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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涉疫海事审判情况报告——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2023-02-20240
[摘要]本案准确分析了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明确了疫情对合同的履行影响的裁判规则。

本案准确分析了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明确了疫情对合同的履行影响的裁判规则。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大船公司租用祥坤公司的浮吊船进行水上吊装作业,约定“作业时间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24日;1月25日至2月8日为优惠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超期使用,收取滞期费”。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23日,祥坤公司完成了大部分吊装作业。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大船公司无吊装计划。受疫情影响,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1月31日发布3号令: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祥坤公司与大船公司于2月10日复工。后经协商,祥坤公司自2月11日至2月24日完成剩余吊装作业。祥坤公司起诉,请求大船公司给付2月9日至2月24日期间的滞期费4534400元。

二、法院裁判

法院审查认为,2019年底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采取的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期间属于春节法定节假日,大船公司在该假期未安排祥坤公司进行吊装作业,亦未举证证明其在该假期安排了与该作业相关的准备工作。该期间虽属于受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期间,但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计入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履行期间。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履行期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8日,故判决大船公司向祥坤公司给付滞留滞期费1133600元及其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对船舶建造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本案准确分析了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明确了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期间,不计入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期间的裁判规则。该案从立案到宣判不到两个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大船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的给付义务。本案高质高效的裁判,及时公正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纠纷,平等保护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造船行业在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提供了司法保障,助力船舶建造市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