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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21-10-07449
[摘要]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责任船舶、作业单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罚规定予以调整,使之与上位法严格保持一致。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