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财产拒不申报法院依法判决少分——包某诉钟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包某与钟某原系夫妻,后包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查明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向双方发送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提供了申报表,告知未如实申报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后果。收到申报表后,双方均作填写,并签署保证书。包某填写的申报表上,除双方共有的A房产外,只有两张银行卡,余额共计6万余元。经再三释明,包某又向法庭提交了其名下微信、支付宝以及另外4张银行卡的明细。钟某提交了包某尚有其他财产未予申报的初步证据后,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调查发现,包某未主动申报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达50万元。此外,自双方分居后两年间,包某名下多张银行卡存在大额ATM取现、转账、消费总计百万余元,其对钱款去向解释不清。钟某认为包某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其予以少分。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告知不如实申报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将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包某仍有部分财产未如实申报,应承担少分的后果。包某对于分居期间的异常大额取现、消费、转账部分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经人民法院反复释明后仍不作如实陈述,隐藏、转移财产的意图明显,对于该部分钱款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同样对包某予以少分。最终,人民法院在扣除包某赡养父母、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合理支出之后,对其恶意隐藏、转移的财产,依法判决对包某予以少分。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焦点。由于家庭分工和财产掌控程度的差异,往往存在夫妻之间对对方掌握的家庭财产不甚了解的情况。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离婚诉讼开始时就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己方掌握的财产状况,一方面督促双方履行婚内在财产上的忠实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全面掌握离婚时的财产状况,高效、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刻意隐藏、转移财产时,依法对不诚信的当事人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适当惩戒。
本案在司法裁判中明确将违反夫妻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并判令该方对未如实申报部门的财产承担少分的法律后果,确立了“不如实申报即少分”的裁判规则,有力强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刚性,体现司法对家庭财产权益保护的严肃性。这既是对失信行为的纠偏,也让婚姻关系终结时的财产分割,回归到应有的诚信与公平轨道,最终实现对家庭成员权益的全面保护。
(源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