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武汉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第二条 管理人动态管理应坚持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三条 对管理人的工作评价实行日常动态评价管理和年度考核末位淘汰管理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由市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组织实施,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协同管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配合,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时邀请市法院监察室派人监督。
第五条 鼓励管理人加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参加行业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从事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工作相冲突的事务。
第七条 武汉市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履职报告交至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机构、团队、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报名竞争、受邀参与以及被随机指定担任管理人情况;
(三)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已结、未结案),列明案件基本信息、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方式、办理情况、办理进度、办理评价以及管理人报酬收取等情况;
(四)执行管理人回避制度情况;
(五)担任复杂案件管理人及相关工作作出贡献、获得奖励表彰情况;
第八条 建立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价机制,每个管理人日常工作中有违反清单所列事项时,由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对其进行扣分,并根据扣分累计的情况进行处理和年度评价排名。
第九条 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院可在其日常动态评价或者年度评价得分中予以加分,每种情形的加分以10分为限:
(一)及时稳妥处置重大信访、敏感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工作成果,并获得良好评价的;
(三)重整(和解)成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四)因开展破产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具有其他显著工作表现的。
第十条 动态评价扣分及末位淘汰的线索来源:
(一)法院审判或者执行部门对管理人的工作反馈评价意见;
(二)管理人因违规执业被上级法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三)经当事人举报投诉后被查实的;
第十一条 评价方式:日常动态评价管理和年度评价末位淘汰管理并行。
(一)日常动态评价管理
1.市法院司法鉴定处通过相关线索发现管理人有本办法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分表》所列违规行为,可对该违规行为予以核查,并征求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意见后决定对该管理人予以扣分。
2.对管理人行为实行一次扣分、不重复扣分的原则,当机构因一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扣分项目时,取其情节最重的扣分项扣分;但是对于不同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管理人存在多个独立的违规行为的,可区分不同行为性质分别扣分。
3.因管理人违规行为扣分的基准日为该违规行为被查实的时间,扣除当年度的积分。
4.管理人在日常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加分情形的,可申请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核同意后,报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决定加分。
5.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建立管理人履职积分台账,并根据管理人积分进度,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年度内,累计扣分≥15分<20分时,约谈管理人负责人,提出警告;
(2)年度内,累计扣分≥20分<30分时,立即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6个月;
(3)年度内,累计扣分≥30分时,立即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12个月;
(二)年度评价及末位淘汰
1.每年3月底,市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组织年度评价考核,与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对管理人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时,将上一年度日常动态评价中各管理人积分最终余额进行排名,对年度积分排名末位的机构实行淘汰;考核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核及末位淘汰结果及时公开。管理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5日内向市法院司法鉴定处申请复核,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完成复核,管理人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2.末位淘汰的后果:被末位淘汰的机构,将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12个月(从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3.淘汰比例:年度考核淘汰累计扣分≥15分且排名末位的管理人,原则上淘汰率不超过管理人总数量的4%比例,如没有累计扣分≥15分的情况,则不实行末位淘汰。
第十二条 被暂停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期限届满后,在管理人资质有效的情况下,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自动恢复。
第十三条 负面清单扣分周期为一年,每年12月31日清零。日常动态评价管理与年度评价末位淘汰的排名情况,将作为今后考核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分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修订,在下一年度实施。
第十五条 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考核周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此后按年度进行考评。本办法施行后,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武中法办(2018)6号】予以废止。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