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国际调解院(IOMed)在香港正式成立
2025年10月20日,国际调解院开业仪式在香港举行,外交部宣布国际调解院正式成立。30余个国际调解院公约缔约国和签署国以及香港特区各界近200名代表出席仪式。外交部副部长华春莹出席。
2025年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仪式在香港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出席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国际调解院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议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为解决国家间争议、国家与另一国国民间商事或投资争议以及私主体间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了新的平台。公约于2025年8月29日生效,目前共有37个签署国,其中8国已批准公约。国际调解院将与现有国际诉讼或仲裁机构相互补充,为各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新平台。
根据《公约》,香港为国际调解院总部所在地。国际调解院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间争议:调解院应当事方请求,为国家间争议提供调解服务。争议类型未作限制,可包括陆地边界、 海洋划界、 武装冲突、 外交关系、 人质事件、 自然资源、 环境、 航运等诸多领域。不过,对于一国声明排除的争议,调解院不得就该类争议向该国提供调解服务,但同时允许该国以具体同意的方式将某一特定争议提交国际调解院。如国家提交的争议涉及第三国,非经该第三国事先同意,调解院不得就该争议提供调解服务;
(二)一国与另一国国民之间的商事或投资争议:如争议各方希望将其争议提交调解院,调解院依据《公约》为缔约国与另一国国民之间的商事或投资争议提供调解服务。“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三)私主体间的国际商事争议:对于私主体之间因国际商事关系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调解院应在符合理事会通过的相关条件下提供调解服务。私主体一方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进行的交易引起的争议不在本条范围之内。私主体包括个人,以及根据可适用的法律组成或设立的实体,不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是私人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如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协会,以及任何此类实体的分支机构等。
《公约》规定,争议各方之间正式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各方应善意履行。争议各方签署和解协议, 即为同意该和解协议可作为其是由调解所产生的证据, 并可据此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寻求救济。
国际调解院总部设于旧湾仔警署原址,邻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总部、立法会综合大楼、香港终审法院等重要地标,提供多套世界一流的调解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