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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再次支持贸仲仲裁裁决在英国执行
《纽约公约》第5条以及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都明确规定了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其中被执行人经常援引作为对抗执行的理由之一为《纽约公约》第5条下规定的公共政策,即以待执行仲裁裁决违反执行地国家的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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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在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及保全申请的态度——以执行一例最新LMAA裁决为例
2008年8月5日,大韩海运作为船东与作为承租人的案外人大新华轮船(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约定由大韩海运将“K.DAPHNE”轮出租给大新华公司,同日,海航集团向大韩海运签发《履约保函》,对大新华公司在前述《租船合同》下的履约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并约定《履约保函》下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仲裁规则,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适用英国法。在《租船合同》履行期间,因大新华公司多次迟延支付或未付租金,大韩海运依据《履约保函》中的约定,提起仲裁。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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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代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入选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和运营的多元化控股企业集团,直属企业中有6家在港上市,被列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2014年,华润集团发现江苏润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0年起在江苏省宜兴市、宿迁市的房地产立项、宣传、推广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华润景城”文字;2014年10月,华润集团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润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涉案楼盘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89512元。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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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揭穿电子印章的老底:关于我国电子印章的效力依据分析
在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项目公司使用企业的“U盾”等法人一证通设备登录电子政务系统下载、打印加盖工商部门电子印章的企业工商内档并提供企业工商内档打印件;而负责项目尽职调查的律师或者项目经理经常会疑惑通过这种途径获取的企业工商内档打印件是否有效,能否证明是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其实这个疑惑的根源在于电子印章[注:本文讨论的电子印章限于企业使用的电子印章]的效力依据,本文将从理论角度对此进行追根溯源。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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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供应链全球化背景下的贸易合规和风险防范提示 -关于中兴案的思考
2018年4月15日,美国政府签发了针对中兴公司的处罚禁令,在自禁令发出之日起7年内(截止2025年3月13日)禁止任何美国公司和个人与中兴公司交易。总额高达11.9亿美元的罚款以及切断供应链的处罚措施再次将出口管制法带入了国际舞台的中央,成为海内外各大媒体的热点新闻。在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及针对中国公司的调查监管趋严的情况下,中国公司在从事国际贸易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如何在供应链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贸易合规和风险防范成为迫在眉睫的首要问题。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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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连机床事件引发的关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思考
根据有关新闻报道[1],2016年8月,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连机床”)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江信托”)申请融资,并以其“合法拥有”的对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近7.6亿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后大连机床发生违约,中江信托在起诉追讨大连机床债务过程中,发现上述质押应收账款涉嫌虚构,大连机床提供给中江信托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文件加盖的比亚迪公章亦涉嫌伪造。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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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主债务人物保与保证担保实现顺序的合同条款设计
最高法院判决:即使合同约定债权人可同时实现多项担保权利,债权人仍不得在实现主债务人物保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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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二级市场基金的交易结构浅析
私募基金是金融产业的一个分支,它对于一国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一国实体经济的良性增长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作用。私募二级市场是私募基金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存在的价值在于弥补私募基金体制的内在缺陷以及满足私募基金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本文将对私募二级市场的交易类型、交易流程和交易渠道进行简要介绍,并对私募二级市场基金的十余种交易结构进行分析,以期读者对私募二级市场基金的交易实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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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新规详解及实务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该规定已于3月1日正式生效。本文对该新规下的重要规定加以详解,并随附实务贴士。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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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法域下对仲裁裁决进行上诉的可行性
“一裁终局”是仲裁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再次仲裁或另行起诉的,将不被受理。然而,该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能无条件接受裁决,在某些法域、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后仍旧有机会对裁决提出异议,甚至上诉法院。对此,本文就英国法、香港法、新加坡法及美国法下的上诉规定做一简述,并兼论该几大法域下著名仲裁机构规则中对上诉问题的相关规定。
2018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