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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笔记8:RCEP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则比较分析及建议

作者:宁静 李杨 2022-06-08
[摘要]目前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前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相较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RCEP设定的标准总体上低于我国标准,其更注重适度、平衡,兼顾各方利益。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讲,抓住RCEP的实施机遇,充分了解并运用RCEP、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则,借力海关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有助提高企业国际、国内市场声誉,提升综合竞争力。鉴于此,本期笔记聚焦于RCEP与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则的比较分析,从六维度视框概览两者规则,简要分析两者异同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RCEP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比较分析



一、RCEP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概述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在国际贸易体系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备受瞩目的RCEP成为目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进行重构和变革的新场景,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简况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由东盟于2012年发起,历经8年商讨、31轮正式谈判,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缔约国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是目前全球最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区协定。2022年1月1日,RCEP生效实施。协定文本除了涵盖有关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等与贸易有关的规则外,第十一章第三小节规定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


需要说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国际上常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边境环节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因此本文中“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同义语。


(二)RCEP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规定概况


RCEP协定文本设立专章规定知识产权内容,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规定集中在第三小节,共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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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RCEP协定中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规定


二、六维度看RCEP与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则


RCEP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基本框架与国际通行(包括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架构大致相同,都是依申请与依职权的两分保护模式,也都涉及申请、海关中止放行或调查认定、侵权货物处置、担保收取及信息披露等执法措施规定,这为六维度视框概览两者规则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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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六维度视框下的RCEP与我国知产海关保护规则概览


(一)总体保护水平


1.当前中国强调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直接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下文简称《海关法》《保护条例》与《实施办法》),从相关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权利范围较广,强调严格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力度高于TRIPS设定标准,设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已经处于较高水平。


2.RCEP则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适度保护


相较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标准,RCEP设定的边境保护标准则更追求平衡和适度,这可能是由于RCEP缔约国众多,不同缔约国经济水平相差甚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诉求不尽相同,RCEP在充分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的前提下,需要回应和平衡不同缔约方的诉求。所以从总体上看,RCEP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设定的保护标准低于我国标准。


需要说明:这里的“适度保护”(详见文章结尾部分“名词解释与参考文献”)并非专有名词,是为方便理解和行文对RCEP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特点的概括。


(二)六维度视框下的RCEP与我国知产海关保护规则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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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RCEP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则比较分析及建议


由前述可见,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则方面,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则设置了较RCEP更高的标准,企业需要厘清两者异同,以便更好地统筹知识产权战略。


(一)两者相同点


1.保护模式


基于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共识,以及最大化发挥海关在边境环节的执法效能,无论是RCEP还是我国立法,都确认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两种基本保护模式,即依申请保护与依职权保护。在依申请保护中,主要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推动执法程序进展;在依职权保护中,则更多由海关履职执法,查处相关侵权货物。


2.信息披露范围


信息披露范围的确定需要兼顾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兼顾不同执法程序和执法环节的执法需求。RCEP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与我国立场基本一致,均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权利人进行了适度倾斜,允许将较为完备的信息透露给权利人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我国《实施办法》更是对信息披露做了具体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后,海关“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二)收发货人名称;(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四)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


3.担保制度


在担保的金额、用途以及担保方式等方面,无论是国内规定还是RCEP,都设定了较为适度且平衡的制度,以赔偿因权利人维权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保障收发货人的权益;同时还需要考虑权利人维权的成本,以防给权利人造成过重成本负担从而打击其通过边境措施维权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RCEP、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基本程序上,也都设置了权利人申请保护、海关中止放行或调查认定、侵权货物处置等程序。


(二)两者差异点


1.执法环节方面,中国知产海关保护涉及更为广泛的执法环节


在RCEP中,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下,其仅对缔约国成员在进口环节实施边境保护措施加以强制性规定。在出口环节,则交由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在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环节包括进口、出口环节,在实务中,出口环节的侵权查扣案件更是占总案件数的95%以上。


2.保护范围方面,中国知产海关保护的权利种类、货物范围更大


我国海关有权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两类特殊标志专有权(奥林匹克标志和世博会标志)的货物实施保护。


RCEP则针对的是“盗版货物或者假冒商标货物”,同时在进口环节针对“为分销目的进口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实施保护。


从前述可见,RCEP将侵权货物限定为“盗版货物”与“假冒商标货物”,其范围小于中国保护的货物与权利种类范围。当然,RCEP在著作权部分的保护规定很有特色,但不影响中国知产边境保护范围更广的总体论断。


3.RCEP不要求权利人逐次提交申请,减轻了权利人的行政负担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施备案制度,依职权保护模式需要权利人事前在海关备案知识产权。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会及时通知权利人,由权利人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以启动依职权保护程序。


关于备案制度,RCEP协议文本中没有直接规定,不过其规定:“已接受的中止或扣押申请在适当期限内继续有效,以期将权利持有人的行政负担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进一步解释“就本小节而言,一缔约方可以将‘申请’等同于‘备案’”。这似乎意味着假设权利人针对某批次货物A提起了保护申请X,如果另外又发现其他涉嫌侵权货物B,要是在“适当期限内”,保护申请X继续有效,不需要另行提起新的申请,通俗的说,就是不必逐批货物向海关提出申请。从这个意义上,RCEP的规定有助于减轻权利人的行政负担。


(三)给企业的建议


在当今自贸区关税降低、贸易管制措施减少、通关便利的大背景下,传统的贸易壁垒措施作用逐步降低,各国很有可能将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为重要的边境措施从而起到某种壁垒作用,因此,不论是进出口企业还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充分了解RCEP及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则都是很有必要的事情。


1.对于进出口企业,充分了解RCEP及其各成员国的知产边境保护规则有助于避免侵权违法风险的发生


RCEP缔约国成员范围广泛,涉及大量我国进出口企业的目标市场。一方面RCEP规定了各缔约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底线要求,企业应当以此为基础了解各缔约国有关边境保护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各成员国会在满足RCEP的要求下制定不同的国内立法,进出口企业应当对目标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规定有所了解和掌握,在进出口申报等环节提前控制和规避侵权风险。


2.对于权利人,充分了解RCEP及各成员国的知产边境保护规则有助于合理规划、提升企业维权效能


知识产权为私权,权利人的自主维权意识、维权手段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通过熟悉并善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规则,权利人可以在侵权货物流入国内外市场前利用海关力量有效打击进出口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巩固国内外市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除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权利人还需要对中国以及相关国家的其他知识产权制度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在事先防范、事后追责等问题上统筹考虑,从而降低维权成本、提升整体效能。


笔记小结


1.  RCEP知识产权边境规则作为目前最大自贸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新的重要国际条约中关于海关保护的规则约定,体现着各成员国对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最新共识和期望达到的目标,值得引起重视。


2.  通过以中国和RCEP边境保护规则的比较为例,可以看出两者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可以预见,各成员国也都将对RCEP的规则用国内法方式予以转化,部分成员国在未达到规则最低标准的情况下,可能会制定新的法律,其他成员国也可能会进行细化调整,需要不断地跟进研究。


3.企业,无论是进出口公司还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了解并掌握RCEP和目标国的边境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制度,都将会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助于开拓巩固国内外市场。


名词解释与参考文献

本文所称的“适度保护”,是指与其他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比,RCEP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中边境保护内容的标准、力度处于相对适中状态。具体来看,RCEP在TRIPS基础上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但是相较于TPP、CPTPP、USMCA等高水平保护力度和标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RCEP则根据成员的现实需要未设定超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同时,RCEP的序言部分也提到:“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可以看出RCEP对于适当、平衡的要求贯穿始终。


参考褚童:“巨型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分析及中国应对方案”,载《国际经贸探索》,2019年第9期,第80-95页;张乃根:“与时俱进的RCEP知识产权条款及其比较”,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2期,第1-25页;田云华、周燕萍、蔡孟君、黄潇豪:“RCEP的开放规则体系评价:基于CPTPP的进步与差距”,载《国际贸易》,2021年第6期,第65-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