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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股东为夫妻二人的公司能否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股东为夫妻二人的公司能否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2025-05-1198

来源 | 平邑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谢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7月4日设立临沂某公司,分别持股80%、20%。后因公司经营困难,向张某借款22万元,借款转入王某个人账户,后王某及其丈夫谢某均向张某偿还过利息。经双方结算,王某于2023年5月26日以临沂某公司名义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临沂某公司、谢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庭审中,双方对于借款数额及临沂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谢某、王某是否连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沂某公司财产实际由谢某、王某共同享有和支配,公司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谢某、王某夫妻二人作为公司占股100%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且二人均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本案借款转入王某个人账户,还息人是谢某、王某,二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谢某、王某应对案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若夫妻双方均为股东,形式上不符合一人公司定义,但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其为“实质一人公司”,理由包括: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夫妻共同控制公司,缺乏内部制衡机制。若公司被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则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常见混同情形主要有:(一)公司账户与夫妻个人账户频繁转账(二)公司无独立账簿或财务混同。(三)公司收益直接用于家庭开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