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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公募”与“私募”——解析《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底,证监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重要性的认可与大力促进其发展的正式表态。而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未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发行股权活动。”《通知》一经发布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监管部门似乎对正在高速发展的“股权众筹”行业进行了紧急刹车。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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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钱“存入银行”or投资“P2P”,普通人如何选择?
近期,随着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的颁布,P2P 又一次被推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风口浪尖。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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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十年后律师不需要“大所”---与刘桂明先生及陈文伟、王佳律师商榷
近期,在刘桂明先生主持的微信中,刊载了一篇名为《十年后律师业不需要“大所”》的文章。该文章以网络时代的思维方式,深刻的阐述了律师行业发展和变迁的未来。并提出,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世界变平了,也变小了。原来依靠律师事务所规模吸引客户的方式,在网络化时代,由于信息不对称得到解决,所以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律师执业的必备条件。由于律师水平与事务所规模不成正比,在网络化条件下,律师事务所大小并非最主要的竞争因素。而大规模律所最终可能因为过高的成本而消亡。
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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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论文于日本法学专业杂志《国际商事法务》(2015年8月刊)登载
高革慧律师于199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上海市的外资上市公司法务部以及涉外律师事务所工作了近10年后赴日留学。2003年3月获得早稻田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民事法学硕士学位,并于2007年修完该大学研究生院法学博士课程。高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涉及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日本企业与中国企业的各种交易、跨境投资、收购兼并、企业重组、IPO、劳动管理、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防伪技术等领域,在日本的大型涉外律师事务所有近10年的工作经验,并获得日本法务大臣认可的外国法律师资格,于2011年回到上海从事涉外律师工作。
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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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锦天城刘峰律师参加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开启了公正司法全民检阅的先河。该项措施对司法公正、公开、司法公信力及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战略性意义。
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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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贴:如何向央妈证明你是你?吴卫明博士总结互联网身份交叉验证九大真经
近期,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支付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引发社会关注的有多个焦点,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开户身份验证”。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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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企业间借贷有效性的突破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的上述内容从司法解释层面突破了以往对企业间民间借贷有效性的否定,引起实务界的强烈反响和讨论。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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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谁家的娃?起名何罪之有?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股权众筹,该《通知》指出: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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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助力互联网金融 新规定频出监管亮点
既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供应链金融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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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勒紧第三方支付通道,互联网金融何去何从?
就在央行等十部委刚刚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业界纷纷赞赏央行的开明之际,7月31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犹如一阵冰雹,瞬间把互联网金融带回了冬季。 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犹如血管,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支付通道。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本身就是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基金结合的产物。而各种P2P网贷平台、类资产证券化平台、众筹平台,无不是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主渠道来对待的。当然,现在也有一些商业银行加入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托管服务的队伍中,但第三方支付机构依然是其中的主力。 此次央行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业界反响较大的内容主要包括支付限额问题,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认证问题。吴卫明博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总体尺度偏紧,有些苛刻。当然,除了不利因素外,也有对互联网金融长期、健康发展有利的因素。业界对于《征求意见稿》应客观看待,并应依照《立法法》的程序积极提出反馈意见。
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