力。

案例10:塞浦路斯某公司与长兴两旅游开发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深入践行“当事人一件事”理念,助力民营企业高效实质性化解国际商事纠纷

【案例索引】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5协外认1号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人为“一带一路”沿岸国家企业,被申请人为湖州地区文旅龙头企业。本案审查过程中,法院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妥善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和解+当场履行”方式探索国际司法协助新路径,破解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时间较长的实践难题,推动涉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本案的妥善解决,展现出我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司法担当,有利于推动提升我国涉外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案例11:李某与嘉善某医院等执行实施案——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多措并举盘活民营企业资产

【案例索引】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1执2395号

【典型意义】面对被执行人为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医疗机构基本账户所承担的药品采购、居民医疗报销等社会责任,对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该财产的风险性开展全面评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对医院账户解除冻结,妥善保障周边群众相关医疗需求。同时针对医疗机构资产使用价值大、拍卖价值低、买受人数少等特点,法院积极主动探索替代履行方式,将执行重点从债权清偿转化为债权转让,以“债权转让+债转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资金,盘活企业资产,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案例12:某控股集团公司与浙江某织造公司等四家公司预重整转合并破产重整案——上市公司与控股母公司协同重整,助推传统制造企业转型升级

【案例索引】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20号之一

【典型意义】本案以重整价值最大化为导向综合运用协调审理、实质合并等破产工具,在重整方案制定过程中平衡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及债权人利益保护。通过重整方案的灵活设计,实现中小微企业重整路径的再优化。一是精准甄别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范围。充分考虑关联企业间核心财产的区分和重整价值的独立,不盲目追求合并效果和程序简化,精准甄别实质合并企业对象与范围,最终确定某控股集团公司单独重整与浙江某织造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的总体框架,兼顾关联企业破产程序协同推进,同时有效保护企业间各自重整价值的最大化。二是努力探索中小传统制造型企业重整新模式。设计“财务投资人赋能+经营者继续经营+债权人共享经营收益”的重整方案,在肯定和鼓励经营团队持续企业运营为债权人创造价值的同时,引入财务投资人注入现金流并提供一定的运营和偿债资金支持,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并将企业重整后未来一定期限的经营收益作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三是运筹设计上市公司控制权移转的崭新路径。本案推动庭内重整和庭外股权重组相结合,活用某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资源,分类处置,双轨并行,既保证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平稳更替,又为债权人创造了额外的偿债资源。四是优化重整方案实现多方共赢。针对某控股集团公司所持上市公司控股权存在重大瑕疵的现实,引进投资人注资上市公司消除股权瑕疵。通过设计“现金+股票”的综合清偿方案,在提升股票质押权人权益的同时,促成其让渡部分质押股权供普通债权人清偿,较好实现了利益的平衡。对于浙江某织造公司等四家公司,设计留债清偿、小额分段清偿、一次性清偿、分期清偿、债转股清偿等方式供其选择,满足不同层面的偿债诉求,提高整体偿债率。

案例13:某建设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府院联动破解刑民交叉难题,成功保住企业证照资质

【案例索引】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2023)浙0824破2号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坚持主动作为,做实执破融合,促进企业起死回生、接续经营。一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采用“活封活扣”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二是针对某建设集团公司债权群体结构复杂、破产债权人和刑事受害人交叉等难题,在重整计划表决前组织召开答疑会,就重整计划偿债方案和表决机制等作专题说明并答疑解惑,积极回应债权人的不同诉求,促使各方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三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以“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为目标,凝聚破产处置各方力量,保住“双一级”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这一优质无形资产,成功引入省内行业优质投资人,推动企业重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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