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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经营中的商标权属争议
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注册在先的原则,由先申请并获得注册的人获得。实践中,商标权属争议不多,注册商标权属争议更鲜见。一般而言,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属争议,按照《商标法》的授权程序处理,如果是受托申请商标,则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然而,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商标权属争议,即合伙经营中的商标权属争议。例如,某位合伙人将用于合伙经营的商标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此种情形下所涉商标权如何归属?笔者有以下浅见,借此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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