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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1-04-14529
[摘要]4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4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於某某在三楼住处,将一只装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砸伤途经底楼人行通道的被害人姜女士(化名)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面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月2日,於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陆续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於某某的亲属向法院预交钱款用于赔偿。

惊险一幕

被从天而降的垃圾砸伤,至今还惊魂未定的被害人姜女士说,当日9时许,她在小区出口的人行通道处,突然高空有一只装着东西的塑料袋砸到她头上,致其右侧眼角鲜血直流。她看见被丢下的塑料袋里面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便将这包垃圾保留下来,在他人帮助下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据居委会干部张某回忆,在姜女士送医治疗后,居委会干部和物业经理开始对相关单元楼进行排摸。经两天排查,只有3楼一户人家没有开门,其余住户均配合排查且排除异常。他说,该住户有一对老夫妻和他们1984年出生的儿子常住。

根据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於某某的父母于2021年2月10日8时48分离开小区东门,9时43分进入小区东门。被告人於某某于当日9时13分从小区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於某某被锁定嫌疑后,陆续交代了事情经过。“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本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谈及事发经过,於某某追悔莫及。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犯罪作出明确,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入刑明确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有利于厘清责任边界,发挥法律震慑作用。除了法律规制,破除高空抛物陋习还需社会公众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