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笔记】海关监管视角下的原产地规则与合规应对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6-09-07【海关笔记更新】“海关笔记”系列是2019年开始,我们基于多年海关从业经历以及律师执业实践,对当前备受关注的海关执法领域从政策规定、实务经验、合规风险预防与应对等视角陆续撰文进行的科普分享,文章在威科先行、律商网等平台有专题分享。文章更新是在2023年,此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家出台或者调整了大量政策规定,因此视情更新,希望对企业伙伴们有所帮助。
【本期更新】该篇笔记为海关监管视角下的原产地规则概要,有助于了解该领域海关执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合规风险以及有效应对。更新聚焦:
1.新增海关原产地监管执法动态、汽车零部件领域原产地海关案例警示
2.2026年我国自贸协定签订以及单边关税优惠安排
3.与原产地监管相关的其他法律动态与合规风险提示
依然是用【】及蓝色标注主要更新内容。
摘要
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西方国家对华贸易限制措施不断升级,这让越来越多的企业结结实实地体验到了原产地的威力,原产地规则用得好了,可以享受政策红利,使得产成品享受相关自贸协定的优惠税率,合法合理地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商战中的综合竞争力;反之如果用错规则,美好的愿景化为乌有不说,还会招致海关稽核查、案件查处,实在是企业无法承受之重。基于此本期笔记从中国海关监管视角对原产地规则进行简介。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 海关监管 合规应对
商品归类、计税价格、原产地判定历来是公认的海关业务领域的三大技术难题。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商品归类、计税价格的显性威力早已有所领教,至于曾经被喻为“看不见的手”的原产地判定,随着近年来国际间贸易摩擦的频繁和加剧,这只“看不见的手”早就如周星星电影中的如来神掌一般,打出了目眩神迷的威力,想必如今没人再敢说看不见。在国际贸易以及海关监管视角下,原产地决定了货物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是否被实施管制措施,对于企业来说,从享惠便利角度提前布局与规划,充分运用原产地规则,让原产地证书发挥“纸黄金”功效,是在商战中制胜的重要因素;同时凡事都是一体两面的,也要关注错误申报原产地的合规风险,基于此本期笔记从海关监管视角对我国原产地规则与合规应对做简要介绍。
一、六问搞清原产地规则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原产地
原产地(origin),通俗的讲,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指国际贸易中交易货物的来源地,即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产品的所在地,它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确定生产和制造某项产品的国家、单独关税区或者由国家、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域贸易集团。
(二)为什么要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象征着货物的“特定身份”,是货物品质、品牌的参照物,直接影响着货物的价格、质量、声誉以及所受到的贸易待遇。说到贸易待遇,比如国家的贸易管制政策(反倾销、配额管制、检疫限制等)的实施往往借助原产地这个媒介来进行。
(三)如何证明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通过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来证明,虽然两者都是用于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但在签发主体、法律效力、适用情形等方面有所不同。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是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我国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为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
原产地声明(Declaration of Origin)是由经海关依法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截至2026年,我国已有包括RCEP、中国—韩国、中国—瑞士、中国—塞尔维亚等在内的多个自贸协定适用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具原产地声明,无需申领官方原产地证书,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企业数量仍在持续扩容。】
(四)什么是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定。简言之,原产地规则就是判定货物原产地时所要遵循和适用的规则。
(五)原产地规则的分类是什么
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所以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
优惠原产地规则,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政策。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需要遵照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其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我国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的成员国的进出口产品或我国单方给予关税优惠政策的受惠国的进口产品为限。截至目前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24个】,涉及国家和地区【31个】(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2026年7月】 http://fta.mofcom.gov.cn/)。
【除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外,2026年新增一项重要的单方面优惠关税安排——对非20国零关税: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海关总署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同步启用了“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
此外,中国—刚果共和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于2026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海关总署同步发布了配套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国—塞尔维亚自由贸易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是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签署的首个自贸协定,也是我国适用经核准出口商制度项下原产地声明的自贸协定之一,双方将对绝大多数税目逐步相互取消关税,最终零关税税目的进口额比例都将达到95%左右。】
(六)原产地申报错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是海关确定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按照海关法律相关规定,企业负有如实、准确申报货物原产地的义务,如果原产地申报错误,经海关调查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的行为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司及相关人员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规定措施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原产地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两项税率中较高者:一是贸易救济措施税率与正常关税税率相加后的税率,二是普通税率。实务中通常前者更高,这意味着企业并非仅补缴基础税款差额,而是将承担惩罚性叠加税负。
涉及两用物项的进出口货物,企业要关注原产地申报信息与出口管制许可文件载明的原产国、最终目的国是否一致,单证不符可能同时触发原产地合规与出口管制双重风险。
合规建议:企业可以善用海关预裁定制度,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就货物的原产地适用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对于原产地判定存在争议的复杂事项,预裁定是风险防控的前置性合规手段。】
二、优惠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虽然都是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很大不同,以下归纳两者区分并逐一介绍。
(一)法律依据
1、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由各国的本国立法自主制定,具体到我国是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要涉及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统称《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4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方向包括:(1)增加制定原产地判定补充规则的规定;(2)调整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忽略微小加工或处理的情形。企业可关注条例的修订动态。】
2、优惠原产地规则
既然是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自然是各方博弈的结果,规则上既要考虑本国利益最大化,也要兼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不言而喻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主要依据为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协定,也就是优惠贸易协定。对于我国来说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往往通过海关总署规章的形式转化为国内法予以执行,如《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此外其他国内法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将原产地规则的法律地位提升至法律层面】。
(二)适用目的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如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间适用的即属此类。
(三)原产地标准的具体内容
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方面都可以主要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两者在具体标准内容和适用上都有很大不同,需要企业立足贸易实际根据相应自贸协定下的具体原产地标准去判定。
(四)运输要求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没有对运输环节提出特别要求,优惠原产地规则要求是“直接运输”,即由出口成员国直接运输至进口成员国。关于直接运输,除了字面意义上的直接运输以外——即未经过成员国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在实务中更多的是“视为直接运输”的情形,也就是运输途中虽然经过了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因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所以按照直接运输的来管理,比如仅出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未做任何增值性处理、未进入途经国消费或者贸易领域等情形就属于视为直接运输的情形。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同的优惠贸易协定对于视为直接运输的情形及管理措施是有区别的,实践中需要立足贸易实际根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来判定是否构成直接运输,过程中要关注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化,保证适用的准确性。
(五)申报要求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从法条表述中的“应当”可以看出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文件是强制性要求,即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交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声明文件,并申报适用相应协定项下的优惠税率,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海关会发布公告或者通知适时调整相关要求,比如出于惠企便利的考虑,海关放宽了对亚太贸易协定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时限要求,之前《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要求进口申报享惠的原产地证应当在货物出口时或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因不可抗力无法在1年内提供原产地证书的还要提供证明材料,2024年9月海关发布通知,接受成员国签证机构对原产货物在出口时或者装运后1年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在货物出口时或者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及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提示:对于适用对非20国零关税的进口货物,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原产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一个“可以”表明了其间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涉及到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时,收发货人仅在海关要求的情况下提交原产地证书。目前海关监管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形主要为“两反一保”,即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进出口货物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
三、海关原产地监管执法动态与案例参考
【(一)2026年海关原产地监管执法动态
--2026年版《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对半导体、集成电路系列税号(税目8541、8542)新增了规范申报要素。其中税目8541(二极管、晶体管、光敏半导体器件、发光二极管等)新增“焊接及封装工艺发生地”“商品在该地加工后的增值比例”两项要素。税目8542(集成电路)新增“晶圆制造所在国家(地区),通常为‘流片地’”。 上述新增要素直击“洗产地”行为——即通过低增值封装环节规避对美加征关税、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做法。
--2026年海关连续公布多起集成电路(税目8542)原产地申报不实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将实际原产地为美国的货物申报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导致漏缴对美加征关税。
(二)2025-2026年原产地海关案例参考
鉴于汽车零部件是供应链全球化程度高、原产地合规风险集中的品类之一,结合2025-2026年海关公开处罚案例与律师实务,以下选取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原产地海关案例供参考(仅为交流探讨目的,案例均做了深度脱敏处理)。
类型一、原产国申报不实——以规避加征关税为目的
案例1:发动机气门座圈原产国申报不实案
基本案情:西南地区某机械制造企业申报进口叉车发动机进、排气门座圈,申报原产国为乌克兰,经海关核查实际原产国为美国,意在规避对美加征关税。涉案货物完税价格近90万元,漏缴关税及附加税费合计超10万元。
处理情况:海关认定其构成原产国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等情节,从轻处以罚款5万元。
合规启示: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是贸易摩擦项下的重点监管品类,通过第三国“转口换证”不改变货物实际原产地,属于典型的申报不实违规。若适用《关税法》第十九条规则,企业还将面临税率从高适用的额外损失。
案例2:多国零部件混批申报单一原产地案
基本案情:华东某汽车部件企业进口滚珠丝杠等零配件,申报原产地为韩国,经查验实际货物包含韩国、德国、日本等多国产地,且存在新品、旧品混报未区分的情形。
违规后果:被认定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处以罚款。
合规启示:汽车零部件批次多、品目杂,不能以主要货源地笼统申报全批货物原产地,需按单品逐项核实原产国,新旧混装、多国混批必须分项申报。
类型二:原产地标准适用不当——区域价值成分与累积规则
案例3:不同自贸协定价值标准差异导致的享惠空间差
基本案情:山东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从韩国进口零配件,中韩自贸协定要求区域价值成分50%,该批货物40%,长期无法享惠;RCEP生效后区域价值成分要求降至40%,企业切换适用RCEP原产地规则,成功实现关税减免。
合规启示:同一批货物可适配多套原产地规则,汽车零部件企业应建立“多协定对标”机制,不因单一协定不达标就放弃全部优惠。
案例4:RCEP区域累积规则释放供应链优化空间
基本案情:华北某整车企业出口汽车至东盟,生产中使用日本产发动机、韩国产变速箱,非原产材料占比超60%,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无法满足40%区域价值要求;适用RCEP累积规则后,日韩零部件可计入区域原产材料,顺利实现出口享惠。
合规启示:RCEP的多边累积规则突破了传统双边自贸协定的限制,尤其适合汽车这类多国分工的长产业链,是企业重构区域供应链的核心制度工具。
类型三:证书管理与跨境合规风险
案例5:原产地证书超期失效案
基本案情:某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随附的原产地证书已超过12个月有效期,海关审核认定证书失效,不予适用协定税率,企业需补缴税款7万余元,并因申报不实被处罚3.5万元。
合规启示:不同协定证书有效期从6个月到12个月不等,汽车零部件海运周期长、中转环节多,需建立证书有效期预警机制,避免因单证时效问题丧失享惠资格。
跨境风险提示:东南亚原产地核查趋严
2026年越南海关已将汽车零部件列为重点管控品类,严查中国产零部件经简单组装后申领当地原产地证书的“洗产地”行为,要求企业留存完整采购、生产、溯源记录,违规将面临罚款、暂停清关、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国内企业在东南亚布局产能时,需确保加工工序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不可仅做简单分装。
案例核心风险汇总

四、律师小结
(一)货物原产地是世界各国/地区对相关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贸易措施的依据之一,直接决定着商品在各国/地区被给与的待遇,近年来进出口企业越来越意识到提前布局产业链、充分运用原产地规则确定货物原产地从而合理享惠的重要性。
(二)享惠便利与风险防控历来是硬币的一体两面,作为计税价格要素之一的原产地确定也是近年来企业合规风险高发以及海关重点查控的领域,不乏有企业因为错误申报原产地被海关以涉嫌违规或走私为由而查办,如此情形下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行政处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跨部门联合惩戒等,如果海关认为涉嫌犯罪的,还会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此准确确认和申报原产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总体上原产地的判定思路:首先,企业需要根据贸易实际确定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基本适用依据为根据中国签订的自贸协定转化后的海关规章来执行,目前我国共签署【24个】自贸协定,涉及【31个】国家或地区,不同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不尽相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判定思路依次主要是:确定货物税则归类→判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判定货物是否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判定货物是否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四)主动披露——原产地申报错误的风险化解路径
对于原产地申报错误等涉税违规行为,企业并非只能被动等待海关查处。原产地申报不实导致的少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是海关主动披露的高频适用场景,不过对于自查发现的该类情形,如何主动披露,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与合规应对,最好邀请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五)涉企贸易调查程序规范化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稽查、涉企贸易调查、核查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1号)启用了新版海关涉企贸易调查通知书、海关涉企贸易调查情况记录表等法律文书,原产地真实性核查是海关涉企贸易调查的高频触发场景,企业在收到调查通知书时,务必引起重视,邀请律师介入予以协助处理。
(六)《生态环境法典》——化学物质进口的合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典明确规定: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实务中化工、新材料品类是原产地享惠的大宗货物,同时也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重点监管对象,两类合规义务常伴随出现,建议企业在关注原产地合规的同时,同步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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