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钢铁进口“熔炼与浇铸”证明要求新规
2026年8月3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实施条例(EU)2026/1963,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在进口受欧盟钢铁法规覆盖的钢铁产品时,为证明钢材“熔炼与浇铸”所在国所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该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相关钢铁产品进口商须在海关申报中注明钢材完成“熔炼与浇铸”的国家,并提供相应证明,否则将会被拒绝进口。原则上,进口商应提交载明“熔炼与浇铸”国家及炉次编号的钢厂质量证明书。若钢厂质量证明书缺少前述信息,欧盟海关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受发票、交货单、质量证明、采购订单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供应商长期声明、成本核算及生产文件、出口国海关文件、商业往来文件或生产说明等作为补充证明。若进口商无法提供钢厂质量证明书,在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期间,欧盟海关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受发票、交货单、质量证明、采购订单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供应商长期声明、成本核算及生产文件、出口国海关文件、商业往来文件或生产说明等作为独立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