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以竞争方式选择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要求结合荆门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受理的依法需要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案件
第二条 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入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高效的原则和开放 竞争优胜劣汰的理念切实服务破产审判工作
第三条 本院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包含分管破产审判的院领导、分管司法鉴定工作的院领导 民二庭负责人、司法鉴定处负责人以及督察室或机关纪委负责人等评审委员会不少于7人。
第四条 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从湖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任。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实需要选任省外社会中介机构的,该机构必须编入全国任一省级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案件可以指定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形外,般应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采取竞争加摇号的方式(即择优选择少量机构再摇号的方式)或随机摇号的方式(即在全部报名机构中随机摇号)进行。
第六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告的形式邀请社会中介机构报名参与竞争。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采取竞争加摇号方式的,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专业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对报名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定其综合分数,并按照分数高低排序在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评选出3-5家进行摇号选择。
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少于法院确定的择优摇号机构数量的,应当在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以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八条 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在荆门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选择
第九条 需要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中下列案件般采取竞争加摇号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其他需要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以随机摇号方式进行。
第十条 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可以选择出 3家社会中介机构,并依此确定为管理人、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
管理人有回避情形或不适合履行管理人职责时,第一、第二备选管理人依此递补。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部门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应记入笔录,保存必要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以竞争方式选择破产管理入评分细则
满分 100 分。凡是符合报名条件机构的获得基础分60分。最高可获得 40 分加分,具体加分情况:
一、专业水准(10分)
1.参与竞争的机构办理的破产案件,入选最高法院优秀案例的1件加2分,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优秀案例的1件加1 分,入选中级人民法院优秀案例的1件加0.5分。
2.参与竞争的机构办理的破产案件,受到国家级表彰或表扬的一次加2分,受到省级表彰或表扬的一次加1分,受到市级表彰或表扬的一次加0.5分。
3.参与竞争的机构或团队成员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企业破产方面的论文的1篇加1分省级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的1篇加0.5分。
二、从业经验(20分)
1.参与竞争的机构针对本案提交的工作预案切合该案实际情况、思路清晰、措施得力、可行性强(在3分范围内酌情给分)。
2.参与竞争的机构办理过与本案同类型的案件(在5分范围内酌情给分)。
3.参与竞争的机构办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多、影响力大。办理破产案件数量超过10件加1分,办理破产案件超过50件加2分,办理破产案件超过100件加3分 破产财产超过1 亿的1件加1分、破产财产超过5亿的1件加2分破产企业联工超过 50 人的1件加 0.5 分,人数超过 200 人的件加1分、人数超过 500 人的1件加2分。
4.参与竞争的机构办理的破产案件处理到位,清算案他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无产可破的案件除外)1件加1.5分,破产重整案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1件加6分重整或预重整期间引入占率投资人并重整成功的1件加5分。
三、机构规模(5分)
1.机构为一级管理人加2分, 级管理人加1分。
2.破产管理人团队 20 人以上且执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配备合理的加2分,12 人以上且专业人员配备合理的加1分。
3.机构有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办公室、各项制度齐金、管理规范的加1分。
四、初步报价(5分)
初步报价合理(酌情给分)。
(来源: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