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通谋进口“洋垃圾”?法院:合同无效+双双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夏末,王某打算进口一批牛皮边角料,他联系深圳某物流公司,双方协商后约定由对方负责这批货在香港的分拣、包装、运输和报关等事宜。此前,该物流公司已顺利代理过六票货物,双方因此积累起信任,合作初期进展顺利。
2021年5月3日,王某委托深圳某物流公司处理两个装满牛皮边角料的集装箱。要求很明确:将货物在香港完成分拣和重新包装,合装进一个集装箱,再经海运、陆运至佛山指定地点,货物净重18.66吨。
5月13日,报关公司以“牛皮”为品名向番禺海关申报入关。同一天,王某收到物流公司发来的账单,该账单记载:香港拖车费、分拣费、关税、驳船运费加大陆拖车费等合计134913元。
然而,不到一个月,6月10日,王某收到了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的初步鉴别报告。报告显示,综合分析样品的外观、检测结果以及货物现场照片,推断送检样品来源于皮革制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皮革边角料,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4.2a)的规定,该送检样品属于固体废物。6月15日,货物被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鉴定为固体废物。海关认定王某的进口操作存在违规,遂出具74000元的罚单,货物也被全数退运香港。
货柜离岸后,王某收到深圳某物流公司的账单,香港拖车、分拣、码头存柜、退运运费共计高达241697.7元。
王某认为,其不仅货财两空,还需处理海关罚单。他拒绝支付账单,并一纸反诉,将深圳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货物损失100000元及海关罚款74000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物流公司与王某之间成立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王某为委托人,深圳某物流公司为受托人,因委托事项实质为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及四部委联合公告(2020年第53号)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合同属无效。
法院指出,深圳某物流公司、王某双方此前已进行过六次类似交易,理应清楚涉案“牛皮边角料”实属国家严禁进口的固体废物。深圳某物流公司作为专业物流代理企业,明知该类货物进口政策收紧、风险极高,仍采取“买单报关”等违规方式办理清关,存在明显过错。王某作为长期经营此类货物的从业者,对货物属性及进口禁令亦应知情,其委托行为同样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法院认定双方过错相当,各承担50%的责任。
因此,判决王某应向深圳某物流公司支付货物从香港分拣、包装等运至番禺,在番禺查验、堆存再退运回香港产生的各项费用100284.45元及其利息;同时,深圳某物流公司应向王某赔偿其已缴纳海关罚款的一半,即37000元及利息。王某主张的100000元货物损失赔偿,因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货物实际价值及损失具体构成,法院不予支持。深圳某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王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均被驳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是一起因固体废物分拣、运输及进口报关引发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近年来跨境电商兴起,以双清包税等为代表的报关清关纠纷频发,部分货代企业与固体废物经营者为牟利通谋闯关。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震慑不法经营,引导企业诚信守法,规范市场秩序,为广东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司法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