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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赋能养老——养老服务信托的创新与实践

作者:王玉婷 张储潇 2026-06-18

2026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及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试点通知》作为国内首份养老服务信托专项试点规范性文件,首次从监管层面创设意定支付、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两大专属制度工具,以“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生态模式破解养老困境,为信托公司参与银发经济发展带来新思路。


本文立足信托及养老规划律师视角,结合信托的风险隔离独特功能与优势,全面解析上述《试点通知》实操规则,通过拆解业务架构、合规要点、实务问题及应对措施,为信托公司开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提供实操指引,助力信托行业依托资产服务信托赛道,构建适配我国养老金融体系的信托服务方案。


一、老龄化进程加速,养老服务需求迫切


我国已迈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养老供需结构性矛盾持续激化,成为养老服务信托规模化落地的底层社会动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3.23亿,占总人口的23.0%。1而作为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上海老龄化程度尤甚,截至2025年末,上海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584.38万人,占总人口的37.6%。2


当前养老体系面临三重困境:其一,养老金警戒线跌破安全线;其二,普遍存在“有资产、无现金流”的养老流动性困境;其三,传统养老模式依托情感约束,存在道德风险,而商业养老金融无法覆盖多样化养老需求。3“如何养老”这一社会普遍问题亟须解决。在此背景下,兼具财产隔离、意定支付、多样化服务、全周期保障属性的养老服务信托应运而生,为我国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新方案。


二、养老服务信托定义与核心特征


(一)新规语境下养老服务信托定义


《试点通知》规定,“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老年或备老群体委托,以满足委托人养老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提供与养老相关的财产及支付管理、服务对接、权益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信托安排。养老服务信托应遵照资产服务信托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具备‘意定支付’等养老服务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


结合《试点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我们理解,养老服务信托是委托人以其合法财产设立的资产服务信托,其核心目的为养老照护、医疗决策、费用支付、财富传承、特殊群体终身保障等,核心职能为养老服务履约而非资产投资增值。养老服务信托并非资产服务信托的法定细分信托品类,而是根据委托人需求,信托公司为其专门设计搭建的服务信托,可按需适配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


(二)养老服务信托三大核心特征


1.信托类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首先,《试点通知》明确养老服务信托为资产服务信托而非资产管理信托。区分传统金融机构聚焦养老理财产品等保值增值的投资性产品,信托公司应深刻理解养老服务信托不是新款“养老概念信托产品”,而是重构养老服务的支付路径与信任机制。


其次,养老服务信托是一款功能性整合工具,而非监管规定的单一确定信托品类。信托公司可根据委托人资产类型及规模、养老需求、风控等级等维度,灵活归入对应资产服务信托品类:如30万元以下普惠准入可适配特殊需要信托、简易行政管理服务信托;100万元以上适配家庭服务信托;1000万元以上高净值客群适配家族信托;保险金资产专属适配保险金信托;以及规划养老与财富传承安排的遗嘱信托等类型。信托公司可依托现有业务结合养老服务迭代落地,有效降低机构业务创新成本。


2.创设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及意定支付


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及意定支付是本次上海试点的两大原创制度,这一机制深度打通金融工具与养老服务支付环节,填补了传统养老金融的“最后一公里”,有效缓解传统养老信托失能履约僵局。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下称“意定管理人”)为“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托财产实施对外支付指令权利的主体”。意定支付指“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指令信托受托人支付委托人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的行为”。我们理解,意定管理人是由委托人自主指定,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在委托人失能或患病等情形下,信托公司将根据意定管理人指令履行费用支付职能。传统意定监护以行为能力鉴定及法院宣告被监护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启动监护的前提条件。相较于单纯的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设立的意定管理人启动条件较为灵活及变通,可以弥补意定监护司法认定周期长、支付链条断裂的漏洞,构建信托内部备用支付授权体系,缓解信托公司履职的信义风险。


3.“意定监护+信托”组合模式


《试点通知》从监管层面认可二元耦合模式。养老服务信托从财富管理工具,升级为覆盖“支付指令—服务协同—权益保障”的全链条养老解决方案。意定监护人管人,负责医疗签字、人身照料、临终安排等人身事务;信托受托人管钱,负责资产保管、定向支付、专户管控、保值管理,二者相互独立,相互配合。整体形成“管人、管钱、管服务”闭环:


(1)管人:意定监护管人,委托人自主选定信任的自然人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失能后全权负责医疗急救、手术签字、养老入住、临终处置等人身事务,实现自主托付人身权益;

(2)管钱:信托公司管钱,信托专户独立管控,资产隔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债务风险,依托意定管理人及意定支付机制,专款专用,杜绝资金挪用、侵占,全流程资金留痕可追溯;

(3)管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专业照护,信托对接养老服务供给平台,涵盖居家助浴、机构养老、康复医疗、适老化改造全品类服务,信托完成服务验收及费用直付,打通资金与服务履约闭环。


(三)适用人群


1.空巢、失独、异地独居老年群体


这类群体可能存在突发疾病无人签字、养老资金自主管控能力不足、资产被亲友挪用、身后财产传承无序等情况。


2.失能失智长者、“老养残”特殊供养家庭


高龄监护人离世后,残障子女、失能配偶无终身照护资金、家庭资产被继承分割、专属康养费用无法专款专用。


3.中产普通备老家庭


长寿伴随赡养压力、子女赡养权责纠纷、婚前婚后养老资产混同、想要提前规划养老但缺乏专业资产管控工具。


三、养老服务信托设立模式


(一)法律主体及权责划分


1.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备老/老年群体;


2.受益人: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范围根据不同信托类型而有所区别;


3.信托公司/受托人:负责合规核验材料、按指令付款、资产管理及处分,并提供与养老相关的服务对接、权益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信托安排;


4.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下,有权利发起对养老专项费用支付指令;


5.信托保护人/监察人:有权核查资金流水、履职台账,在合同约定情况下有权申请更换意定监护人、受托人;


6.意定监护人:负责人身照料、医疗方案、入住机构选定,一般无资产处置权限,可与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为同一人;


7.意定监护监察人/监督人:监督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8.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应养老服务,包括养老社区、康养机构、法律服务等多元服务主体;


9.托管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负责根据信托公司有效指令进行划款。


10.其他主体:根据养老服务信托所需的其他参与方。


(二)养老服务信托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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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信托的基本运行逻辑为:设立养老服务信托→委托人预设养老服务履约规则→划分人身决策权与财产支配权→设置失能触发意定支付机制→对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养老服务→信托监察人全流程履职监督。


(三)意定监护协议及信托合同有效衔接


在设立养老服务信托时,需关注意定监护协议及信托合同的衔接问题,避免出现约定“空白”或矛盾。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建议信托公司落实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并关注协议核心内容:一是明确意定监护生效触发条件;二是财产管理安排,明确意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置老人大额财产,将财产处置权限归集至信托;三是明确约定意定监护人的顺位安排,其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出;四是设置意定监护监察人,如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居委会或公益组织等,实现人身、财产有效监督,杜绝意定监护人权力失控;五是意定监护的兜底安排,考虑到意定监护人出现失能失智等原因无法实际完成监护职责的可能性,需要政府部门对委托人进行兜底监护,可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不承担兜底监护义务,但应履行及时通知及协助等义务,此时受托人应及时告知居委会等政府部门,协调对接公共公益资源。


四、信托公司开展养老服务信托全流程实操要点


(一)产品设计


产品设计要结合老人的具体情况及需求,进行适老化设计。信托公司的产品方案中包括运作模式、风险管控措施、合作方遴选、费用结构、信息披露安排、纠纷处理机制等。


根据我们在特殊需要信托、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领域相关服务经验,建议信托公司关注:一是红线把控。养老服务信托产品为资产服务信托,产品名称、推介材料不得出现保本收益、增值分红等资管类宣传话术。明确信托财产保值属性,信托财产用途排他性,禁止变相投向高风险项目。二是分层研发。根据客户资产类型、门槛准入进行分类,若拟装入信托的资产为现金,则搭建简易架构,归入特殊需要信托,流程简化、费用压缩,30万元以内适配普通老人,构建普惠养老信托方案;30万元以上可结合家庭/家族/保险金信托进行设计;若为混合资产,如现金+房产+股权等组合资产,则搭建定制架构,依托不动产非交易过户登记试点,归入家庭服务/家族信托,适配中产家庭、高净值客户。三是费用设计透明。一次性设立费、年度管理费透明化,明确费用计提节点、支付路径,所有收费项目在签约前以清单形式向老年客户充分说明。四是明确解除条款。预留委托人清醒状态单方变更、解除信托权利,契合老年客群自主意愿需求。五是信托+意定监护协同,搭建人身与财产管理的闭环架构,适配失能失智、老养残高危风险家庭。六是链接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服务网络,构建客户信任、密切协同的服务生态圈,满足老人多样化、差异化的保障需求。


(二)风险管控


1.主体资格,确认委托人意识清醒。签约前针对高龄老人等特殊情形,需要委托人完成医学评估、司法鉴定或替代性证明,留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佐证材料。


2.信托财产,核实拟装入信托的资产的合法性。核验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财产权属无抵押、查封、共有争议,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取得配偶书面同意,建议委托人继承所得的资产完成继承权公证。


3.核验意定监护人、意定管理人的资格及信誉。无失信、涉财产犯罪前科,家庭氛围良好,职业稳定,无不良嗜好,年龄差异化等,如尽量比委托人年轻便于照顾失能后的委托人。


4.文书衔接及公证。信托合同应适配老人,精简专业金融条款,加大字体标注核心权责、费用、变更规则。在内容上应同时联合专业律师、公证处拟定意定监护协议及信托合同,做到二者有效衔接,特别是监护启动与指令支付,并明确决策冲突、资金不足、主体失联等应急条款。在拟定双协议后,建议进行公证。


5.支付把控。养老付款实行“服务单据+指令”双重审核,大额医疗支出等必要情形可增加监察人核验这一第三重审批。


6.信息披露。按季度向委托人、监察人披露资金流水、服务履约情况;针对老年客群提供大字纸质版、上门解读、语音告知等适老化形式,不得强制要求通过线上渠道查询;发生资产重大变动、核心合作方退出、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24小时内完成相关披露与监管报备,保障信息时效性。配合民政部门抽查监护人、受托人履职情况。


7.终止预设。预设委托人康复、离世、资产耗尽三类信托终止清算流程,依规公示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尽可能事先协同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的兜底安排。受托人变更、信托承接依规报备监管部门。发生履职侵权、资金挪用纠纷,及时报送监管及司法机关,配合行业违规追责。


(三)人员配置要求


对内,专项组建养老信托复合型团队,配置家事信托业务经理、产品经理、养老合规专员、法务对接人员,信托公司定期对全员进行养老服务信托专业培训。


对外,明确合作律所、公证处、医疗鉴定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民政部门、公益组织等,协调整合优质合作资源,搭建外部服务联合体。


建立合作方合作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选用民政平台备案机构,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与对应护理等级资质,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投诉率低于行业阈值,同时区分机构养老、社区照护、居家助老等业态细化资质要求。意定监护组织参考民政登记的专业社会服务机构,配备社工、法律、医疗专业人员,拥有成熟监护服务案例与内部风控体系;自然人监护人须符合《民法典》任职条件,针对委托人亲属以外人士担任的,建议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等合格履职证明资料。第三方监察机构优先选择公证处、律所、公益组织等中立主体,具备独立核查账目、监督履职的专业能力;医疗鉴定、资产评估、公证等配套服务机构,须持有对应执业资质。


(四)业务履约流程管控


标准化流程包括:客群评估→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财产权属尽调→意定监护协议+信托合同双协议签署并公证→信托财产(登记)划转→信托运行→信息披露→信托终止清算。全流程留痕归档,适配监管现场检查要求。


五、核心实务法律问题及应对方案


(一)意定监护有效衔接难点


如前所述,养老服务信托+意定监护模式下,信托公司需关注意定监护生效以及与信托职责的衔接。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注意事项包括:一是必须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优先办理公证。二是意定监护生效节点一般为委托人经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此之前的“空窗期”,可设置意定管理人作为信托财产支付的指令权人,明确意定管理人的权责。三是信托机构需对意定监护人进行准入审核。核验监护备案材料、履职承诺书、无不良征信证明,禁止失信主体担任意定监护人,降低意定监护人侵权风险。四是设置意定监护人顺位安排,建议选择多个意定监护人,极端情形下兜底监护人备选可考虑政府机构,建议明确信托公司仅履行协助通知义务。


(二)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意定监护人履职启动条件


1.意定管理人履职启动条件


由信托合同约定条件启动,较为灵活。建议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三重顺位触发条件,杜绝履职争议:


(1)特殊应急触发:委托人突发昏迷、重疾急救等信托合同特别约定条件,临时开启意定管理人意定支付权限,限定医疗急救专项额度。

(2)一般触发:通过信托合同约定,第三方公证处出具失能、认知障碍等公证书或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相应医疗鉴定报告,即可启动指令权限,无需等待法院民事行为能力宣告。

(3)正式触发:法院生效判决宣告委托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启动意定监护,自动激活指令权限。


同时建议信托合同约定顺位意定管理人机制,第一顺位意定管理人失联失能、履职不当,则经过一定程序由第二顺位接管,避免信托支付僵局。


2.意定监护人履职启动条件


由于意定监护直接关涉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与重大生活决策,因此履职启动更为慎重。当疑似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利害关系人(如意定监护人)需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申请认定意定监护人。


同样建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多个顺位意定监护人。


(三)意定监护人与意定管理人的优先级


意定监护人与意定管理人非同一人且意见不一致时,信托公司该听谁的?一般来讲,意定监护人权限仅限人身决策(选机构、定医疗、照料安排),属于《民法典》人身监护权责;而意定管理人权限仅限养老专项费用支付指令发起。为了避免履职风险及纠纷,建议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写明双方权责,并明确每种情况应听哪一方的意见,必要时可参考监察人的决策。


若意定管理人同时是意定监护人,其支付指令与意定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是否区分以及如何区分?我们理解,养老服务信托是服务信托,应避免变为通道业务,在委托人及后续意定监护人对信托财产的掌控上,不得超出信托的法定界限。且支付指令往往指向养老专项,而财产管理权的涉及范围则相对广泛,具体以养老服务信托依靠的资产服务信托类型及信托合同具体内容决定。


建议信托公司采取如下监督方式:信托公司执行付款前,必须核验决策合理性、费用真实性,监察人每季度核查资金流向;信托有权拒绝超出养老用途的付款指令;监护人履职台账、付款流水向监察人及政府部门公示,建议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纳入其常态化监督。


(四)信托财产余额不足的应对措施


养老服务信托为长周期服务,在开展前应对委托人的财产与养老安排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及适配。同时建议信托合同预设补足机制,规避服务断供、信托违约风险,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1.委托人追加机制:预留委托人清醒状态下随时追加现金、不动产资产的合规通道;也可由委托人的亲属或其他亲近的人等补充追加。


2.资产处置授权:由委托人事前书面授权信托公司,在资金不足时合规处置闲置非核心不动产,变现兑付养老费用。


3.服务协同机制:提前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费用缓付、梯度服务协议,在资产不足时下调服务等级,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不中断。


4.公益兜底联动:对接慈善信托、慈善基金会,特困养老对象可联动公益资金补足费用缺口。


5.设置告急预警:在信托合同中约定预警线,提前告知委托人及监护人、意定管理人等,做好心理准备。


六、结语


随着上海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常态化推进,叠加意定监护制度日趋完善、不动产信托登记落地逐步优化,养老服务信托将逐渐脱离高净值专属标签,成为适配全民的普惠养老金融工具。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养老服务信托并非短期概念产品,而是资产服务信托转型核心赛道。建议信托公司联合律师、公证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公益组织,整合养老服务生态体系、优化产品合规架构、厘清多方权责边界、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我们期待,当老百姓的存款及房产不再只是冰冷的资产,而是能有效转化为贯穿老年生活的安心与尊严,养老服务信托成为依托信托独有的制度优势,守护老年群体尊严与养老自主权,筑牢适配本土国情、权责制衡、法治兜底的中国式养老新基石。


注释

1. 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日期为2026年2月28日,https://www.stats.gov.cn/sj/zxfbhjd/202602/t20260228_1962662.html。

2. 参见上海市民政局:《上海户籍老人占总人口比重37.6%》,发布日期为2026年5月18日,https://mzj.sh.gov.cn/lnb-xw/20260518/d24c59386fd14b2c8de55ea3c2909019.html。

3. 参见陈赤:《全生命周期视角下的养老信托创新与实践》,载《当代金融家》2026年第5期,第78-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