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明确请求人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证据
[摘要]近日,国知局发布了《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可否直接将请求人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证据的批复》。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可否直接将请求人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证据的批复》。
《批复》提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现有设计抗辩权作为一项抗辩权,以被控侵权人提出抗辩主张为前提,而且被控侵权人需提交现有设计证据。对于本案,在被控侵权人未提出抗辩主张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主动适用现有设计抗辩。而且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由请求人提交,不符合现有设计证据提交主体的要求。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2年3月8日国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