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护航“海上新广东” | 跨境电商司法护航案例精选 --协某公司与立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报价单中赔偿限额的条款未经提示说明无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立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送美国FBA海派快船的报价单,该报价单载明了赔偿标准,但立某公司没有向协某公司特别说明。6月12日,协某公司委托立某公司将250个听诊器运至美国,由立某公司负责报关。之后,该批货物到达美国的港口,但一直未被运至协某公司指定的地点。协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以货物灭失为由诉请立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立某公司辩称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报价单进行赔偿。
裁判理由和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运输期限作了约定,但立某公司至今未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已远超约定的期限,立某公司也不能证明货物仍处于自己有效掌控之下,可以认定货物已经灭失;立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送的报价表是立某公司预先制作,其中关于赔偿标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立某公司未向协某公司提示说明,故该条款因免除立某公司义务、排除协某公司主要权利而无效,立某公司援引该赔偿标准所作的关于赔偿限额的抗辩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广州海事法院判决立某公司向协某公司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立某公司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目前广东省经营跨境电商物流的经营者数量庞大、素质参差不齐,经营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在合同中加入了一些限制甚至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托运人或货主在合同订立过程不够仔细严谨,导致经常出现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本案明确了跨境电商物流经营者的报价单中关于赔偿限额的条款是格式条款,经营者未对报价单中限制赔偿的内容进行提示说明的,不得按该内容限制其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为解决多发的跨境物流纠纷提供裁判指引,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以法治力量为广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定分止争、划界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