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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限高措施?

作者:奚正辉 吴珂 2026-02-13

一、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法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影响


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不得实施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法定代表人如何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高”?


(一)解除“限高”的正常途径


1、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2、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的债务履行完毕。


(二)临时解除“限高”的特别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因重大疾病、亲属丧葬、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法定代表人可向法院申请临时解除限高(如乘坐飞机、高铁)。申请人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死亡证明等)来证明消费的必要性,经严格审查后,若法院批准则至多取得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三)永久解除“限高”的特别途径


1、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若想要解除限高措施应当举证以下事项: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

(2)申请人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2、退休、离职后以因私消费为由申请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此种情形是在保留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同时,申请对现有法定代表人解除“限高”。实践中,本团队以退休后法定代表人仅可能进行因私消费,且其并非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由,在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成功为其解除“限高”。


3、挂名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辞职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且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若因公司不配合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公司作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请求变更登记纠纷诉讼,诉请判令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4、被冒名法定代表人的救济途径


(1)民事救济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撤销冒名登记


可以选择涤除之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姓名权纠纷)


(2)行政救济途径:通过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个别地区对具体的操作事项进行了明确,以北京和上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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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队依据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认为,应当以行政救济途径来撤销冒名登记为优先,以民事救济途径为补充。虽然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是否“冒用”的认定标准基本一致,但一方面通过行政途径救济便于当事人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更多的虚假登记线索,另一方面通过行政途径救济也更便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