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让慈善资金用得更明白
作者:王丽 2026-04-30【摘要】
近日,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26〕12号,以下简称“新版规定”)。新版规定对慈善组织的支出、管理费用及募捐成本提出了更明确、更细化的要求,旨在提升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与透明度。本文将率先梳理和解读新版规定的五大核心要点。
一、明确慈善活动支出要求:资金要真正到受益人手中
新版规定强调,慈善组织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应主要用于受益人,并明确在计算支出比例时,需将实际到达最终受益人的款物纳入慈善活动支出范围。需特别注意的是,通过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其他组织向最终受益人提供资助的款物,在资金实际到达受益人之前,不得计入慈善活动支出。过去直接将资金拨付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即算作完成支出的做法,如今已不再适用。资金必须真正到达受益人手中,确保每一笔捐赠都能切实发挥社会效益,防止慈善资金过多消耗在非核心开支上,引导慈善组织降低活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慈善资金的社会效益,让更多资源真正服务于有需要的人群。
二、细化管理费用构成:支持监督和党建工作
新版规定明确,管理费用可包含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党建工作经费。这一安排既有助于推动慈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引领,也支持其接受内外部监督,提升财务透明度与公信力。同时,新规确保管理费用的用途合理、公开、合规,且不影响慈善活动的核心支出。
三、界定募捐成本范围:规范募捐行为
新版规定对募捐成本作出明确界定,核心内容包括:通过分类列举募捐成本范围,为核算工作提供清晰指引;要求募捐成本严格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压缩非必要开支;明确组织场地、设备及工作人员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同时规定慈善组织应依据实际情况列支募捐成本。此举意义在于,清晰划定募捐成本的边界,既便于分类核算,也能有效避免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与募捐成本的混淆,推动募捐活动更加合规透明。
四、设置募捐成本支出标准:控制比例,保障受益
新版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年度募捐成本不得超过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3%,这一比例设定体现了“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既引导慈善组织将更多募得资金用于受益人,避免过多消耗于募捐活动本身,也有助于促进慈善资金的高效运用,最大程度落实捐赠人的意愿。
五、调整费用口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计入管理费用
本次修订中还有一处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变化:资产减值损失不再计入管理费用。也就是说,投资亏损、应收款坏账、资产价值下降等形成的损失,今后不得再作为管理费用的组成部分列支。
这一调整带来三方面影响:首先,管理费用的核算将更真实。过去部分组织可通过将资产减值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或干扰管理费用比例;如今剔除该项目后,管理费用仅反映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真实运营开支。其次,明确了释放出“亏损不等于正常管理成本”的信号——慈善组织因投资或项目产生的损失,不得再通过计入管理费用“消化”,而需单独列示。最后,合规要求更为严格。由于管理费用的统计口径收窄,其占比更容易触及规定上限,慈善组织需进一步精细化预算与成本控制。
六、重点小结
可以将新版规定提炼为三个核心关键词:明确、细化、控制。明确,即强调慈善资金必须真正用于受益人,尤其以“到达最终受益人”为核心标准——只有当资金实际交付至受助对象手中时,方可计入慈善活动支出;细化,指对管理费用的构成、募捐成本的范围等进行清晰界定,避免不同费用类别之间的混同;控制,则通过设定比例限制(如募捐成本不超过3%等),确保更多资金直接投向慈善目的本身。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最终受益人”概念的引入是本次修订的关键变化,将直接影响慈善信托、合作项目、委托执行等多种业务模式的支出确认规则。不过,“最终受益人”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同业务模式下资金“到达”的时点判断等问题,在实践中仍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内容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专门展开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