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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税务核查切口撕开跨境腐败的“窗户纸”---试评《反跨境腐败法(草案)》与税务合规的联动

作者:全开明 谢美山 袁苇 孙博宁 2026-09-18

【摘要】2026年8月《反跨境腐败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把企业廉洁合规义务上升为法定要求。在这一变化之下,税务核查不再只是一项征管技术,而正在慢慢成为发现跨境腐败线索、支撑企业反腐败合规的基础性工具。本文选取CRS情报交换、信托税务穿透、弃籍清税、受益所有人备案、对外支付备案、税收协定专项情报、一般反避税与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反洗钱资金监测这八类税务入口,搭建起涵盖信息、架构、资金、身份四个角度的分析框架,分别论证税务核查在反跨境腐败中的识别机理,据此提出企业事前税务核查备案的合规路径。


【关键词】反跨境腐败  税务核查  CRS  受益所有人  合规义务  廉洁治理


一、立法新动向:反跨境腐败法草案首审,企业合规义务进入法律倒计时


2026年8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反跨境腐败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规定了我国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适用范围和国家立场,搭建了跨部门协同机制,并且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写入“企业廉洁合规义务”。此前,这类要求大多停留在倡导性文件和行业指引里。


草案全文还没有公开,表决也尚未排上日程,但立法意图却已清晰可辨:用法律手段强化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中的廉洁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体系。草案将企业合规义务从原来的道德倡导、行业指引层面提升至法律强制层级,预示着未来执法机关或将依据该法对企业是否履行反腐败合规职责进行实质性审查。


真正的问题出在执行层面:在跨境腐败行为日益借助离岸架构、复杂资金通道与身份转换予以掩饰的当下,执法机关如何有效识别跨境腐败行为?传统依靠举报、事后追责的刑事追查慢且被动,而税务系统的作用恰好相反——其手里掌握着覆盖面最广的资金与身份数据链。税务机关并不办理贪贿案件,但其日常采集的数据,往往能暴露权属错配、资金异常和利益输送的痕迹。很多案子表面看似“税收不合规”,实则可能指向更深层次的廉洁风险。


由此,下文将提炼分析框架,继而剖析税务入口的识别机理,最后落脚于企业反腐败合规的税务维度建构。


二、八大税务核查切口的规范分析


(一)切口一:CRS国际税收情报互换——跨境金融资产透明化的“对账机制”


自2017年起,我国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称CRS),要求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个人和机构的金融账户并把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到2018年9月,年度自动交换已经覆盖一百多个辖区,银行存款、托管证券、保险合约、基金权益这些主要金融资产类别都在其中。


CRS在反腐败方面的价值在于,其能清晰地暴露“境内申报”与“境外持有”之间的系统性错位。在缺乏信息交换机制的时代,离岸账户隐匿资产几乎没有什么成本。而CRS实施后,税务机关可定期接收来自开曼、瑞士、新加坡等地金融机构报送的含有账户持有人姓名、地址、税收居民身份、账户余额及年度收入等关键字段的账户信息。一旦某中国税收居民被发现有未申报的大额境外账户,即可触发专项税务核查程序。其逻辑近似会计对账,比方说一家公司境内现金流量表显示没有大额外汇支出,却在CRS数据中被发现持有数百万美元存款,二者之间的矛盾本身就构成了初步疑点。此时,税务机关可依法要求纳税人说明资金来源与用途,并结合账户流水、申报记录与资产规模进行综合核查。无法合理解释者的账户可能被认定为隐瞒收入或转移资产的工具,进而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案例】某国有控股锑业公司进出口业务负责人宋某某,2005年至2015年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供应商回扣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9万余元,另骗取国有财物人民币89万余元、美元4.57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定案证据中包含境外汇款申请书、付款申请书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涉案资金的跨境流转轨迹正是依靠这些凭证逐一还原。该案发生在CRS情报交换全面铺开之前,资金线索主要依赖个案侦查取证;若置于今天的CRS框架之下,境外账户的余额与收支信息将由账户所在辖区金融机构定期报送,境内工资申报与境外账户流水之间的失衡将更早、更系统地暴露,为纪检监察机关固定证据提供直接抓手。


(二)切口二:信托税务穿透——揭开离岸架构“所有权面纱”的法律工具


离岸信托长期被视为资产隔离与财富传承的工具系因其在表面上能把资产所有权隔离开来。然而,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信托安排进行穿透认定,追溯真实经济利益归属。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信托税制,不过《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反避税规则里,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作纳税调整的权力早就有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得直接明朗:以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交易,税务机关可以重新定性。离岸信托若被用来隐匿腐败所得,其“非商业目的”特征一碰即着,条款随之激活,穿透的核心是还原“经济实质”。如某中国籍企业家在BVI设立信托并将股权和房产等均装入,其对资产处置、指定收益分配具有实际决定权。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他就是“实质所有人”,将相关资产照旧纳入其全球纳税义务范围,并通过调取信托契约、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把控制权、收益权和消费流串成完整证据链。


另外,随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在中国生效,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专项情报请求(Specific Request)向信托设立地的主管机关索取底层文件。虽然部分离岸地仍以“保密法”为由拒绝提供信息,但在近年来国际压力下,越来越多辖区开始配合实质性调查。例如,欧洲多国已建立信托登记制度,要求披露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信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在推动“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标准,削弱传统避税地的信息壁垒。


【案例】某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境外基金,通过同样注册于开曼的中间控股公司及一家香港公司,间接持有境内某路桥经营公司股权;2011年,该基金将其持有的中间控股公司26.32%股权以2.8亿美元对外转让。税务机关经审核认定,中间控股公司与香港公司仅在避税地注册、无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转让价主要取决于境内标的估值,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遂否定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对股权转让所得追缴企业所得税,该基金实际缴纳税款人民币1.05亿余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再审申请。


该案虽为税收征管案件,但其确立的穿透逻辑:不看架构形式,只问经济实质与真实目的同样适用于以离岸信托、多层持股包装腐败所得的场景。架构一旦被认定缺乏合理商业目的,“所有权面纱”便挡不住税务机关的还原与重新定性。


(三)切口三:弃籍税与税收居民身份——全球资产清算的“终局性审查”


我国尚未开征独立的“弃籍税”(Exit Tax),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构建了一个功能类似的制度框架,纳税人因移居境外而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前办理税款清算。这一程序虽然名义上是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但实际上构成了对高净值个人全球资产来源的一次终局性审查。


其反腐能力源于“全球资产申报义务”与“自证清白”的结合。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主动掌握个人境外资产全貌,但在弃籍清算环节,纳税人必须主动披露。一旦申报信息与CRS交换数据、外汇购付汇记录或其他第三方情报存在重大差异,就会形成明显疑点。更进一步,税务机关还可以联动受益所有人备案系统、对外支付备案与反洗钱系统交叉验证,使“资产洗白型”行为和移民面临极高暴露风险。


同时,弃籍税机制具有“时间窗口集中暴露”的特征。因为清算程序集中在户籍注销前完成,税务机关可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高净值人群的全球资产信息,形成批量筛查能力。近年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建立了“高净值个人动态监控名单”,对计划移民或已注销户籍人员实施重点跟踪,防止税源流失。


【案例】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张某,1995年至2016年间利用主管项目审批等职务便利,为多名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22万余元;其妻先后在香港购买价值人民币850万元、港币1298万元的股票,张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对此隐瞒不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本案意义在于:境外金融资产未能在官方申报环节浮出水面,最终只能依赖侦查程序查实;而在CRS自动交换、外汇购付汇记录与弃籍清税申报交叉验证的机制下,“境内职务行为—境外金融资产”的错配本可以在申报比对环节更早触发核查。


(四)切口四: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穿透股权代持与壳公司链条的“显影剂”


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把公司、合伙企业等商事主体的最终控制人备案变成了硬性要求。“受益所有人”,指通过股权、表决权、协议或其他方式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备案内容涵盖姓名、国籍、身份证件、持股比例及控制方式。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会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牵连企业信用评级与融资资格。


这项制度的分量远超一般的商事登记。其靶子正是“股权代持”“多层嵌套”“壳公司循环持股”这些隐蔽控制结构——让真实权属关系显形。放在反腐语境里看尤其要紧:大量腐败资产就是靠设立离岸公司、境内空壳企业或代持架构转移藏匿的,产权表面清清楚楚,背后操盘的却是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过去追溯不动,是因为信息不透明;如今执法机关手里有了系统性的识别工具。


税务机关可以将备案信息与其他数据源进行比对,梳理出完整的企业控制网络图谱。举个典型的例子:某企业申报的受益所有人为某自然人A,但税务系统显示A本身并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却频繁为关联企业支付各类费用;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企业实际控制人系某政府官员亲属。这种异常关联一旦被识别,税务部门就可以立即启动专项调查。此外,该制度还与反洗钱义务形成联动:根据新修订的《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在开立账户时必须严格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如果发现虚假备案或隐瞒实控人,要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更为重要的是,这项制度改变了腐败行为的成本结构。从前设几层壳公司就能藏得住;如今每一家实体都要披露最终控制人,架构越复杂、成本越高。就算用境外主体嵌套,只要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持有资产,“实际控制”标准照样穿透。举例而言: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在香港,境内运营资金却由某内地自然人调拨,高管任免也由其拍板,那么这个自然人仍可能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备案义务躲不掉。


【案例】某县委书记之弟廖某某,接受某园林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请托,通过联系业主单位负责人、在招标文件中加设排他性业绩条件等方式帮助其借用五家公司资质围标并中标某市政景观工程,先后收受“感谢费”79.995万元;此后又伙同他人以加设招标条件、借用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围标等手段承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工程。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该案中“借用五家公司资质围标”正是典型的影子主体操纵结构——表面上各家投标企业彼此独立,实际操盘者却是同一自然人。2024年11月《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施行后,此类安排的成本大幅上升:投标主体须逐一备案最终受益所有人,同一控制人操纵多家壳公司围标的关联性,在备案信息的数据比对下将无处遁形。


(五)切口五: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金出境通道中的腐败线索捕捉


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是一道实打实的防线。按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款项,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银行付汇时查验备案表,未完成备案不得对外支付——税款前置、资金后行,闭环就此形成。


这套机制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已经成为筛查异常资金外流的重要突破口。企业一旦向境外空壳公司支付高额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或者中介服务费,尤其是收款方设在避税地,或是反洗钱监管宽松的地区,这笔交易大概率会引起税务机关的专项关注。税务部门会逐一核查交易合同是否真实、交易对价是否公允、收款方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此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转移非法所得的违规行为。


对外支付暴露的风险点,与跨境腐败高度耦合。国际商业实践中,第三方中介费用本来就是腐败高发地带:虚构顾问协议、虚增佣金比例、把贿赂包装成“市场推广费”,是行贿方的惯用手法。这类安排穿着合法商业外衣,但在税务备案环节很难完全掩饰其不合理性——结合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行业平均费率水平和关联交易背景,偏离正常商业逻辑的资金安排是能被识别出来的。


【案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某伙同某市属国企党委书记汤某某,由张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建设工程公司名义,与设备供应商签订销售代理协议,约定“居间代理费”233万余元;张某某无需付出任何资金、技术与劳务,纯粹充当汤某某的“代言人”,所获好处二人约定均分,实际收受50万元,另有183万余元因案发未取得。法院认定该居间协议只是掩盖共同受贿的形式,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本案的居间费支付发生在境内,但其手法与跨境腐败中的“境外咨询费、中介费”外衣类似:合同真实性与对价合理性,恰是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审查的核心内容。倘若此类协议的收款方是境外空壳公司,税务机关在备案核查中发现的“无实质履约能力、费率偏离行业水平”等疑点,便会成为穿透变相贿赂的起点。


因此,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不仅是税收合规程序,更是穿透虚假交易、锁定腐败资金路径的关键节点。对于企业来说,所有大额对外支付都必须具备充分的商业逻辑作为支撑,否则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与行政处罚,更可能因涉嫌利益输送而卷入刑事调查。


(六)切口六:税收协定情报交换与多边征管互助——主动调查通道的国际延伸


CRS机制的局限在于难以直接揭示资金转移的具体用途,也无法还原背后的真实交易动机。相比之下,《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及各类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提供了更为灵活且具有穿透力的主动调查工具。


其中,专项情报交换(Specif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尤为关键:一国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向其他辖区的主管当局提出针对性的信息请求,调取境外银行记录、信托文件甚至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受CRS报送周期的限制。相较于CRS的“广撒网”式数据采集,税收协定与多边公约支持的情报交换机制更强调“精准打击”。能够突破形式合规的表象,深入核查交易实质。


此外,同期税务检查(Joint Audits)机制也能在复杂案件中发挥协同价值。针对多国牵扯的跨境腐败案件,我国税务机关可以与其他辖区联合组成审计小组,同步调取跨国企业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财务与税务资料,有效避免因信息割裂造成的监管盲区。


综上所述,税收协定与多边征管互助补上了自动信息交换在深度和灵活性上的短板,把国际调查通道从“被动接收”改成“主动索取”。税务机关由此获得超越国界的取证能力——即便没有直接管辖权,也能追着腐败资金的国际流向跑。对企业,这意味着靠境外信息壁垒隐藏不当行为的策略越来越不保险;合规经营不能只盯着本地规则,还要预判国际税收合作趋势带来的透明化风险。


(七)切口七:一般反避税与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离岸架构的经济实质检验


在现行税法框架下,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与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共同用以约束跨境利润转移。而且它们的适用范围早已超越纯粹的税收考量,延伸到了对离岸安排真实商业目的的实质性审查。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的企业,如非因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税务机关可将应归属居民企业的部分计入其当期收入。条款覆盖的不只是典型的避税地子公司,通过多层控股结构间接控制的离岸实体同样在内。实务中,税务机关会综合考量境外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雇员数量、实际管理地点等因素,判断其有无“实质性经营活动”——一家离岸公司如果只持有现金或金融资产、没有真实业务,被认定为“空壳公司”进而触发视同分配的概率很高。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同样赋予税务机关一般反避税权力,个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以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对个人而言,即便某项离岸信托、基金会或持股平台在形式上符合注册地法律,只要其主要目的被认定为隐匿财产、逃避监管或掩饰非法所得,仍可能面临税务重估。


【案例】某市基础建设投资集团原党委书记彭某某,2010年至2017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土地承租、设备采购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其妻贾某某将其中4299万余元受贿所得通过地下钱庄或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并在多个国家购置房产、国债,办理移民手续。二人案发前逃匿境外并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法院裁定没收境内违法所得人民币1亿余元及黄金制品,并没收境外五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及孳息、50余万美元及孳息。


该案勾勒出跨境腐败资产的典型沉淀路径——绕开正规金融渠道出境,以境外不动产与金融资产形式持有。而从税务视角看,这类缺乏经济实质与合法来源支撑的境外资产架构,正是一般反避税与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瞄准的靶心:资产的持有、收益与申报一旦无法相互印证,税务核查就会成为撬开整个链条的支点。


可见,一般反避税和CFC规则不仅是税收征管工具,更是穿透离岸架构、厘清隐藏利益链条的重要制度工具。两套规则要求纳税人举证说明其跨境安排具备真实商业目的,也为识别以腐败为目的的资产隐匿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对企业来说,任何涉及在低税负地区设立受控主体、留存利润的安排,都必须具备清晰、可验证的商业逻辑,否则将面临税务调整甚至触发后续延伸监管。


(八)切口八:反洗钱大额资金监测联动——资金端的闭环监控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在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等日常合规工作。简言之,单笔或当日累计现金交易达到5万元人民币、跨境资金划转超过等值1万美元等情形均会触发大额交易报送。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已被明确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因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统一的数据平台,会依法定期向纪检监察、公安及税务部门推送高风险交易预警。


反洗钱监测与税务申报之间正在形成“双向比对”机制。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把纳税人申报的境外收入、资产信息与反洗钱系统中的跨境资金流入记录交叉验证;另一方面,反洗钱机构将未申报的大额资金变动反馈税务系统作为疑点。对担任公职或掌握审批权的高管群体,其账户属天然高风险类别,金融机构必须对这类高风险客户实施强化尽职调查(EDD),包括了解资金来源、用途及最终受益人。任何异常资金流入,尤其是来自与政府项目有关联的第三方企业或离岸实体的款项,都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所以,反洗钱体系与税务监管相结合,不光能捕捉显性违法行为,还能借助行为分析交易行为特征、识别潜在腐败线索。对企业而言,忽视该联动机制就相当于将其合规短板直接暴露在监管机关视野中,从而同时面临多维度的核查。


三、企业反腐败合规的税务维度:从事后应对到事前备案


综观前述八大税务核查切口,作用机制可以归成四个维度的信息闭环:信息端、架构端、资金端和身份端。四端并非各管一段,而是数据互联、规则协同,对跨境腐败形成系统性的压制。信息端负责输出初始线索、曝光隐匿资产,架构端重点拆解股权控制关系和真实经济实质,资金端关注全程资金流向进而精准锁定非法收益的转移轨迹,身份端对核心人员的国籍、税务居民身份变动等予以持续监测。


正是这四大维度的协同联动,使依靠离岸架构、虚假交易或变更身份掩盖腐败行为的操作受到了穿透式审查;也正因如此,税务稽查超出了传统征管的范畴,逐渐成为国家反腐败体系中的关键支撑。对企业而言,唯有理解这套闭环逻辑,才有可能搭建起有效的合规防线。


(一)事前税务核查备案的制度价值


面对日益严密的跨境监管网络,企业履行反腐败合规义务,不能再停留于签署廉洁承诺或制定内部守则的表层动作上,而应将内部税务核查机制嵌入高管任职与履职全过程,建立“事前税务核查备案”制度。所谓事前税务核查备案,是指企业在关键岗位人员入职前及履职期间,系统收集、核实其个人税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个税申报记录、境外收入与资产申报情况、离岸信托或持股架构安排、税务居民身份变更计划、大额资金来源证明等,并形成可追溯的合规档案。


该制度具有双重价值:第一,作为风险前置识别工具,它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拟任高管是否存在未申报境外所得、滥用离岸结构或涉及可疑资金流动等问题,避免因用人失察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作为合规证据留存机制,在将来可能面临的执法调查中,企业可以出示已完成尽职调查的记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从而争取责任减免或程序上的优待。


(二)法律边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约束


落地这套制度,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首先,信息收集都要有合法授权作为依据,一般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合规承诺书或专项授权书明确员工的信息报送义务。其次,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敏感信息处理的相关要求,确保收集范围限于必要程度,同时做好加密存储、权限分级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最后,核查结果应由独立合规部门留存保管,仅用于反腐败合规评估,不得擅自用于其他人事管理用途。


四、结语


面对反跨境腐败相关立法不断推进、合规要求持续收紧的现状,企业应落实三项务实行动:


第一,建立高管税务信息备案与动态更新机制,把税务合规纳入干部选拔与任期管理流程;


第二,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定期核查离岸架构、信托安排与CRS数据匹配性,确保对外披露信息与内部申报保持一致;


第三,将税务合规深度嵌入反舞弊内控体系,实现财务、法务、合规与审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预警。


反跨境腐败立法的推进,并不是要给“走出去”的企业人为设限,本质上是对企业全球经营的合规能力,提出了一套系统性升级要求。税务核查作为连接财务透明与法律问责的关键环节,正在成为企业廉洁合规绕不开的实操路径。企业只有主动跟上这一变化,才能在规则日益清晰的国际竞争中行稳致远。


本文撰写钱思涵、王萌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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