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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1-02-20851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对工作机制、预防监测、行政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