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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制度空白,我国首部对外投资领域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7月1日实施

 2026-07-0313

2026年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规定》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中国境内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相关权益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对投资者在港澳台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总体要求。对外投资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三是健全综合服务。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四是有效实施管理。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科学性、安全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投资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五是强化对外投资保护。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商签国际经贸协定,提高保护水平。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投资纠纷。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等,切实维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以及国家的海外利益。

信息来源:新华社

 

简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管理从以发改、商务、外汇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的分散监管,进一步走向行政法规层面的系统化规范。作为承前启后的顶层制度设计,《规定》分级分类实施全过程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对外投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视,回应了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和国际竞争加剧背景下出海企业面临的现实合规需求。其不仅为企业全球化经营提供了更加清晰、可预期的规则底图,也推动出海合规从传统核准备案程序,延伸至涵盖出口管制及技术出口限制、调查以及反制措施、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和违法责任的综合合规义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