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期间给付的彩礼,能要求返还吗?
来源 | 天津高法
基本案情
古稀之年的牛大爷经某婚姻介绍所介绍,与孙某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经交往,牛大爷答应给付孙某彩礼,其中包括一条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以及其他各类首饰,价值共计约2.5万元。后牛大爷发现孙某患有身体疾病,遂认为孙某隐瞒身体健康情况骗取彩礼,遂要求与孙某分手并退还彩礼。
孙某称其只收到了价值5000元的一条18K金手链,其余财物并未收到,况且两人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彩礼系牛大爷自愿赠与,其自身的疾病已经治愈,不存在牛大爷所述的情形,故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牛大爷与孙某之间的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牛大爷给付孙某财物符合彩礼性质的赠与,但双方在短暂交往后最终并未缔结法定的婚姻关系,故孙某应返还牛大爷相应的财产。根据双方交往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对赠与财产的证据情况,法院判决酌定孙某返还牛大爷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对于牛大爷主张对方应全部返还其主张的财产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牛大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老年人追求夕阳婚姻幸福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再婚过程中的彩礼财产要依法明晰清楚,应格外谨慎,并确保让家人知晓,以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误解和争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婚介组织在介绍老年婚姻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特殊群体的情况,如实介绍身体状况、家庭成员意见等,避免草率结婚,酿成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