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高温中暑,工伤认定有讲究! 企业夏季用工需注意合规!
进入六月,高温天气不断。许多地区更是开启“烧烤模式”。
有不少劳动者需要在烈日之下坚持工作或者在高温的室内环境下坚守岗位,其权益应当如何保护?
高温作业是如何界定的?
高温作业包括高温天气作业和工作场所高温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因工作导致中暑能申请工伤吗?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因此,职业性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什么是职业性中暑?
职业性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是法定的职业病。
也就是说,当周围环境的气温过高时,人体通过大量的排汗还释放不了体内所产生的热量时,血液循环就会加快,以增加热能散发。如果仍然不能起到体内散热的作用,积聚的热量就会使体温升高。
轻者会出现发热、乏力、头晕、恶心等症状,重者则会出现剧烈头痛、昏厥、昏迷、痉挛等症状,甚至死亡。
中暑后如何申请工伤待遇?
劳动者如果因为中暑造成了后遗症,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者发生中暑,建议就近进行治疗,同时保留好就诊病历资料,作为鉴定凭证。
被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如何避免职业性中暑?
高温作业时,劳动者如果出现头晕、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慌、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有可能是中暑先兆,此时应果断中止高温作业,及时就医。
除了注意及时避暑,劳动者最好摄入一定低浓度含盐的清凉饮料。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规要求,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或避免职工中暑的发生。
以上信息来源为中国劳动保障报,笔者有修改和添加
锦天城劳动法团队专业提示: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规[2019]19号文件:《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1)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 300元。
2)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3)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对于上海地区,结合上海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高温津贴应当作为基数算入,但在计算加班费时不包含在计算基数中。)
4)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上述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除了上文所述要点外,企业夏季用工还需要注意其他事项:
1)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A) 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B) 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C)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 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