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税收处理的关键流程及主要税种应对实务指引
作者: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2025-05-09【摘要】本文聚焦企业破产的税收处理,深入探讨关键流程与主要税种应对策略。企业涉税情况核查方面,强调对涉税资料、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以及整体涉税状况评估的重要性,以此为后续税务处理提供依据。在涉税事务处理环节,关注风险防范、预征所得税处理、核定征收申请、税收减免退申请、应对税务机关债权申报以及所得税清算及筹划等多方面工作,旨在化解税务难题、维护各方权益。针对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详细阐述其处理方式,并提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有效利用的综合应对策略。文章为企业破产后的税收处理提供了全面的操作指南,对推动企业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利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企业破产 税收处理 涉税核查 税种应对 税收政策
一、企业涉税情况全面核查:破产税收处理的基石
税务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要素,深刻影响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合规性与运营效率。在破产程序里,管理人作为核心履职主体,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便是全面、细致地核查债务人的涉税情况。具体审查内容涵盖企业的税务记录、申报状况、合规程度以及潜在税务问题等。与此同时,破产管理人还需评估潜在税务风险,从而在破产重整进程中采取恰当应对举措。基于核查结果,管理人应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涉税事务处理方案,确保破产重整各阶段的税务问题均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不仅有利于推进企业破产重整,还能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时,需接管与调查相应资料并提交报告,同时负责债务的管理与处分。具体工作包含对破产企业涉税资料、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以及企业整体涉税情况的核查与评估。
(一)涉税资料清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当破产管理人接手企业破产事务时,首要工作便是接管涉税资料。财务报表、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类文件,是洞悉企业税务状况的关键依据。管理人一方面要仔细收集这些资料,另一方面还需向税务机关查询企业涉税信息,尤其重点关注近三年的数据,确保符合税务稽查要求。一旦发现资料存在缺失的情况,管理人需迅速制定应对方案,为后续税务处理筑牢基础。

(二)税收政策执行审查:评估税务合规风险
在完成物理资料的接管与核查后,破产管理人还需深入探究企业当下及过往至少三年内执行的税收政策。
其一,管理人需厘清企业涉及的税种与适用税率,明确各税种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方式。其二,要查明企业是否执行预征所得税政策,辨别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此评估企业税务合规风险。其三,破产管理人必须核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明晰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与执行详情。
全面了解并核查这些税收政策,能助力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期间,精准评估企业税务状况,拟定合理税务处理方案,保障涉税事务合法合规,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三)整体涉税状况评估:把握全局风险
破产管理人需整合债务人的涉税资料与税收政策执行状况,全方位评估企业整体涉税情况及潜在风险。评估范畴涵盖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纳税申报与缴纳的精准度,以及对未来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进行预估。此评估结果将作为管理人做出其他决策,以及判断税务机关债权申报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具体而言,整体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涉税事务处理:化解税务难题,维护各方权益
破产管理人在全面核查企业涉税情况后,需根据企业实际状况,灵活且高效地采取措施。其核心目标在于,处理涉税事务过程中,平衡维护企业、债权人利益与降低破产程序潜在风险的关系。主要的关键涉税事项处理包括:
(一)风险防范与处置:消除潜在税务隐患
破产管理人需要妥善处理一系列涉税问题,为企业破产重整营造有利环境。这些问题涵盖多个关键方面:解除企业的非正常户状态,及时纠正税务异常情况;补办缺失的纳税申报,包括零申报,确保税务申报的完整性;处理税控设备和发票丢失后的报备与挂失补办,保障税务管理流程的合规性。
通过迅速、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管理人能够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与财务风险,推动企业破产重整进程顺利开展。
(二)预征所得税处理:平衡债权人利益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往往已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继续预征所得税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基于此,破产管理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止预征所得税,待完成清算后,再依法依规处理所得税事宜。
目前,部分地区已在这方面开展实践并取得进展,然而全国性统一政策尚未出台。鉴于此,管理人务必深入了解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若当地没有明确规定,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力求为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争取更为有利的税务处理方案,助力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三)核定征收申请:简化税务流程
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核定征收方式具备独特优势,它不仅能够简化税务处理流程,从实际效果看,还可能更有利于维护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的利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在常规流程中属于事前申请事项,而破产企业此时申请核定征收属于事后行为,这一特性致使在实务操作中面临诸多困难。并且,税务机关最终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会对企业和债权人的切身实际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鉴于此,管理人应当在专业税务人员的辅助下开展核定征收相关操作。一方面,借助专业力量实现利益最大化,切实保障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专业指导尽量降低自身在履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推动破产程序中税务处理环节平稳有序进行。
(四)税收减免退申请:争取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能够申请多项税收减免与优惠政策。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若企业符合特定困难情形,可依据当地政策申请减免。对于增值税留抵退税,若企业满足相关条件,即可依规申请退税,盘活资金。在个人所得税领域,针对破产企业涉及的员工安置等特定情况,也有相应优惠政策适用。
破产管理人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些税收政策,梳理企业实际状况,精准匹配适用政策,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交申请,助力企业切实减轻税务负担,推动破产程序顺利开展。

其他关于在后续具体重整和处置方案运用税收优惠问题,会在方案涉税评估与筹划的部分讨论,此处不作赘述。
(五)税务机关债权申报应对:保障债权准确性
企业破产程序中,首先,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多以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数据以及处罚记录为基础。一旦对这些数据存疑,便会通过税务检查重新确定债权。管理人则需依据企业涉税核查的结果,对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总额以及不同性质税收债权的金额分配情况,展开细致核查。若发现存在差异,必须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其次,涉及税收债权中的滞纳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当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时,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且明确了滞纳金加收的起止时间。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这导致在滞纳金是否设置封顶方面,存在不同法律观点。鉴于税务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对滞纳金进行封顶,管理人应站在维护企业与债权人利益的立场,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更合理的滞纳金处理结果。
最后,在应对税务检查时,建议管理人摒弃被动提供资料的做法,主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通过这种方式,力求获取更合理的检查结论,同时在检查过程中,敏锐识别并有效防范企业的税收风险。
(六)所得税清算及筹划:规范税务程序
当企业出现诸如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的情形时,其企业所得税清算有相应规定,主要涵盖以下要点:
企业所得税清算要求方面,企业一旦发生终止生产经营状况,必须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特殊性税务处理例外情况方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例如企业转变为非法人组织,或者企业合并后主体消失、企业被分立后不再存续,此时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是应当开展所得税清算。
破产重整企业所得税清算方面,若破产重整企业涉及上述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情形,管理人必须及时启动所得税清算流程。同时,需依据清算义务产生的缘由以及时间节点,来确定所得税清算是否与其他税务程序(如企业整体涉税核查、重组方案实施等)同步推进。
清算期间特殊政策方面,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汇算清缴存在差异,涉及特殊政策内容,比如资产需视同变现处理,且清算所得不能适用正常经营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正因如此,清算过程通常也被纳入企业整体税务筹划范畴。
常规纳税申报要求方面,在实施所得税清算前,重整企业在税务层面依旧被视作正常生产经营主体。所以,即便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也必须进行常规纳税申报,即进行零申报。
三、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种问题及应对策略:精准施策,合理减负
对于丧失经营收入能力的企业而言,充分运用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与优惠政策,开展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减轻纳税负担,为企业带来新的生机与希望。破产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极为复杂,囊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流转税以及印花税等众多税种。尽管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实施了优惠与扶持举措,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处理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等状况。站在破产企业和管理人的角度,不同税种的政策调整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各不相同,所以,有必要对各项涉税政策展开系统且模型化的分析,以此衡量其对企业未来走向的不同影响程度。这种分析能够助力企业在破产重整时做出更具智慧的税务决策,保障企业在重整进程中获取最大财务效益与生存概率。
在破产清算程序里,破产财产处置是关键环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常会采用公开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然而,不管是以拍卖、变卖还是以物抵债的形式处理破产财产,在税法层面均视同销售,都会产生纳税义务,都必须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
在处置不同种类和性质的破产财产过程中,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印花税等税种。其中,个别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在破产财产处置时问题较为突出,给破产财产处置以及破产清算程序的推进造成阻碍。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实务中常见的几类涉税问题,并简要研究法院和税务局应如何提高处理方式的规范性,从而实现破产过程中不同税种的有效征收,助力企业摆脱困境。
(一)增值税处理:区分情形,合规操作
通常而言,破产财产多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实现变现。竞买人完成拍卖款项支付后,管理人不仅要向竞买人交付对应的财产,倘若涉及办理相关权属变更事宜,还需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着手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手续。上述行为,必然会产生增值税应税义务。在此情形下,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并缴纳增值税。若企业存在留抵税额,在申报增值税时可以进行抵扣操作。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破产财产处置不征收增值税。如,2011年发布的第13号公告,及2013年发布的第66号公告:

因此,在破产财产处置进程中,需留意破产财产承接方是否具备增值税免税的情形,若符合相关规定,承接方皆应依法享有增值税优惠待遇。
在企业破产重组期间,众多重整投资者往往会通过购入破产企业股份的方式来接管企业资产。但有时也会涉及资产出售情况,特别是在以清算形式开展的破产重组里,资产出售一般借助公开拍卖予以实施。一旦竞买者支付拍卖款项,破产管理人便负有将资产移交给竞买者的责任,并完成诸如土地、房产、库存等资产相关的财产转移手续。在这些资产的出售活动中,极有可能引发增值税相关问题。
经过查询,与上述问题相关的增值税特殊政策如下表所示:

基于上述有关税收政策,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在实物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被整体或部分同时转让的情况下,才能避免增值税的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妥善处理债务与清算
当企业踏入破产程序,多数债权人通常难以获得全额清偿。即便如此,破产清偿的分配流程最终将致使债权终结。从债权人角度看,其未获偿付的债权部分,可当作债务重组引发的损失,按照坏账损失进行处理。对于破产企业来说,其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会被视作债务重组收益,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情况可能致使破产企业因债务未能足额偿还,进而产生高额应纳税额。此外,破产企业在清理对外债权时所产生的损失确认,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在破产清算案件里,普通债权清偿率普遍偏低,破产财产清偿极有可能引发巨额债务重组利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若破产企业以全部资产清偿债权人后,已无剩余资产用于缴纳企业清算所得税,那么按照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法核销未受偿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25号公告的指导精神,若企业为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外部实体提供担保,当被担保方未按时清偿债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且在后续追偿中确认被担保方无偿还能力时,对于这部分无法收回的金额,需依据公告中有关应收账款损失的条款处理。这表明,确认此类损失需满足相应标准与要求。另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通常背负着繁重的对外担保责任。这些未在报表中清晰列示的债务,同企业其他负债一样,依法享有受偿权利。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但是在清算中,企业所得税应按清算期间为一个申报期计算。

然而,破产财产处置所得款项,在缴纳资产处置相关税费后,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对各类债权予以清偿。于破产清算进程中,破产企业一般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无力清偿全部债权。而且在债务清偿结束前,企业的损益情况难以明晰,清算所得亦无法确定,所以自然无法预缴企业清算所得税。待破产清算事务全部处理完毕,依据企业所得税清算规则核算,通常不会产生企业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部分失效/废止,但本文列举的第三条仍有效)明确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故在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理:应对政策差异
当前,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并不统一,这就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做法各异。
政策的模糊性使得破产管理人的履职难度大幅增加,执业风险也随之攀升。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方式、缴纳方式,以及缴纳税款后若出现无法退回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等问题,都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若申报并缴纳了这两种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若不申报,管理人是否会被认定为失职?多数生产性企业在破产时持有厂房和土地,且破产流程通常极为漫长,有时甚至会持续数年之久。房产税基于房产价值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则依据土地使用权面积征收,二者均采用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式。在破产重整阶段,若仍按常规方式计算和缴纳这两项税费,无疑会给重整方带来极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压力。
虽然这两种税与破产财产处置并无直接联系,但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却不得不对其加以考虑并妥善解决。一般而言,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拖欠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被视作税收债权处理。而自破产受理至破产财产处置完毕、完成资产过户之前,破产财产所产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破产费用,需要随时予以清偿。
为妥善解决该问题,管理人可以申请减免。但是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决定主体不同,根据: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根据:

可见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体不同,如申请减免,需要和相应税务机关以及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确保信息对等,保证减免工作高效推进。
(五)综合应对策略: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中,系统梳理了现行支持重组破产的税收政策:
在增值税领域,于资产重组期间,纳税人借助合并、分立、售卖、交换等形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债权、债务和人力资源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依据税法规定,该资产转移行为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内。进一步而言,其中所涉及的商品、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活动,同样不被视作增值税应税行为。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准予债务重组所得享有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针对以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情况,明确债务清偿与股权投资这两项业务均无需确认所得。
土地增值税方面,在企业改制重组进程中,当以房地产作为投资手段,以及在满足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情形下,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至合并后或分立后的企业时,可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需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为破产财产的核心构成部分,在处置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产财产往往会经历多次流拍,致使最终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后,通常不会产生增值税额。不过,倘若破产企业账目混乱,土地成本相关资料缺失,费用凭证不完整,在土地清算过程中,往往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重置成本进行评估,或者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相应土地增值税。在此情况下,如果核定的成本低于破产财产处置价值,从而导致存在增值部分,那么将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契税,若公司的合并、分立符合相关条件,新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时,无需缴纳契税;同样,当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和房产以抵偿债务,也可免征契税。若并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在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时无需缴纳契税;若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则可减半征收契税。
(注:本文来自真实工作案例总结及提炼)
本文撰写周雯菲、丁泓竣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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