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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回购义务司法实证分析——从上市公司公告谈起
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以并购或者成立新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一种常用方式。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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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型保理诉讼风险分析
保理的本意是信用风险的转移,即当债权人信用不足以向金融机构取得融资时,利用债权人的债务人相对较高的信用积累来换取融资(注: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故针对以债务人资信换取融资的保理业务,建议保理商在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建立预警机制。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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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产业税收优惠的新举措——“《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解析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简称“38号文”),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在部分试点地区实施新一轮的试点政策。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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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快速入门——从中国法律视角解析(四)
中资企业境外债项下主要需要四方律师,即:发行人的境内律师及国际律师、承销商的境内律师及国际律师。此外,还要信托人律师,一般由发行人国际律师代理。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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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快速入门——从中国法律视角解析(三)
若采取间接发债模式,由于发行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境内公司在境外新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其本身并无资产,因此,以SPV作为发债主体则需要境内公司提供增信支持。以下是中资企业境外债中常用的增信方式,也是笔者在近几年项目中也遇到过的方式。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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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快速入门——从中国法律视角解析(二)
规定了发债额度:发改委备案完成后会向申请企业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其中会注明该次境外债的最高发债规模。届时发行主体仅能在《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中规定的最高发债规模内向发行境外债,因此,该发改委事前备案登记亦在实际操作中被俗称为“发债额度”。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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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高管犯罪之辨
大海航行靠舵手,如果企业是一艘航船,那么公司高管就是掌舵的舵手。在经济犯罪领域,公司(单位)犯罪多由公司高管实施,盖因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法人,其意思和行为能力皆依赖其代理人实现。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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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快速入门——从中国法律视角解析(一)
根据摩根大通预测:“2017年亚洲地区美元债发行量将再创新高,增长至2000亿美元,中国仍将是最大的发行人,预计发行量达1010亿美元,其中包括260亿美元为高收益债券”。 自2017年起,正如各大投行机构所预测,全国范围内的中资企业境外发债项目风起云涌,对发行境外债有意向的中资企业也日益增多。 自2015至2017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发布了相关政策、法规,从不同监管角度加强了对中资企业境外债的监管。笔者过去也曾协助及正协助不少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中期票据(MTN)、直接或间接发行公募、私募境外债,发行主体涵盖正协助A股上市公司背景企业、国企、类政府融资平台、房企、港股上市公司等中资企业。因此,根据笔者以往项目实践经验以及近几年对境外债政策监管动态的持续关注,就中资企业发行境外债涉及的下述常规问题进行了简易梳理。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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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从事债权投资?——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中“专业化经营”的理解与分析
2017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简称“《问答(十三)》”),《问答(十三)》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原则进行了细化要求,明确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包括现在已登记和未来将登记的所有管理人均应当落实“专业化经营”原则。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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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了关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评估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细化,为有跨境数据转移需求的公司提供了一些操作指引。我们希望最终稿的《评估办法》能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但我们预计最终稿《评估办法》不会对征求意见稿做出重大修改。
2017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