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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兴某船务公司诉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共同海损系列纠纷案——尊重共同海损条款约定适用国际惯例妥处纠纷

 2026-04-1929

基本案情:

兴某船务公司受托从泰国运输整船散装木薯片至中国,其作为承运人签发了多份指示提单,提单背面条款记载,共同海损应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因船舶航行途中发生船员集体中毒,兴某船务公司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安排搜救船、拖轮对船舶进行看护以及派遣换班船员等施救措施,随后宣布共同海损。船舶重新开航后安全抵达目的港,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收货人提取了货物,并与船方协商一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该机构上海海损理算中心出具了理算书,确认货方应当分摊相应金额的共同海损,但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货方及相关保险公司未支付理算书确定的共同海损分摊款项,兴某船务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航程的起运港在泰国,船方采取施救措施发生在境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船货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海损理算中心就共同海损进行理算,中国上海与本案纠纷具有密切联系,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请求分摊共同海损的纠纷。理算书依据提单背面记载的共同海损条款,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据该规则对理算书的理算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理算意见无误,遂判决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收货人及提供担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共同支付理算书确认的共同海损分摊款项。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全球普遍认可、使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不同年份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存在差异,当事人如何选择对最终权利义务的确定将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主张根据国际惯例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以航程终止地中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同时以当事人约定的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审查理算结果的依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基于遵循国际惯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充分体现了上海法院尊重国际惯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