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五维法律风险筛查模型(之四)—— 运营合规风险:飞手、数据、事故责任三重传导(上)
作者:杨勇 2026-05-12空域使用权的“准地权”风险与适航审定的“硬约束”风险具有共同的特征:二者均为企业进入市场的法定门槛,均发生在商业运营启动之前,呈现为“准入/不准入”的二元状态。在投资过程中,此类风险相对容易被识别——空域审批单可逐次核查,适航证书可登录UOM平台验证。这种合规状态是静态、可确认的。
然而,与空域使用权风险和适航审定风险所呈现的静态、可确认性相比,运营合规风险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面相,它不是一次性的准入审查,而是贯穿于企业存续全过程的、持续性的法定义务履行状态;它不是“有/无”的二元判断,而是合规强度、合规覆盖率、合规持续性的连续光谱;它不是监管机构单方核发的资质凭证,而是企业主动行为与法定标准之间的动态匹配度。正因如此,运营合规风险成为低空经济产业投资中易在投后暴露并侵蚀企业价值的“隐形风险源”。
低空经济企业的运营合规风险可以解构为飞手资质、数据安全、事故责任三个相互独立又深度关联的维度。其中:飞手资质是“人的维度”,直接关系飞行活动的合法性;飞行数据的采集、传输与处理面临严格的安全审查;事故责任的归属与保险配置决定风险敞口的大小。这三个维度共同构成低空经济企业日常运营的法定义务闭环,呈现出正反馈的系统性关联。
一、飞手资质的合规风险
(一)飞手资质的现行规范体系
1. 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无人机“黑飞”明确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并正式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且飞手若在违规飞行过程中造成航班延误、设施损坏等重大责任,企业还可能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飞手资质不仅是行业管理要求,更是治安管理乃至刑事追责的边界。
2.操控员执照制度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规定,除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操控员及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之外,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取得局方规定的相应有效操控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进随身携带该执照。
根据前述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含25kg以上及各类载人机型)必须持照,此为强制性行政许可,无照驾驶即构成违法。
3.无需持照的特殊情形
(1)农用无人机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据(《暂行条例》第16条第2款)1。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是指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
(2)微型、轻型无人机: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暂行条例》第17条)2但是,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通过局方规定的理论培训和考试,取得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无人机,且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暂行条例》第17条)。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4. 轻型无人机管制空域飞行的特殊要求
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暂行条例》第17条第3款)。
5. 地方立法的细化规定
《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12月发布)进一步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租赁活动经营者、出借方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在交付时提示承租人、借用方依法使用。
6.民航局新国标:2026年5月1日施行的两大强制性合规红线
2026年2月1日,中国航空新闻网发布报道,民航局适航司副司长陈晔在新闻发布会上详细解读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两项强制性国标的核心内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规定,使用者在飞行前完成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所有者身份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唯一识别码、使用用途等关键信息。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激活前无法飞行”是硬件级的强制性技术规制,此前的实名登记制度依赖使用者主动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将登记义务与飞行能力物理锁定,从源头遏制“黑飞”。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的核心制度为“双模式运行识别+飞行日志不可删除”,该规范要求无人机需具备“广播式识别”与“网络式识别”,“广播式识别”相当于无人机的“实时播报”,以无指定对象的方式广播自身身份、位置、速度、飞行状态等信息,周边监管人员可通过接收终端实时掌握区域内无人机动态,普通公众也能通过终端查询周围是否有无人机飞行;而“网络式识别“则类似无人机的“远程汇报”,通过网络向指定监管系统发送运行信息,实现全国范围内无人机数据的集中管理。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自2026年5月1日起不具备运行识别功能的无人机严禁飞行;2026年11月1日前已具备部分识别功能但未达标的无人机可继续使用,制造商需在此期限内完成模块加装;需要硬件升级的无人机: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必须完全符合标准才能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识别规范》限制了自组装无人机(“手攒机”)的飞行活动。
(二)飞手资质获取端合规风险
从行政法学角度看,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属于典型的“资格许可”,其本质是国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和能力进行的认定。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之规定,取得操控员执照后,还应通过由局方要求人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并且,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员还需在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熟练检查。故此,飞手资质的许可是对飞手能力真实性的实质判断,而不仅仅是证书有无的形式核查。
《暂行条例》施行后,持有CAAC无人机执照成为行业从业的法定门槛,由此也催生了培训市场的爆发式增长。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截至2025年12月,全国无人机培训机构从2024年8月的1000余家激增至3900多家,相关企业注册量超过15500家。然而,在一片繁荣之下,飞手培训市场存在无资质办学、挂靠经营、师资注水、低价引流等乱像。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些乱象可能导致:
其一,投资标的若通过“挂靠”方式获取培训资质,或聘用来自此类机构的飞手,则飞手的能力真实性存疑,直接威胁运营安全。
其二,培训市场的“速成”倾向导致大量飞手仅通过应试培训,缺乏实际作业能力,企业聘用此类飞手,面临的是飞手有证但无法胜任的隐性风险。
其三,CAAC执照续期要求“前2年内累计飞行满100小时”。实务中,有飞手为达到该标准,出现“将无人机放在自行车上移动以伪造飞行记录”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投资标的若依赖虚假资质或者虚假记录维持资质,一旦被查实,将面临资质被撤销乃至行政处罚的后果。
(三)飞手资质使用端的合规风险
飞手资质与空域准入之间存在制度性关联。根据规定,在禁飞区飞行需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特殊解禁许可,合法方式包括UOM平台审批通过后由厂商提供临时解禁证书,或下载解禁表格取得公安、军航或民航任一部门盖章后上传厂商解锁。2025年6月,杭州萧山警方通报了浙江省首例无人机“黑飞”刑事案件:职业飞手张某在机场禁飞区接到高价航拍订单,因通过UOM平台申请未获批准,便联系上祝某某寻求“解禁”服务,而张某提交的审批表上10枚机关公章均系伪造,张某在机场禁飞区飞行属于“黑飞”。警方调查发现,张某联系提供“解禁”服务的祝某某藏匿有136枚伪造公章、光敏刻章机、电子印章模板,通过二手平台、短视频接单,提供伪造公章、代办解禁服务,订单遍及20多个省份70多个城市。
与“黑飞”需要“解禁”的正规厂商无人机内置“电子围栏”不同,自组装的无人机(“手攒机”)则存在监管真空:技术层面上,此类设备没有内置禁飞区地图(“电子围栏”),无法自动触发限飞机制,也无法主动向UOM平台报送飞行数据,飞手的行为完全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法律层面上,虽然《暂行条例》要求250克以上无人机必须实名登记,但“手攒机”的登记往往难以落实。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手攒机”飞手通过短视频平台接单,从事商业航拍、测绘等经营活动,但其资质状况、飞行记录均不可追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揽相应的责任。所谓“选任错误”,核心即在于受托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企业的“选任过错”不仅体现在直接操作层面,更体现在对飞手的资质审核、能力评估等管理环节。若企业对飞手存在的“黑飞”或“手攒机”等非法飞行模式采取放任态度,则其在选任层面已构成过错,需对损害后果承揽赔偿责任。
(四)飞手资质的“三重配比陷阱”
1. 第一重配比:持照飞手数量与设备总数的配比失衡
低空运营企业为快速扩张机队规模、抢占市场份额,往往重设备采购、轻人员储备。尽调中常见的误导性陈述是:企业宣称“拥有200架无人机”,却回避披露持照飞手仅有30人的事实。
持照飞手与设备数量的配比低于1:1.2(即每10架设备对应不足12名持照飞手),必然意味着常态化无证驾驶或一人多机同时操控超出法定能力范围。前者构成行政违法,后者构成安全隐患。
需要说明的是,该配比阈值基于一般性运营场景(非同时作业峰值)提出的风险复查建议。实际尽调中应结合标的公司的具体业务模式调整:若主要从事同时起发的集群表演或大规模物流配送,配比要求应更为严格(如>1:1);若主要从事单架次长航时巡检,配比要求可适当放宽。核心判断标准时:在业务峰值期,是否有足够持照飞手覆盖所有同时作业的飞行器,且满足疲劳管理等合规要求。
2.第二重配比:持照飞手的级别结构与业务场景的配比错位
操控员执照按机型级别分为视距内驾驶员、超视距驾驶员、教员三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飞行权限。投资尽调中仅核查“有证/无证”的二元状态,未穿透核查执照等级与业务场景的匹配度,构成重大遗漏。
视距内驾驶员:只能在视线可见范围内(VLOS)飞行,不得从事超视距作业;
超视距驾驶员:可从事超视距飞行(BVLOS),适用于城市配送、远程巡检等场景;
教员:可从事培训教学,并可担任飞行活动组织者。
3.第三重配比:自有飞手与外协飞手的责任边界模糊
低空运营企业为降低人力成本,普遍将飞行作业外包给个体飞手或小型作业队。此种模式下,企业与外协飞手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企业对外协飞手资质审核、是否存在的“黑飞”或“手攒机”等非法飞行模式进行监管,均会成为企业的运营风险。
针对该等风险,投资者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深化对低空运营企业的飞手资质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1.穿透式审查培训记录:投资者不仅应核查飞手证件的有效性,还应通过UOM平台核试验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追溯培训机构的资质、验证培训记录与飞行日志的可比性。
2.动态跟踪飞行数据:对于关键岗位飞手,应要求企业建立飞行数据留存机制,定期核查飞行记录与执照续期的匹配性,防范伪造飞行记录风险。
3. 明确合同责任划分。在与飞手或外部服务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飞手保证资质真实有效、保证具备与业务相匹配的实际操作能力;因资质问题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一切损失,由飞手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注释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第二款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