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对工作机制、预防监测、行政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