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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出海韩国之投资及劳动制度浅析(锦天城跨境委出海系列)

作者:金昌华 毛卫飞 2025-12-04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出海”投资,而韩国凭借其地理位置、科技和较为稳定的市场环境,迅速成为热门的投资目的地。作为全球第十四大经济体,韩国的经济总量约为1.86万亿美元[1],且截至2024年,韩国的贸易总额位居全球第九[2],到2025年9月,韩国的外汇储备位列全球第十[3]。此外,韩国在吸引外资方面提供了多种奖励机制,如税收减免和现金补贴,旨在为包括中国企业之内的海外企业赴韩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本文旨从有意赴韩投资的中国企业的视角,对韩国的外商投资和劳动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节 中国企业在韩国的投资


过去五年间,韩国吸收外国人直接投资(FDI)整体呈稳步上升趋势。2024年韩国外国人投资申报额约345.7亿美元,其中来自中国(含通过香港等地区路径进入的中资)的外国人投资比重持续上升。[4]


一、 外商直接投资(FDI)的标准及限制


1.FDI之法定要件


韩国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款对FDI的要件进行了规定:①投资金额为1亿韩元以上,并且拥有韩国法人或企业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10%以上;或②拥有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未达到10%,但向该法人或企业派遣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参与重要经营决策的人,例如董事、代表董事、无限责任合伙人、监事或具有类似权限的人员)。


其中,若存在2名或以上的外国投资人,对于投资金额并非以全部外国投资人的投资总额计算1亿韩元的要求,而是每名外国投资人的金额均需达到1亿韩元以上。


2.FDI之行业限制


在韩国,法律法规对FDI的范围限制较少,原则上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大多数行业向外资开放,整体FDI开放度约为99.7%[5],几乎对投资范围不设限制。根据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4条和该法施行令第5条的规定,妨碍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的投资以及损害国民保健卫生或环境保护,显著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韩国法令的投资均受到限制或禁止。产业通商资源部告示第2024-148号明确列出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外国投资人禁止对中央银行、公营邮政业、金融市场管理业务、立法、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学校或社会教育设施及教育机构、协会团体等(具体参见《外国人投资相关规定》(产业通商资源部告示第2024-148号)附表1列明业种)的产业进行投资。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较完全禁止外商行业更多,其主要集中在食品、发电、航运或运输、广播通信等行业,有些产业会根据规定被限制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认定,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4条以及该法施行令第5条的规定,若投资的行业经通商资源部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后认为该外商投资同时达到以下情形的,则会被认定为存在国家安全危害的情形:①当外国投资者通过取得既有韩国公司的股份等方式取得该企业的实质经营控制权。对于实质性的控制权认定,若该投资人取得了50%以上的股份,或该投资人为第一大股东且能对经营有实质性控制,或该投资人事实上经营该企业的,均属于取得了实质性的经营控制权。②可能给国防产业、军事产业、国家机密、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核心技术或国家尖端战略技术带来影响或重大妨碍的。


二、 在韩投资——FDI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款及同法施行令第2条的规定的规定,以下类型均属于FDI:①取得韩国企业股份或出资进行投资。外国投资人应当以参与韩国企业经营活动或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而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出资。②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长期贷款。韩国企业从海外母公司、外国投资者等获得5年以上长期贷款。③向科学技术领域的非盈利法人捐款。外国投资人为了维持与该非盈利法人的关系,应当向该法人捐出5000万韩元以上并且该捐出的出资占全部出资总额的10%以上。④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如利用未分配利润投资于该企业的工厂扩建等法律法规规定之用途。


对于出资,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款第8目及同法施行令的规定,外国投资人为取得股份或出资的标的物可以是外国货币、资本货物、已取得股份等产生的收益以及工业产权等。


1.取得股份


外国投资人通过取得股份方式进行对韩直接投资时,通常包括认购新股/增资、取得原始股份(既发股份)以及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三种路径。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5条及其施行规则,外国投资人应当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进行投资申报,具体由KOTRA或指定外汇银行作为受托机构受理,资金须通过韩国境内银行渠道汇入并完成企业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外国投资人通过认购新股或者进行增资而进行投资的,流程与新设本地法人流程相似,为新设的简化版本。首先需要向KOTRA或外汇银行进行申报,对于资金的汇入如同前述新设法人,之后至法院登记科进行增资登记,最后至最初申报机构(KOTRA或外汇银行)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外国投资人通过取得原始股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当与现有的韩国股东之间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其次向KOTRA或外汇银行进行事前申报,之后通过韩国国内银行支付股份转让的价款,最后进行变更登记。


外国投资人通过取得韩国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份,只要符合《外商投资促进法》关于直接投资的法定要件(通常为持股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向该公司派遣、任命具有重要经营决策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仍可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不同于上述取得非上市股份的事前申报,上市股份的取得还应当于取得股份后60日内进行外商投资申报,其流程变为先取得股份,后进行申报,最后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防止流出并保护产业技术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如果外国投资人拟收购或获得拥有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的,该企业应事先取得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批准。


2. 长期贷款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款第4目(Na)项,只有在“已经存在股权性外国投资且贷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由外国投资人或与其存在资本出资关系的海外公司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平均期限在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才可被认定为FDI的一种形式。


外国投资人以向韩国子公司贷款的方式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当签订长期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需进行外商投资申报,企业应当事先向受托机构(KOTRA或者外汇银行)进行申报,申报完毕后外商投资者及可以向该企业的法人账户内进行汇款。


3.未分配利润再投资


外国投资人以未分配利润再投资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当确定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书由韩国企业制定,并向KOTRA综合行政支援中心进行事前的评估,评估通过后再向KOTRA进行事前的申报,申报完成后即应执行该再投资计划完成投资。


三、 在韩投资——成立法人


外国投资人进入韩国进行投资除了上述取得股份外,还可以在韩国境内设立法人,主要包括在韩设立当地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国法人的韩国分公司,以及设立仅从事非营业性活动的联络处。


1.设立当地法人


设立当地法人(即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适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韩国《商法》的规定。外国投资人需投资1亿韩元以上,并持有拟设立公司的表决权股份或出资份额10%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0%,但向该公司派遣、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时,方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及“外商投资企业”。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人首先应当至KOTRA或外汇银行进行申报,然后可以以电汇的方式将投资资金汇入韩国内外汇银行的临时账户。之后进入企业的设立阶段,外国投资人首先应当准备相应资料(如新公司章程、董事就职批准书、印鉴申报书等),并向法院登记科进行申请;其次,需要关注新设企业的相关行业,若涉及食品药品等行业,则需要取得相应部门的许可(与我国特定行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类似);最后,所有申请通过后,应当至税务局进行法人设立申报及营业执照的申请。设立完毕后,则需要在外汇银行开立法人存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标的物缴纳结束后的60日内,必须至最初申报的机关(KOTRA或者外汇银行)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至此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完成。


对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纳注册税、地方教育税、大法院税收印花以及公证费等税费,同时在设立中也可能存在其他费用,例如律师代理手续费等。


2.设立外国法人(分公司)


海外公司在韩国境内设立海外公司的分公司因不属于韩国的本地法人,其属于外国法人,因而受《外汇交易法》的限制,不构成《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意义上的FDI。


分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外汇银行或企划财政部申报,后向法院登记科进行法人登记,最后至税务局申请营业执照。


3.设立联络处


海外公司在韩国境内设立联络处受《外汇交易法》的限制,联络处只能从事非营业性活动,如业务联络、收集市场动态等,不得从事签约、收款、销售等直接产生营收的经营行为。


联络处的设立应当向外汇银行或企划财政部进行申报,后直接至税务局申请专属编号。


4.税收优惠


对于当地法人和分公司,根据韩国企业会计准则,均需进行记录并维持账簿,但是当地法人有义务进行外部的审计。由于联络处不具备经营资格,因此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和税款缴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地法人,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企业均能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因与中国总公司在会计等方面视为同一法人人格而无法享受此税收优惠待遇。


5.投资案例(1)——中资参与韩国电池材料合资工厂的FDI实践


以中国新能源材料企业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中资企业,近年来通过与韩国本土龙头企业组建合资公司、在韩建设实体工厂的方式,展开了较为典型的 FDI 布局。


例如,华友钴业旗下子公司B&M自2022年起与LG化学(LG Chem Ltd.)合作,对LG化学位于庆尚北道龟尾市的正极材料生产法人进行增资入股,将其重组为LG-HYBCM合资公司。根据公开信息,合资公司由LG化学持股51%、B&M持股49%,计划在龟尾国家产业园区投资约5,000亿韩元,建设年产能约6万吨的NCMA正极材料专用生产线[6],2024年下半年已开始部分量产,产品主要面向全球电动汽车电池市场供应。


从法律结构上看,该项目符合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构成要件:中资主体持有韩国法人的10%以上股权,并通过合资公司参与生产运营与经营决策,在形式与实质上均构成典型的FDI。


6. 投资案例(2)——AliExpress Korea跨境电商平台型FDI实践


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跨境电商平台AliExpress为例,其通过在韩国设立本地子公司AliExpress Korea并持续增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等方式,在韩国开展了典型的FDI布局。根据韩国投资振兴机构公开的信息,阿里巴巴集团向韩方提交的业务扩张计划中,拟在未来三年内向韩国市场合计投资约11亿美元,其中约2亿美元用于在韩国建设面积约18万平方米的一体化物流中心,并追加设立本地客服中心、采购中心等运营架构,计划在提升韩国消费者配送时效的同时,将韩国作为连接北美、欧洲等地区的跨境物流枢纽[7]。与此同时,AliExpress Korea作为在韩法人,于2024年4月17日实施了约334亿韩元规模的增资,将其注册资本从既有的40亿韩元提高至374亿韩元,增幅约835%,以支撑其在韩国市场的本地化运营和业务扩张[8]。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业务结构与监管环境的变化,AliExpress Korea已于2025年7月办理原外商投资法人的清算,转为韩国本地普通法人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部分跨境平台型企业在完成初期FDI布局后,可能根据经营与合规需要对在韩投资结构进行再调整。[9]


四、 中国企业在韩国投资之收益与风险提示


1.在韩投资之收益与利好


①进出口贸易发展现状


中国是韩国最大的货物贸易伙伴,根据韩国国家统计门户和相关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2024年韩国对中国出口额约占其出口总额的19.5%左右[10],仍居各贸易伙伴之首;从中国方面统计看,2024年中韩双边货物贸易额约为3,280.8亿美元,同比增长约5.6%,中国已连续21年为韩国最大贸易伙伴,韩国亦重新成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11]


在商品结构上,中韩贸易高度嵌入全球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链条,其中韩国进口我国商品前三为半导体、精密化学原料、干电池和蓄电池,出口商品前三为半导体、合成树脂和无线通信设备。


在服务贸易和投资层面,中韩两国在物流运输、旅游、文化内容、研发与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往来也持续增长,叠加《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RCEP等区域协定的实施,为中国企业在韩国开展贸易、投资及供应链布局提供了更高水平的制度化开放环境。[12]


②外汇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法律》,外资企业在韩国外汇业务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是被允许的。外资企业在依照韩国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可以将红利、股权转让所得、清算分配、外债本息等依法兑换为外币并汇出境外,韩国法律并未就“利润汇出”另设专门附加税。简而言之,外资企业在韩国的合法利润可以不受限制地转换为外币并汇回其母国,只需遵循相应的税务规定。


③税收减免


韩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以促进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台了包括税收减免在内的多项优惠政策,但近年来呈现“普遍性FDI税假期(TaxHoliday)逐步收窄、重点支持战略产业与特定区域”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评估税负时需要结合项目类型和落地地区分别研判。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之3规定了资本货物的税费减免。针对资本货物的关税、特别消费税及增值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进行减免:i.用作外资对外支付手段或本国支付手段的;ii.用作出资标的物的。此项减免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也激励企业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从而推动了技术升级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韩国税法还有对外国人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税收特例限制法实施令》等规定,韩国对外籍技术人员、高端研究人员及外籍劳动者等存在税收减免或特例。


2.在韩投资之相关风险提示


我们建议拟赴韩投资的中国企业关注如下相关风险:


① 数据合规风险。


作为通讯行业和数据领域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韩国政府早在2011年开始就开始颁布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之后不断修改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企业的韩国子公司在韩国处理个人信息的,应严格遵守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数据及隐私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此外,韩国子公司须向中国母公司共享数据的,须关注韩国法下对于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问题。近年来跨境数据合规问题逐渐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特别是跨境数据中包含个人隐私的数据。


② 劳动用工风险。


韩国人力成本较高,且注重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工保障法律制度完善。在韩国设立实体必然涉及雇佣人员的成本和风险,具体详见后续关于韩国劳动制度的介绍。


③ 法律组织形式的误用风险。


韩国商法下,企业组织形式类型较多。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选择株式会社、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合资公司、联名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在确定设立韩国主体的具体形式时,不仅需要考虑不同组织形式公司的要求,也需要同时将经营活动、投入资本形式、投资人责任等纳入考量范围,谨慎选择,避免因误用组织形式导致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④ 保护技术外流的法律风险。


韩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增强了对高新技术外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体现出对本国技术进行保护的倾向。中国企业的韩国子公司拟向母公司或其他境外第三方输出技术的,须关注韩国法律下的相关合规要求。


第二节 劳动制度


在对韩国投资相关制度进行初步剖析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强调,对于有意在韩国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人而言,掌握当地的劳动法规和深入理解劳资关系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稳定、合法且完善的劳动制度对于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不仅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维护企业长期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因此,外国投资人在进入韩国市场之前,必须对韩国劳动法的规定、实施及其对企业运营的影响进行详尽的考察和分析,以确保其在韩国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内顺利进行,以为企业在韩国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 韩国劳动法体系概要


韩国的劳动关系可以大致分为个别劳动关系与劳资关系,其中劳资关系还可以分为合作性劳资关系和集团性劳资关系。


在探讨韩国个人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时,必须首先提及《劳动标准法》(LSA, Labor Standards Act),该法律构成了规范个别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标准法》的适用范围并非普遍覆盖所有用人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该法主要适用于“日常员工为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对于雇员人数不足五名的其他用人单位,该法的适用性受到限制,仅部分条款,例如第23条关于解雇禁止期的规定,对其具有约束力。针对这一局限性,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建议《劳动标准法》应扩大适用于4人及4人以下的企业,韩国国会正在积极审议是否进行修订,以期将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规模的用人单位,从而实现劳动法的普遍适用性。在立法层面,2024年12月国会已提出《劳动基准法部分修正法律案》(议案第2206147号),拟将适用范围条文由“常时5名以上劳动者”修改为“使用劳动者的所有事业或工作场所”,并授权国家对4人及以下事业场提供必要的成本支持。截至2025年11月,该修法议案已于2025年7月在国会环境劳动委员会上正式上程审议,但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


在个别劳动关系之外,韩国还拥有一系列专门法律,用以调整和规范劳资关系及保护劳动者权利。《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旨在规范工会活动和集体谈判过程,保护劳动者的团结权和集体行动权。《派遣劳动者保护法》则专门针对派遣劳动者提供保护,确保其享有与正式雇员相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期间制及短时间劳动者保护等相关法律》为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者提供特别保护,以减少劳动市场中的不稳定性。此外,《男女雇佣平等与工作·家庭平衡法》致力于消除职场性别歧视,促进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和谐平衡,确保男女在职场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韩国劳动法体系的框架,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并为韩国劳动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提供法律保障。


二、 劳动法核心内容


1.劳动合同


劳动法是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最直接的体现。与中国不同的是,韩国并不对劳动合同作书面强制规定,如用邮件或者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韩国法律均承认有效。但是,若企业选择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劳动标准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工资、固定工作时间、休假、工作地点等相关内容,否则可能会面临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期间制及短时间劳动者,《期间制及短时间劳动者保护等相关法律》第17条还单独规定了书面明示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列明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与休息、工资构成与支付方式、休假、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等事项,违反时可被处以不超过5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2.解雇限制


在韩国,劳动合同的终止原因可以归结为几种情形:辞职(即员工自愿离职)、解雇以及合同的自动终止,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即为解雇。解雇,即在违背员工意愿的情况下,由雇主单方面决定辞退员工。根据《劳动标准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解雇劳动者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具体来说,雇主不能无正当事由随意解雇员工,包括作出停职、转职、减薪或其他形式的惩罚(《劳动标准法》第23条)。解雇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而不能仅仅因为“与公司关系不和”等不充分的理由。需要特别注意,如有违反法律规定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标准法》第109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解雇的合法性取决于其类型,法律对“正当理由”的要求亦随之变化。对于通常的解雇,可因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而进行。此外,即使存在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也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雇决定,否则需支付相当于30天工资的补偿金。


对于惩戒性解雇,其正当性应基于劳动者的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韩国大法院的判例法认为,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达到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无法维持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才能认定解雇具有正当性。在判断解雇的正当性时,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经营目的、性质、工作环境、劳动者的职位、工作内容、违规违法动机及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影响等因素(大法院2016.10.27.宣判2015民终字5170号判决)。


若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裁员,亦需满足解雇事由的正当性。根据《劳动标准法》第24条,该经营原因不能为日常经营决策,而必须是基于紧迫的经营需要,如业务转让、收购、合并等,以防止经营状况恶化。在出现前述紧迫需要时,用人单位应尽最大努力避免裁员,且裁员标准应合理、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标准(如性别歧视)。若用人单位决定进行裁员,应至少在解雇前50日向过半数员工组成的工会组织通知裁员方法及标准,并进行协商。若裁员规模达到10人,用人单位需向雇佣劳动部(MOEL,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申报。

除了上述法定解雇事由外,用人单位亦关注是否存在其他可被认定为正当的解雇事由,例如对低绩效员工的解雇。根据相关判例,法院对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或工作能力不佳的认定标准十分严格,除了需要满足判断员工工作能力的客观、公正标准外,所谓的“不足”或“低”绩效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远未达到对员工的最低期望,且未来改善的可能性极低,而不能仅以相较其他员工的低表现为判断依据(大法院2021.2.25.宣判2018民终字253680号判决)。


3.最低劳动条件


韩国《劳动标准法》为劳动者确立了最低劳动条件,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则该部分条款视为无效,且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标准为准执行。


在工资方面,自2025年1月1日起,韩国全国适用的法定最低工资为每小时10,030韩元(约合人民币48.3元),相当于按每月209小时计算的月度最低工资约2,096,270韩元(约合人民币10100元)[13];2024年的最低时薪为9,860韩元(约合人民币47.5元),2025年上调幅度约为1.7%。依据《最低工资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约定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否则可能面临最高3年有期徒刑或罚金等刑事责任。此外,韩国对加班工资也设定了最低标准,即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根据《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劳动者的退职金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以上的平均工资的退职金,以保障劳动者离职时的基本生活。


关于劳动时间,法律规定原则上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每周工作时间可延长至52小时。特别地,对于孕期女性,怀孕前12周或32周后,每日工作时间可缩短2小时。对于无法准确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如出差等,法律采用“视为工作时间制”,以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准。韩国还实施了其他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包括选择性工作时间制、酌情工作时间制和补偿休假制等。


在休假及休息时间方面,韩国劳动法也提供了最低保障。值得注意的是,韩国的休假制度与中国存在差异,法定带薪假期中包括月经假,即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女职工每月1日的生理假期。带薪年假也进行了最低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每年至少15日的带薪年假,入职未满1年的劳动者,则按每工作满1个月享有1日的带薪休假。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同样受到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4小时应给予30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


三、 其他劳动者的保护


1.工会制度


在韩国,各用人单位应十分关注工会制度。根据《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者享有依据宪法所保障的结社权、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得以在企业层级或产业层级组织劳动组合、进行集体谈判并依法发动争议行为。为了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谈判能力,也因为韩国劳动者与企业的诉求得不到很好的反馈,韩国的工会应运而生。在韩国,工会往往扮演着一个强有力的角色,它们在每年春季和夏季的工资协商中积极争取提高工资和改善福利待遇。企业的并购、招聘和解雇等人力资源管理决策常常需要工会的合作与支持。当工会的要求未能得到满足时,它们可能会采取罢工、示威等行动来施加压力。韩国工会的影响力不仅限于劳资争议,它们还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它们可能会使用罢工、封锁工厂,甚至驱逐管理层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2025年通过并被舆论称为“黄信封法”的《工会法》修正案,一方面允许分包企业、平台企业等处于供应链中的劳动者工会,直接向原发包企业或平台方提出交涉和改善要求;另一方面,扩大了“产业争议”概念,将影响劳动条件的大规模裁员、结构调整等管理决策纳入可以通过争议行为加以对抗的对象,并对用人单位就罢工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作出更严格的限制。韩国的劳工运动常常与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情怀相结合,这有时会促使他们采取极端行动来保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种文化特点导致在韩外资企业的劳资纠纷发生率往往高于韩国本土企业。


三星作为韩国顶级企业,其也曾面临工会带来的巨大压力。2024年7月10日,三星电子在韩国的最大工会组织“全国三星电子工会”宣布启动无限期大罢工,此前原计划的是从8日起进行为期三天的首次大罢工,并从15日起进行为期5天的第二次罢工。然而,由于资方缺乏对话的意愿,工会决定采取更为坚决的行动。全国三星电子工会拥有超过3.1万名会员,占三星电子总员工人数的大约24.8%。这次罢工不仅是三星电子历史上的首次,而且规模空前,反映了工人对于薪资和工作条件的严重关切。尽管三星电子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和存储芯片制造商,但在AI芯片竞赛中已出现掉队迹象,加之此次罢工潮的影响,公司的全球竞争力可能面临挑战。


韩国的工会制度既是劳动者集体保护机制,也是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资企业来说,关键不是“如何避免工会”,而是如何在充分理解韩国工会法制与社会语境的基础上,把工会视为长期博弈与协商的对手方,通过制度化沟通和合规治理,将劳资关系的冲突成本控制在可预期范围内。


2.产业安全


韩国的《产业安全保健法》与《重大灾害处罚法》等法律为企业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的安全保障义务,旨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劳动者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并进行健康管理。若因违反该法规定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该法第38条及第167条的规定,现场负责人可能面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或高达1亿韩元的罚金。此外,《重大灾害处罚法》规定,用人单位或经营负责人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重大灾害发生,将承担不超过损害额5倍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未能履行安全及健康保障义务的经营负责人,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3.劳动相关维权


在韩国,劳动者的维权途径主要包括向地方雇佣劳动厅申请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向劳动福祉工团寻求援助。与中国的法律规定不同,韩国并无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可以直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会首先向地方雇佣劳动厅提交申请,劳动厅将负责调查与调解,并在此过程中收集欠薪等相关证据,确认事实后出具拖欠工资确认书。若调解未果,劳动者有权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厅收集的欠薪证据和出具的拖欠工资确认书的支持下,法院通常会根据事实作出相应判决。然而,即便劳动者获得了胜诉判决,实际执行中仍可能面临拖欠工资难以追回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工资债权保障法》凭借劳动厅的拖欠工资确认书和法院的胜诉判决书向勤劳福祉工团申请援助,工团将代为支付工资。


总结而言,韩国作为中国企业“出海”的重要目的地,一方面提供了较为自由的外汇环境、针对特定区域和产业的多层级税收优惠以及完善的金融体系,另一方面,随着《产业安全保健法》和《重大灾害处罚法》等法律的陆续修订与实施,企业在安全生产、劳动条件和工会关系方面面临的合规要求和法律风险也显著提升。中国企业在韩国的投资,无论是通过成立法人还是获取股份,都需要深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且也需要着重关注劳动法律和工会制度,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切实降低经营责任人乃至母公司层面的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在韩国市场的稳健、长期发展。


注释:

1.Investopedia(Investopedia 投资百科网站),“The Top 25 Economies in the World”,2025年10月15日发布,,可参见:https://www.investopedia.com/insights/worlds-top-economies/

2.Invest KOREA(韩国投资署),“지속성장하는 안정적 경제(건실한 한국 경제)”,2025年11月27日发布,可参见:https://www.investkorea.org/ik-kr/pgm/i-99/statistics/front-v2/list.do?clickArea=krmain00009

3.Bank of Korea(韩国银行),“Official Foreign Reserves (September)”,2025年10月10日发布,可参见:https://www.bok.or.kr/eng/bbs/E0000634/view.do?menuNo=400423&nttId=10093906

4.Korea International Trade Association(韩国贸易协会),“최근 외국인투자기업의 수출입 및 주요국의 외국인투자심사 동향”(TV5호),2025年11月20日发布,可参见:https://www.kita.net/researchTrade/report/reportMain/reportMainList.do

5.Invest KOREA(韩国投资署),“Business in Korea – FDI Promotion Policy in Korea”,2025年8月发布,可参见:https://www.investkorea.org/upload/kotraexpress/2025/08/images/Business_in_Korea.pdf

6.LG Chem Ltd.(LG 化学株式会社),“LG화학, 中 화유코발트 자회사 'B&M'과 양극재 합작법인 설립”,2022年5月31日发布,可参见:https://www.lg.co.kr/media/release/24866

7.Invest KOREA(韩国投资振兴机构),“Alibaba Group to invest $1.1 billion in Korean retail market”,2024年3月18日发布,可参见:https://www.investkorea.org/ik-en/bbs/i-465/detail.do?ntt_sn=492485&clickArea=enmain00019

8.Edaily(韩国《Edaily》经济新闻网站),《알리 한국법인 자본금 334억 증자…국내시장 공략 확대 포석》,2024年4月24日发布,可参见:https://www.edaily.co.kr/news/read?newsId=02568246638859400

9.ChosunBiz(韩国《朝鲜日报》经济版英文网站),“AliExpress Korea transitions to domestic corporation status, abandoning foreign investment”,2025年7月21日发布,可参见:https://biz.chosun.com/en/en-retail/2025/07/21/U2SJUIHZK5CLPOVISLNUC22AFE/

10.Asian Exim Banks Forum(亚洲进出口银行协会论坛), “Economic Report 2025: Republic of Korea”, 2025年6月30日发布,可参见:https://asianeximbanks.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South_Korea_2025.pdf

11.中国贸易报,《培育中韩经贸高水平合作新动能》,2025年6月19日发布,可参见: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6-19/doc-infaqkxv4029865.s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韩国(2024年版)》,2024年12月发布,可参见: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hanguo.pdf

13.고용노동부(韩国雇佣劳动部),“2025년 적용 최저임금 시간급 10,030원”,2024年8月5日发布,可参见:https://www.moel.go.kr/news/enews/report/enewsView.do?news_seq=16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