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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2021-07-0999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于2021年3月1日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1年3月1日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意见》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明确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方案,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尽可能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功能,不断增强证券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