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最高法:任何放弃社保缴纳约定均无效

最高法:任何放弃社保缴纳约定均无效

作者:王秦益 2025-08-05

当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否定了放弃社保相关约定或承诺书的效力,并肯定了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为避免企业因此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特提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是缴纳社保的责任主体不因员工放弃缴纳而免责。


  • 无论员工是“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还是“双方约定放弃缴纳社保”,该承诺和约定均属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缴纳义务。

  • 即使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或协议,员工也可以基于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以往审理过程中虽然会明确前述约定无效,但对于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不支持。


2017年苏州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八:“李某虽对合同中其放弃社保内容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现李某又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然而,新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协议不再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挡箭牌。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


二、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


综上分析,受《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影响,历史遗留的社保问题将成为重大风险点。既往曾与员工签署过各类放弃社保声明、协议或作出过相关承诺的企业,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相关员工极有可能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动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据此要求企业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这不仅仅将冲击对企业用工稳定性,更将直接引发沉重的、多维度的经济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应当补缴的社保费用本金、可能产生的滞纳金、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尤为值得警惕的是,若处理不当,此类个案极易产生“示范效应”和连锁反应,诱发群体性劳动争议,届时企业将陷入被动应诉、声誉受损、成本激增的多重困境,对企业运营秩序和形象构成严峻挑战。


三、用人单位应对建议


1.停止前述任何形式的放弃社保文件。

2.自查社保缴纳情况。

3.现有承诺书/放弃社保协议不再作为不缴纳社保的依据。审慎、主动地与已签署过放弃社保文件的相关员工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员工当前的真实意愿和诉求,共同探讨合法合规且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4.对于此前以“社保补贴”名义向员工发放的款项,务必极其审慎处理,切勿未经协商或未达成新协议便单方面直接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