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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上海高院出台《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

上海高院出台《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

 2020-11-25889
[摘要]11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11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上海高院副院长茆荣华、金融审判庭庭长竺常贇通报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上海高院法治宣传处副处长李则立主持新闻发布会。


完善管辖机制,尊重当事人选择


此次发布的《意见》为中英文版,共24条,分四个部分,分别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相关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充分发挥司法在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中的协同治理作用。

在涉外金融案件管辖方面,《意见》提出,要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的权利,合理认定管辖依据,依法支持当事人协议选择上海法院审理涉跨境、离岸金融交易的金融纠纷案件。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通常不依职权主动审查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与争议是否有实际联系。对于境外金融活动扰乱境内金融秩序,损害境内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引发的纠纷,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


设立专家“智囊库”,提升专业化水平


在建立健全涉外金融案件专业审判机制方面,上海法院积极发挥自身金融审判专项组织体系优势,探索吸纳具有国际金融法律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推动设立金融审判咨询专家库,探索聘请国际金融、法律专家参与涉外金融审判咨询,完善人员选任条件、案件适用标准、专家参与程序等机制,在审理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涉外金融纠纷中提供专业咨询或论证意见。

鉴于涉外金融审判中经常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意见》特别指出,在涉跨境金融纠纷案件中,要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合理采纳国际市场交易规则、清算规则、自律规则和惯例,如《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主协议》(ISDA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金融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此外,上海法院还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司法前沿,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研究把握。据悉,上海高院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复旦大学等单位正在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将系统性地翻译、研究国际金融规则和案例。上海法院正在与伦敦金融法庭建立金融典型判决互换机制,促进与国际金融司法的规则衔接。


支持开放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除了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之外,《意见》还从打造金融审判创新试验区、支持金融科技开放创新、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等方面提出工作举措。

根据《意见》,上海将依托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打造金融审判创新试验区,建立健全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特殊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审判制度体系,用好用足支持政策,支持金融集聚区建设,保障各项金融创新举措的顺利实施。

当前,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为保障金融科技创新,《意见》提出,支持监管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依法处理因创新试点引发的金融纠纷,兼顾鼓励创新、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增强金融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兴关键技术研发,保障金融科技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融合发展;加强金融数据安全保护,促进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

在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方面,上海法院也高度关注金融风险的源头治理,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模式,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健全跨境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等交易、结算系统安全。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表示,摩根大通是一家全球金融服务公司,目前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零售银行、金融市场以及资产管理等方面享有全球领导地位。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持续开放的环境给摩根大通带来了极大的鼓舞,公司非常欢迎《意见》的出台,以建立健全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机制,使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加强协同治理,共同保障金融安全


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对保障金融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对此《意见》指出,要加强国际金融司法协助力度,严格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办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司法协助请求;提升与仲裁相关的非诉金融纠纷的保全、执行实效性,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对于法院内部来说,应持续完善民、行、刑衔接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保障金融安全。

据悉,自确立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上海法院在审判组织专业化、金融纠纷专业审判机制、法律和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金融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8年上海成立全国首家金融法院,2019年设立中国法院金融审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标志着上海金融审判工作不断向高水平、高层次、国际化发展。


发布典型案例,彰显裁判尺度


上海高院当天通报的六起典型案例,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认可与执行涉“维好协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信用证、独立保函、出口信用保险等诸多方面。这些案件集中体现了上海法院一贯以来的坚持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益,尊重国际交易规则和国际金融惯例,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处理涉外金融案件的司法立场。

例如,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上海浦东法院在审理上海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中,认为对于当事人要求终止交易符合协议约定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的,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协议享有违约事件发生后提前终止的权利。在对违约责任进行认定时,应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考量《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主协议》(ISDA主协议)相关规定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

在涉境外判决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涉境内公司针对境外关联公司发债出具“维好协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生效判决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案件,提出不能以内地法律关于维好协议性质及效力的实体判断作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是否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而应考量认可和执行相关判决的结果是否有悖于本案审理之时的公共利益。

在独立保函付款条件审核方面,法院在审理一起因独立保函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引发争议的案件中,指出在判断保函的性质时,要重点考察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性。在独立保函项下,开立人付款义务成就的条件仅为单据与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构成表面相符。要充分尊重《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等国际金融惯例,准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独立保函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