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仲裁法》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到内地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业务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八十六条约定“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第八十七条约定“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这些条款意义深远。中央一直以来都非常支持香港的法律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国家“十四五”规划更赋予了香港“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任务,现时内地一些法院在涉外调解案件中会将部分案件交由香港调解机构处 理。而上述新条款的出台,意味着香港仲裁机构可依法进入内地自贸区(如南沙、前海)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内地的仲裁机构也可“走出去”开展仲裁业务。凭借双语普通法制度及国际化优势,香港将进一步发挥“超级联系人”作用,强化两地仲裁制度衔接。
新修订的《仲裁法》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且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