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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三十周年典型案例选——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案

 2023-05-19256
[摘要]扣押外轮后船东弃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特别是船员遗体回国等相关事宜,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对此作出了裁判。

扣押外轮后船东弃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特别是船员遗体回国等相关事宜,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对此作出了裁判。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SNOWMASS”(雪曼斯)轮自阿根廷外大西洋西南海域承运一批冷冻鱿鱼到达舟山港后,货物解冻变质受损。货主因该轮冷冻设备故障导致其托运的冷冻鱿鱼严重受损,于2009年12月29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舟山港马峙锚地的“雪曼斯”轮,要求船方提供300万元担保。法院作出准予扣船裁定及扣船命令,于当日将“雪曼斯”轮扣押。之后“雪曼斯”轮船东一直未提供担保。货主于2010年1月29日提起诉讼,诉前扣船转为诉讼中扣船。由于船舶被扣押后船东未向船员提供充足资金,该轮主机和部分辅机发生故障,船上供电供暖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导致“雪曼斯”轮上15名外籍船员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船长被迫于春节前夕向使领馆求助,此后舟山市外侨办转发使领馆的函件,请求协调解决存放在殡仪馆的该轮上因病死亡的一名船员遗体回国事宜。

二、法院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对于船舶扣押后出现的船东弃船、外籍船员困顿无助的情况,宁波海事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安排船员春节期间食宿,船舶由该院协调看船公司负责看管;第二,由该院垫付上述船员的遣返费,在做好船舶交接后,立刻安排船员回国;第三,因该轮支出费用不断增加,通知货主追加提供更加充足的担保;第四,要求“雪曼斯”轮船东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处理船舶,逾期不处理的将由法院依法拍卖船舶,款项由法院保留,待案件审理完毕后处理拍卖款。之后登轮组织该轮15名船员完成船舶交接事宜并领取相应遣返费。因船东拒不出面处理该船,宁波海事法院依申请,裁定拍卖该轮,并准许为处理“雪曼斯”轮一名外籍船员遗体回国产生的医疗费、殡仪馆存放费及遗体火化等费用合计158002.18元作为船员遣返费用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拨付。

三、典型意义

在扣押外轮后船东弃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特别是船员遗体回国等相关事宜,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发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在外籍船员困顿无助时安排船员春节期间食宿,及时垫付了遣返费用,并协调船舶代理公司安排船员回国。此外,宁波海事法院对该轮上因病死亡的船员遗体需要回国一事高度重视,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协调,也及时对遗体回国的相关费用如何受偿进行了评议,在我国海诉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范围内,将此种情形下由政府部门垫付的外籍船员遗体回国产生的医疗费、殡仪馆存放费及遗体火化费等纳入到船员遣返费用,免去了相关部门对处理遗体产生的大量费用无法受偿的担心。此次事件得以快速妥善解决,不仅赢得了船员们的感激,也获得了舟山市政府、海事局等部门的一致好评,在国际舞台上有力的彰显了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树立了我国法院良好的国际形象。本案入选全国海事法院扣押拍卖船舶十大案例。

 

(原文链接:宁波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