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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哪些行为可能行刑衔接激发刑事风险?(一)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5-07-07

作者:曾峥 陈伊韬[1]


摘要: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数据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全面升级规制体系,强化行刑衔接机制以应对市场竞争乱象。新法构建了“违法—处罚—刑事追责”的立体治理网络,企业违规可能面临行政与刑事双重风险,需深化合规认知,厘清刑事风险边界。上海市锦天城曾峥律师团队指出,企业应构建全链条合规体系,在经营创新中严守法律红线,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刑事风险;合规


近年来,我国市场竞争环境风云变幻,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层出不穷,促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不断更新完善。近期《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了重要的修订进程:立法机关针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数据竞争、平台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6月27日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同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一系列修法举措的背景,是政府希望遏制“内卷式”恶性竞争,规范新业态中的不正当手段,同时响应“受贿行贿一起查”等反腐要求,对违法行为人实行更严厉的行政和刑事惩戒。


对于企业而言,新法的实施意味着经营层面的合规领域迎来新的挑战。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行政处罚手段规制,但有些行为一旦触及刑法规制边界,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的风险。例如,商业贿赂行为在行政层面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在某些严重情形下将直接触犯刑法中的行受贿罪名;又如,数据爬取、算法操纵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这些衔接逻辑需要从业者深入理解,方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本文旨在从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要点出发,解析主要新规中与刑法的衔接逻辑,并结合有关典型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案例,深入剖析企业可能面临的实务风险,期望帮助企业全面把握竞争合规要点,在新法环境下筑牢“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合规底线。


一、新法中商业贿赂条款的修订要点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即现行草案对应第8条的规制作了重要调整。首先,立法者回应了实践争议,将“交易相对方”排除出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对象。2022年的征求意见稿一度将正常交易相对方也纳入“受贿对象”的考量范围,引发企业对商事往来中普遍存在的折扣让利行为被误罚的担忧;而2024年公布的修订草案采纳了反馈意见,明确将交易相对方排除。这一改变回归了商业贿赂的本质,即仍旧重点打击向第三方行贿以影响交易的行为,保护正常的商业折让和促销安排。其次,新法草案增加了对受贿方的法律责任规定,弥补了现行法仅处罚行贿方、对受贿人缺乏直接约束的不足的现状。也就是说,今后无论是行贿企业还是收受贿赂的单位个人,都可能在行政程序中被追责。这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倡导的“受贿行贿一起查”原则高度一致。再次,修订草案明显加重了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显著上升。这些修订释放出强烈信号,即监管部门将以更全面的规则和更严厉的手段治理商业贿赂乱象。


与此同时,刑事法律领域也相应强化了对商业贿赂的规制力度,形成了行政规制与刑事规制并行不悖的治理格局。


首先,刑事立法与行政执法的标准衔接问题得到进一步厘清。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贿赂的行政违法标准,为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财物"范围的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适用等争议问题,将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标准统一,避免出现法律适用的"断层带"。这一衔接机制有助于实现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过罚相当",既防止以罚代刑,也避免刑事处罚的随意扩张。


其次,新修订的法律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构成要件。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感情投资"、"长期礼尚往来"等新型贿赂形式,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细化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由"实际谋利"扩展至"承诺谋利"或"接受请托",大大降低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证明难度。同时,对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要件,新增了反向举证规则,减轻了控方证明负担,提高了商业贿赂刑事追诉的效率。


再次,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结构进行了优化调整。针对不同主体、不同情节的商业贿赂行为,设置了差异化的刑罚幅度。对单位行贿罪增设了"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个人行贿罪则根据行贿数额、行贿次数、行贿对象等情节,设置了三档法定刑,并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比例。特别是在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实施商业贿赂的,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


某当事人于2018年7月向上海市某医院免费投放一台品牌为乐普科技 LEPUTECHNOLOGY、商标为西芬斯R型号为CFMS LEPU-8800的CMFS血栓弹力图仪(以下简称:血栓弹力图仪),交由该医院免费使用,并承诺承担后续维护、维修费用。作为约定,某医院承诺向当事人独家采购上述血栓弹力图仪配套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耗材)至案发,当事人通过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的方式,向该医院销售上述血栓弹力图仪配套耗材,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 282443.32元。


上海市市监局认为,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与某医院达成排他性协议,通过免费投放设备,达到向该医院独家销售配套耗材目的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7条第1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该案件中,虽然当事人与医院公对公的签订了设备投放协议,但其捆绑器材销售行为被执法机关认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通过穿透的方式将消费者视为当事人的交易相对方,以此将医院转化为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从而达到惩处医疗器械公司捆绑销售器材的目的。


二、虚假宣传条款的修订与刑事衔接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虚假宣传行为即草案第9条的规范力度。虚假宣传,亦称虚假广告等,在新业态下形式更加多样。新法细化了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尤其针对网络营销、新媒体广告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例如,针对电商平台上的“刷单炒信”、直播带货中的夸大宣传、互联网水军制造虚假评价等,新法进一步完善了禁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同时,考虑到自媒体时代个人亦可能成为广告发布者,新规强调无论经营者通过何种媒体渠道,只要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构成违法。平台经济背景下,修订草案还提出平台经营者负有防范制止虚假宣传的义务,要求平台不得为他人虚假宣传提供便利或放任不管。这一系列变化表明,法律试图全链条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到发布平台均纳入监管,织就更密实的监管网络。


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若违反国家规定,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等。需要强调的是,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主体不仅限于直接发布虚假宣传的个人,还包括明知虚假仍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广告经营者。例如某广告公司明知客户提供的宣传内容不实,仍帮助制作传播,且后果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同样,互联网平台如果参与策划、组织大规模虚假营销活动,实际扮演了广告发布者角色的,也可能被追诉。


典型案例:


某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2024年,四川省凉山州破获了一起利用抖音直播平台大肆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的系列案件,被称为全省首例“网红直播带货”案[2]。犯罪团伙以唐某杰等人为首,招募多名主播在抖音上打造“纯真助农”等虚假人设,谎称销售原产于大凉山的蜂蜜、核桃等农产品。实际上,这些产品大部分并非来自凉山,有的甚至是低价异地购入的普通食品。他们通过直播编造感人故事、打民族情怀牌,吸引众多网友下单。不仅如此,团伙还仿冒知名商标将某“大凉山特色农产品”注册商标擅自用于自己产品包装,以及雇佣大量水军刷单炒信,制造产品热销假象。


凉山州昭觉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唐某杰等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通过商业广告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同时,主犯张某、郭某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初,一审判决对主犯张某以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另一主犯郭某犯假冒商标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罚金20万;其余7名被告人因虚假广告罪分别被判处8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该案中法院还区分了主从犯:策划人张某在虚假宣传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余主播、水军头目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量刑从轻。


这一案例堪称近年来直播电商领域虚假宣传入刑的标志性案件,具有几点启示:首先,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只要规模大、危害重,就逃不脱刑法制裁。曾几何时,虚假广告罪因认定难、适用少,被称为“沉睡条款”,但自媒体时代侯一些执法动向表明这一罪名正在逐渐被“激活”。其次,共犯责任认定成为办案难点之一。在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例如直播公司老板是“组织策划者”,被认定为主犯,而参与直播的主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伪造产地证明)的人员、纵容提供平台的人员都有可能被视作共犯。再次,平台一方(抖音)虽未被追责,但该案促使平台加强自查,及时清理类似虚假宣传行为。新法生效后,如果平台对于明知的大规模虚假宣传不作为,放任违法广告泛滥,监管部门可能依据新规追究平台的连带责任甚至行政处罚,这也隐含了平台方需警惕的合规风险。


但尤其要注意的是,当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只是幌子,根本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以诈骗罪论处,而非仅按虚假广告罪处理。例如保健食品领域,有些不法分子打着夸大功效广告的幌子行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况将按照诈骗犯罪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等人开设的上海明日古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明日新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对外统称“发之萃”生发机构,通过在知名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虚假生发信息吸引客源,销售号称有“生发固发”“白转黑”功能的产品,以固定话术诱骗消费者购买多个高价疗程,实际交付由一家位于广州的公司生产的廉价洗发水,以此赚取差价牟利。经查,该团伙虚构与中科院珠海分院合作研发含有激化因子能够激活毛囊的产品。其实机构资质、员工的导师资质,以及该公司向被害人所展示的证书、专业能力培训证书等材料均证明为伪造材料。公司实则并未获得国家批准。经专业机构初步检测,该团伙所销售的产品未含有“米诺地尔”等10种该公司宣传的防脱发成分。所谓的生发产品系该公司向外省市某厂家合作定制的产品,单价仅为20元,售出价格却高达上千元。被以诈骗罪审查起诉[3]。


当然,本案的定性尚有一些争议,有待后续观察。但从总体来看,虚假宣传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正加速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恶性虚假宣传案件时,会根据情节影响等因素评估是否移送公安机关。企业需认识到,虚假宣传不再只是“交点罚款”了事的违规,而是有可能让企业和高管陷入刑事泥潭的严重违法。尤其在互联网营销时代,每一次广告投放都应经过严格法务审查,把好合规与真实性关口。


三、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新规与潜在刑事风险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和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制,草案第13条集中体现了这一点。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利用数据和算法从事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恶意抓取他人平台数据、屏蔽竞争对手网络链接、通过算法不当压价或“杀熟”等。新法针对此类行为新增和细化了禁止性规定: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表明无论通过大数据分析、机器算法还是平台规则设计来谋取不当竞争优势,凡扭曲了公平竞争的,都将受到规制。另一方面,修订草案在原有禁止不当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具体情形。例如:禁止采取流量劫持、技术障碍等方式恶意干扰用户对其他经营者产品的访问;禁止通过虚假流量、恶评等恶意交易手段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了“数据保护”专门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商业数据。这一条款等于正式将“爬虫”抓取竞争对手数据、黑客攻击窃取数据等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射程。在平台经济领域,新法草案还完善了防止“大数据杀熟”的规定,例如不得利用大数据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否则将依法惩处。综上,新法针对数据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了更系统的规则,从数据获取、算法使用到平台责任均有明确要求,体现出监管对数字领域不正当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触碰他人合法权益、危害较大,可能同时构成多项刑事犯罪。常见的刑法罪名包括:


其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之一)。如果经营者通过技术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服务器以窃取数据,即属于非法获取数据犯罪。比如某公司雇佣黑客侵入竞争对手的网站后台,批量下载客户资料或交易数据,情节严重的将被刑事立案。


典型案例:


入库案例340:通过外挂软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数据行为的定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2015年5月底,深圳市帮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淘车大师”项目,并研发出“淘车大师”手机APP,主要面向注册用户有偿提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记录查询。被告人谭某峰和徐某、陈某通等人到广东省东莞市某4S店的DMS系统测试时发现,可以在DMS系统中通过外挂软件获取维修和保养数据。2015年8月,深圳市帮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马某权等被告人受公司安排开始联系各地不同汽车品牌4S店的员工,以私下提供合作按月付酬劳的模式,让4S店的员工私下提供DMS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并要求4S店的员工配合技术员在其4S店内部工作电脑上安装外挂软件以便远程获取DMS系统中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数据。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提出成立“215”项目组,该项目组专门负责通过外挂软件到各地4S店的DMS系统中获取车辆维修和保养数据,被告人陈某通等人受公司安排负责研发部的工作并与4S店员工联系安装外挂软件。


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其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本案中,两被告单位为获取汽车维修和保养记录数据,研发了可以在DMS系统中自动获取数据的外挂软件,联系并要求全国各地不同品牌的4S店员工提供DMS系统的账号和密码,通过外挂软件等方式查询车辆数据。虽然被告人不是以技术手段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保措施后侵入,但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合法账号密码登入系统后采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符合“侵入”“非法获取”的特征,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其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若获取的数据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例如技术方案、客户名单、生产配方等具有商业价值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数据),则行为人未经许可获取、披露、使用这些数据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许多发生在化工、新材料等行业的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配方、工艺数据,给权利人造成巨额损失,从而被判刑。


典型案例:


2024年初,四川某大型化工企业“川金象”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成为唯一入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尹某向权利人川金象赔偿2.18亿元,加上4.4亿和解金,共计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其后,尹某非法泄露公司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3.5亿元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4]。


其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采取攻击手段导致对方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如恶意网络攻击令对方网站瘫痪、删除对方数据库中的重要数据等),则可能构成该项犯罪,面临严厉制裁。此外,对于个人信息的数据,如果经营者不当获取、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以获取竞争优势,则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总之,数据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和现行刑法中的网络犯罪、信息安全犯罪高度重合,一旦超出正常竞争的限度,刑事风险不容小觑。


典型案例:


过去数年间,“小旺神”相关公司将“寄生软件”潜伏于淘宝等平台,爬取海量数据并售卖,通过各种方式破解、窃取、打包销售三原告的商品信息、销量、优惠券、客户等无法计数的关键数据,获取巨额收益。涉嫌侵犯电商平台及广大商户的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旺神”侵权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小旺神”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淘宝、天猫、淘软三家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至此,这场始于2023年,牵动广大电商和商户神经、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的“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一审落槌[5]。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侵害企业数据安全犯罪将近1000人,案情涵盖黑客入侵窃取数据、员工泄密、第三方篡改数据等多个类型[6]。检察机关并通过典型案例呼吁企业加强数据合规管理,包括完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监控离职人员操作、健全数据泄露应急机制等。可以预见,随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施行,行政执法会更积极地打击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必要时将案件移交刑事处理。企业应当做到防患未然:建立数据合规制度,禁止技术人员擅自抓取他人数据;和合作伙伴签署数据合规协议;对员工强化培训,杜绝“内鬼”监守自盗。一旦发生数据争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私下采取过激手段,否则可能反受其害,触犯刑法。


四、商业秘密保护与滥用优势地位规制的衔接逻辑


商业秘密保护的新衔接逻辑: 商业秘密历来是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的高密度领域。2019年修法已加强了商业秘密保护,提高赔偿额、明确侵权情形等,此次2022年后修订主要在衔接机制上有所强化。首先,新法继续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例如明确数据、算法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要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即属商业秘密,侵权将受罚。这为刑法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其次,修订草案增设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要求行政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刑事司法。这意味着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将更加紧密。这种行刑衔接机制确保了重大商业秘密侵权必受刑法惩处。如前述四川“川金象”三聚氰胺技术泄密案:最初企业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维权,但鉴于涉案金额巨大,最终刑事立案将前员工绳之以法。此案充分体现了民事、行政、刑事“三路并进”的综合保护效果。


实务中,一些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存在误区:有人误以为只有高科技配方、工艺才算商业秘密,其实客户名单、采购渠道等经营信息一样受保护;有人认为只有直接盗窃他人文件才算侵权,事实上即便通过离职人员“挖人”获取竞争对手机密文件,也可能构罪。此外,对于“损失”的认定边界也需厘清:刑法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入罪,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因技术泄露导致市场份额下降等间接损失,司法鉴定时往往综合进行考量。在此前提下,企业在人员离职管理、技术资料保密方面要格外严格,避免内部人将商业秘密外泄给竞争对手,从而引火烧身。


典型案例:


(一)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查处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7]


陈某某曾担任某汽车内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硬件工程师一职,在其离职交接工作期间通过权利人的办公电脑把为特定客户开发项目的已经实施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打包压缩并上传发送至其个人邮箱,再下载到其个人笔记本电脑。经权利人对当事人启动内部调查,陈某某承认其存在未经许可私自窃取上传属于权利人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行为,并主动删除。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陈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认为,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创新的重要资产,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是企业投入大量资源为特定客户定向开发的重要技术资产,该商业秘密如果被非法披露并加以利用,将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本案的查办不仅向市场传递了侵权必被罚的强烈信号,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大胆创新,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提示企业自身是商业秘密的第一道防火线,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侵犯商业秘密案”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


珠海某公司系打印耗材生产企业。被告人余某某原系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在职期间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罗某原系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被告人李某原系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的产品部经理,负责对公司产品进行分析,同时根据竞争对手的价格情况,结合公司的产品成本,制定产品的价格建议,提交公司高层人员审定;被告人肖某原系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的产品销售经理,工作内容包括与客户商谈、制订合同、安排订单、发货及货款的跟踪。余某是罗某、李某、肖某的领导,罗某是肖某的直接领导。余某、罗某、李某、肖某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已掌握了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2010年12月下旬,上述四人均与珠海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守秘密及限制竞业协议》,履约期限自2010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1年1月12日余某与江西商人黄某成立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被告单位中山某公司及香港某公司、美国某公司、欧洲某公司销售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产品。余某、罗某、李某、肖某窃取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经营信息,以此制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体系,以明显低于珠海某公司的产品价格向原属于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被害单位珠海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客户名单、价格体是权利人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注释

 1.实习生张灵芝亦有重要贡献。

 2.四川法治报 揭秘四川首例“系列网红直播带货案” | 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报道(三),

https://mp.weixin.qq.com/s/aHzbPSWqD-b6AwXBFzzDJg,访问时间:2025年7月1日。

3.中国新闻网 售价千元生发产品进价仅为20元 闵行警方捣毁一个“白转黑”生发诈骗团伙,

https://www.sh.chinanews.com.cn/fzzx/2023-01-05/107026.shtml,访问时间:2025年7月1日。

4.腾讯网 四川金象前员工泄露公司技术秘密获刑5年半罚款280万元,

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03A01XAZ00,访问时间:2025年7月1日。

5.新华网 全国“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一审落槌!寄生软件被判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

http://js.news.cn/20250626/4c895fc6f56546d6863bb70ef1bc9819/c.html,

访问时间:2025年7月1日。

6.人民网 检察机关2024年共起诉各类侵害企业数据安全犯罪近千人,http://society.people.com.cn/GB/n1/2025/0124/c1008-40408557.html,

访问时间:2025年7月1日。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a7ddd5c059ff4b3890dd4a91fbb2097d.html,访问时间: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