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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及其核心要点
近年来,伴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私募基金有关的各种风险和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中国基金业协会亦不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实质性的事前审查,所以,私募基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承诺。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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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的五个核心内容解析
自2014年2月7日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或“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一方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私募基金行业亦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行业仍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已经建立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多流于形式,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管理作用。在“E租宝”等假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之实的案例不断出现之后,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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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分析
基金合同作为私募基金法律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因基金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争议愈演愈烈。同时,也存在着部分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却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的情况。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12月16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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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看待P2P新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P2P新规”)强势推出,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也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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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资金募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P2P监管新规解读之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P2P新规”)在千呼万唤中颁布了,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P2P新规,业内人士褒贬不一。吴卫明博士认为,该征求意见稿需要客观对待。就P2P本身而言,总体上属于中性。需要注意的是,P2P新规中对于一定条件下的资金公开募集留有余地。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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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分析
为明晰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在募集行为上将需要遵守哪些核心准则、私募基金应该怎样操作才可以避免在募集环节上触碰到法律红线,我们推出了针对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的系列解析文章。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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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以“私募”为核心特征,而“私募“的应有含义是私下针对特定人士进行资金募集,为此,这种不对社会大众直接产生影响的金融产品本应该采取宽松监管的思路与方法。然而,近年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急速发展,这种监管缺失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却愈演愈烈,尤其在2015年中国股市跌宕起伏过程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暴露出的诸多缺陷与漏洞,直接促成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始加强行业自律和强化行业监管的整体思路。在这种监管态度下,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12月16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未来将推出这一针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行业规则。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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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机构的法律之争-暨因无权仲裁机构强行仲裁而引发的仲裁管辖机构确认之争
我们都知道,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除外)与诉讼一样都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立法目的亦是为了保证公正、及时的仲裁经济纠纷,因此,仲裁给我们的印象是公平、公正的,仲裁裁决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仲裁给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权,仲裁的确定应遵循自愿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时,该被选定的仲裁机构才有权对争议进行管辖,如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者没有被选定为仲裁机构,则任何仲裁机构或者未被选定的仲裁机构均无权对争议进行管辖。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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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的金融及法律属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资产问题或者说是优质资金需求方的问题,始终是困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魔咒。互联网可以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但在与网络交易相匹配的社会征信体完善之前,却无法解决优质资金需求方的获取,或者说,无法解决优质“资产”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为此做了一些创新的尝试,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之外,逐渐衍生出了“泛资管”的业务模式。作者在《互联网金融第二季---泛资管时代悄然来临》一文中对此做了论述。除了常见的委托投 资模式外,当前还存在着一种有争议的模式---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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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QDII2?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研究启动QDII2试点。那么,究竟什么是QDII2?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先解释什么是QDII。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缩写,是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而QDII2,则是Qualified Domestic Individual Investors 的缩写,是指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由于二者的英文简称均为QDII,为了便于区分,将未来拟推出的“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机制,称为QDII2。
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