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金融法院发布执行白皮书及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2025年7月17日,成渝金融法院发布执行白皮书及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1.某银行与周某等执行复议案——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部分被执行人放弃执行时效抗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案涉房屋。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载明,案涉房屋租期至2029年(租金交纳至2025年2月)。利害关系人李某以最高价竞得并缴纳全部价款。经执行调查,“承租人”雒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共同捏造了案涉房屋租赁事实,故执行法院对雒某、黄某分别作出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随后,某银行以案涉房屋拍卖公告中披露租赁事实系捏造,可能严重影响拍卖成交价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司法拍卖。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撤销拍卖,退还买受人拍卖款。李某不服,提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复议认为,被执行人黄某与雒某串通、虚构涉案房屋租赁事实,影响执行财产交付和价值,明显规避执行。该违法行为不但扰乱民事诉讼程序,应予以司法惩戒,亦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应予撤销司法拍卖。遂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典型意义】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同意履行义务承诺或者行为,又以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放弃执行时效抗辩的效力只对放弃者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及于同案其他被执行人。
2.李某与某银行、黄某执行复议案——虚构房屋租赁事实严重违反司法拍卖程序,应予撤销司法拍卖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案涉房屋。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载明,案涉房屋租期至2029年(租金交纳至2025年2月)。利害关系人李某以最高价竞得并缴纳全部价款。经执行调查,“承租人”雒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共同捏造了案涉房屋租赁事实,故执行法院对雒某、黄某分别作出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随后,某银行以案涉房屋拍卖公告中披露租赁事实系捏造,可能严重影响拍卖成交价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司法拍卖。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撤销拍卖,退还买受人拍卖款。李某不服,提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复议认为,被执行人黄某与雒某串通、虚构涉案房屋租赁事实,影响执行财产交付和价值,明显规避执行。该违法行为不但扰乱民事诉讼程序,应予以司法惩戒,亦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应予撤销司法拍卖。遂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典型意义】全面、客观披露信息是司法拍卖的重要环节,亦是执行程序正义的重要保证。案涉房屋带租拍卖增加潜在竞买人的顾虑,可能影响竞价的充分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拍卖公告未能客观、全面反映涉案房屋的现状,可能影响胜诉权益实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撤销司法拍卖,有利于充分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性,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3.任某与某银行等执行复议案——买受人使用权受限的特殊财产,可以被作为责任财产依法处置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任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法院处置任某名下案涉土地。被执行人任某以案涉地上建筑物属于文物不宜被拍卖处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执行法院书面征询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复函称案涉土地上无文物保护建筑,但该地块位于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议执行处置时详尽披露相关情况并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土地。据此,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任某的异议请求。任某不服,提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复议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复函建议财产处置时对案涉土地特殊坐落信息予以披露,对买受人使用权可能受限进行提示和强调,但并不影响该宗土地的可处置性。执行法院已明确处置案涉土地时,应全面、客观披露相关情况。遂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典型意义】强制执行中,对使用权受限的特殊财产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处置。本案中,案涉土地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从事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获得审批同意。执行法院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在全面、客观披露使用权可能受限、保障竞买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依法处置执行财产,既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亦符合占有、使用特殊财产的相关规定。
4.某银行南部支行与某银行、某房地产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案外人主张对银行账户内质押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排除执行,适用执行标的异议审查程序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法院于2024年4月9日向案外人某银行南部支行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通知书。同日,某银行南部支行协助划拨某房地产公司在该行开设的案涉银行账户内存款292,600元至执行法院案款专户。同年4月15日,执行法院将该笔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同年5月6日,某银行南部支行以案涉账户内资金系某房地产公司在该行的贷款质押保证金、享有该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执行法院审查,裁定驳回某银行南部支行异议申请。某银行南部支行不服,提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复议认为,某银行南部支行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主张排除执行,适用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程序。
【典型意义】金融机构开展部分贷款业务过程中,要求贷款人设立保证金账户,贷款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构成保证金质押。区别于一般的动产质权,保证金质押无需经过拍卖、变卖等强制变价程序,质押权人可以对控制的银行账户内质押保证金径直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案外人以享有质押保证金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对案涉款项排除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处理。
5.赵某与某银行等执行复议案——执行程序终结前,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时效异议应予审查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所作判决于2016年7月发生法律效力。某银行于2020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023年4月,执行法院立案受理某银行恢复执行申请,赵某以某银行于2020年7月首次申请执行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认为赵某未在首次执行中提出执行时效抗辩,在恢复执行中才提出,已超过提起执行时效抗辩的期间。赵某不服,提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复议认为,某银行债权未获全部清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执行法院参照诉讼程序中审查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则,处理被执行人提出关于执行时效抗辩的异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典型意义】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应当遵循关于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异议期限的特别规定。执行程序终结前,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时效抗辩的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6.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光电公司执行实施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基本案情】成渝金融法院受理某金融租赁公司诉某光电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立案部门对光电公司等进行关联检索,发现该公司有大量作为义务人的未结案件,便向某金融租赁公司提示“执行不能”的执行风险。审判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交的检索情况和立案材料后,向某金融租赁公司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随后,审判部门依据某金融租赁公司的申请和提供的财产线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移送执行冻结某光电公司对第三人某终端公司的应收账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某光电公司应支付某金融租赁公司租金及违约金上亿元。执行过程中,经执行部门向第三人某终端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终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到期债务约1.14亿元。
【典型意义】成渝金融法院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引导和释明,建立了“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享有的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冻结、停止支付等措施。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以保促执”。
7.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等执行实施案——府院联动促执行 护企保民创生机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法院拟处置该公司位于广安市的厂房。执行中查明,某食品公司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从事食品生产的老字号民营企业,现有在岗职工140余人,尚有50余份为期一年的合同订单正在生产交付中;该公司系为关联企业提供抵押担保,引发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困境,现关联企业已破产重整成功,正在恢复偿债能力。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执行法院制定“三步走”执行方案:一是与属地法院及人社局、信访办、园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评估研判该公司经营现状、主体信用、偿债能力等情况,邀请相关部门进企业开展法治宣讲,安抚职工情绪,稳定生产格局,为纠纷实质性化解打好基础,创造有利环境。二是积极组织磋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附条件处置涉案厂房执行和解协议,解封公司基本账户、“活封”生产线、暂缓信用惩戒措施。三是定期委托属地法院查看生产经营情况,责令该公司每月报告债务履行、职工工资发放、订单完成等情况,要求银行定期跟踪反馈,监督企业按协议履行。
【典型意义】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既要有平衡个案当事人利益的微观面向,更要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大局的宏观考量。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托财产所在地府院联动机制,“司法+行政”协同发力,开展政策咨询、进企宣讲、动态监管,实现跨省域办案的“同城效应”,下活川渝“一盘棋”。依法适用和解程序,寻求最佳利益集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帮助具有挽救可能和价值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通过司法实践,让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看得见、摸得着,让各方利益主体感受到执行权威与司法温度。
8.某银行与某旅游公司执行实施案——分类处置+多元化解破解批量资产处置难题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某旅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某旅游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3.2亿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需处置某旅游公司位于某小区5274个车位。执行法院主动专题汇报,研判成立专案团队,制定“一揽子化解”处置方案;组织区住建、金融监管等部门及行业协会、业主代表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先易后难、分类处置”办理思路。根据既定处置方案,执行法院对权属清晰的车位启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197个;对已出售未过户或存在争议的车位,组织银行与业主协商,以自行变卖方式完成1574个车位交割,成交总金额3000余万元;对剩余车位,委托专门机构通过“以租代售”方式管理并收取租金,用以兑现债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处置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大量车位时,高效处置的同时妥善保障住宅业主合法权益,是执行中的难点。本案中,执行法院针对资产数量庞大、业主群体众多的多重难题,一方面针对具体情况,深入分析、分类施策,灵活运用司法拍卖、自行处置、强制管理等“组合”措施,化解权属争议,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整合行政监管、行业调解、群众自治等力量,转变“单一执行”固有思维,凝聚“多元化解”合力,构建风险共防、矛盾共调、资产共管的一体化格局,为批量化处置资产、一体化解矛盾纠纷提出可供借鉴的协同治理样本。
9.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执行实施案——跨域协作以保促执、高效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5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23亿元。执行中查明,某实业公司诉重庆某置业公司1.75亿元债权正在重庆某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中。执行法院在审理法院全力协调配合下,就当事人无争议债权向重庆某置业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2024年7月,某实业公司与重庆某置业公司终审裁判生效,执行法院依托跨域执行协作机制,迅速向重庆某置业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于次日全额履行1.33亿元。至此,5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依托审执配合与跨域执行协作机制,采用“争议债权剥离”方式,冻结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有效避免衍生纠纷。川渝两地法院同频共振,深度契合跨区域金融司法联动协同,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0.某银行与郭某执行实施案——轻微违约经修复原执行和解协议可继续履行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自2024年7月起每月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于2029年12月结清。该案以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后某银行以郭某未严格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恢复执行中,郭某说明,其因个人财务暂时困难产生了四期逾期款项,现已一次性筹集资金全部偿还,并承诺剩余债务将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请求不予处置名下唯一住房。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当事人仍按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充分释明不履行协议的后果并加强督促。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被执行人虽有轻微违反协议行为,但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争取申请执行人谅解。经修复,可继续履行原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执行比例原则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详细信息:成渝金融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