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海事司法文库案例展播——船舶修理篇
本案系一起船舶在修理完毕后因大风停留在修船厂而导致船舶触碰的索赔纠纷案件。本案中的船舶修理项目已经完成,但由于大风即将来临,外轮要求留在船厂避风。船厂及船方为防风防碰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最终并未能避免船舶实际遭受触碰损失。
本案中原告作为船东确实遭受了损害,但诉讼中法院需要关注的是作为被告的船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具体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必要前提是确定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基于何种原因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对船舶的稳泊、固定不到位及缺乏行之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的过错。但从案件实际情况看,防风防碰是船厂和船东的共同行为,船舶已经修好处于适航状态,动力电力不存在问题,船员配备完整,船东不能从出现损害结果来倒推船厂承担全部责任。而船厂提出了非正常恶劣天气和不可抗力免责以及合同约定责任限制的抗辩。但本案中的大风天气有多日的天气预报,不属于不可预见,也不足以构成非正常恶劣天气。
本案承办人在审理本案时,考虑到本案案情实质是船厂对客户提供的互助行为,对本案的审理应当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而不应该对船厂提供的防风行为进行过于严苛的追责。否则,支持高额赔偿的判决就可能会指引未来出现此类情况时,船厂为求不引发赔偿而将求助人拒之门外的不良风气。同时,考虑到船厂也具有一定的保管义务,外籍船东确实遭受了损失,因此根据双方在修船合同中的10%的责任上限约定作出了判决。判决中对于各方对抗恶劣天气的共同努力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正面肯定。判决送达后,中外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支付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