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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以侵权责任法为裁判基础

 2025-04-06224

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审理的对象是扣船行为,错误扣船行为必然地导致被请求人财产权益的损害,因此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笔者认为,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符合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要求,有利于发挥扣押船舶制度的保全功能,能够与现行扣押船舶审查标准保持逻辑上的一致。

认定错误扣押船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请求人是否具备对被请求人的海事请求,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关于请求人实体纠纷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或者仅获得部分支持情形下如何认定责任。请求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或者仅获得部分支持相应导致扣押船舶申请或提供担保的申请全部或部分地失去了依据,认定请求人是否尽合理注意义务,关键看申请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请求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扣押船舶有错误。否则,势必造成不适当地限制扣押船舶制度的实施。只有请求人恶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范围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应有偏差的情况下,该诉讼请求差额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害的,请求人才应当给予赔偿。如果请求人并非恶意或非因重大过失,基于该诉讼请求而申请财产保全,就不存在错误,从而也不构成侵权。被请求人即使因财产保全而受有损失,请求人也不承担责任。

错误扣船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应由请求人赔偿被请求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与扣押船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经济损失,包括船舶被扣期间的额外费用支出损失、船舶被错扣期间的船期损失以及为使被错误扣押的船舶获得释放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