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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配合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工作详解(下)——常见问题拆解与应对路径

作者:李伟华 余佳薇 2025-10-22

常见问题处理


问题一:协助执行中如何区分保单关系人身份开展操作?


答:在保险协助司法执行流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差异直接决定了可执行权益范围与操作边界,需结合查询、冻结、划扣等不同执行场景针对性区分,具体操作标准如下:


1. 开展保单查询时,是否需要区分被执行人的保单关系人身份?


原则上,无需区分被执行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从查询的核心目的来看,其旨在协助有权机关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是否存在保单及保单基础信息(如险种、缴费状态、权益金额等),而非变更或处分保单权益;从信息属性来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单合同的核心参与主体,其身份信息与保单信息天然绑定,均属于有权机关需核查的范畴。因此,无论被执行人在保单中担任何种角色,经办机构均需按协助执行要求,完整提供与被执行人相关的保单信息,确保查询结果全面、准确。


2. 实施保单冻结时,如何根据被执行人的保单关系人身份确定冻结范围?


需严格根据被执行人的保单关系人身份区分冻结范围,因冻结涉及保单权益的实质限制(冻结后保单不得办理退保、权益领取等操作),核心是锁定被执行人专属享有的保单权益:


① 若被执行人为投保人,冻结范围为其享有的保单现金价值权益,包括已积累的现金价值及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价值(如分红型保单的红利计入现金价值部分),因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核心财产权益,冻结后可限制投保人通过退保转移该权益;


② 若被执行人为受益人,冻结范围为其享有的受益权,包括已确定归属的保险金请求权(如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应领取的死亡保险金)、未到期但已明确的受益权益(如约定由受益人领取的生存金),冻结后可防止受益人擅自领取或转让该权益;


③ 若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需先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判断其是否享有可执行权益:仅当保单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有权领取生存金、年金等权益时,才冻结该部分权益;若被保险人仅为保险保障的承载主体(如纯保障型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无生存金领取权),则无对应权益可冻结。


3. 办理保单划扣时,如何结合被执行人的保单关系人身份明确划扣标的?


答:需精准结合被执行人的保单关系人身份及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划扣标的为被执行人专属享有的、已具备实际支付条件的保单权益,不得超出其权利范围划扣其他主体权益,范围与基本原则与上述内容一致。


在实际划扣操作中,建议经办机构主动与执行人员沟通,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如现金价值计算方式、权益领取条件)、监管规定(如禁止违规划扣保障型权益),明确划扣标的的合法性与可行性,既确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也避免因划扣范围不当损害其他保单关系人(如无责任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在执行时能否通知客户?


答:法院执行保单权益时,通知客户需按地域规则与执行阶段予以区分:


冻结、扣划前:保险公司不能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原因是冻结、扣划前通知可能致客户转移财产,且查询阶段多在案件审理中需保密;涉刑事案件侦查时,通知或涉通风报信。


冻结、扣划后:应分情况处理,上海、四川高院规定,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冻结后可通知,给予其赎买权并提示联系法院主动履行义务;若三者一致,则可以直接执行,无需通知。


由于目前无全国统一规定,实操中需先咨询执行法院,确认通知时点、对象及内容,保留沟通证据;内部需控制信息范围,避免违规。总结实践操作要点:


1、可通知的情形: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知晓,保险公司可以通知客户的情况主要在协助司法机关完成冻结程序后,且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情况。

而执行之前,有关机关尚在向保险公司查询保单的案件,多数还在审理过程中,为避免影响诉讼进程(如客户提前转移可执行资产),保险公司应予以保密,或在取得司法机关书面同意后通知相关人员。


2、刑事案件:如涉及刑事案件,尤其是在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公司应避免通知相关人员,甚至公司内部应在一定范围内分享,避免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阻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处理。例如,重庆一银行副行长就因为在公安机关查询后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


3、通知对象:上海高院规定,通知对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四川、江苏等地规定,通知对象只涉及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但是往往法院执行人员会自行通知投保人,而且在实践中,由于投被保人之间关系密切,通知被保险人后,一般情况投保人也会知晓。


4、通知时间:一般为冻结程序完成后且扣划程序开始前,保险公司通知相关人员赎买被冻结保险的权利,或要求其主动联系法院并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


5、注意事项:由于尚未颁布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规定规则,各地的规则也都有不同之处,因此在配合司法机关查询、冻结、划扣时,如当地无相应的司法解释或书面规则,建议保险公司都主动咨询司法机关,确认能否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明确可以通知时点、通知对象及通知内容,并保留相关沟通证据。


问题三:客户被列为被执行人时,保单保全变更该如何处理?


答:客户被列为被执行人,处理方式需分情况而定:若保险公司已收到法院或相关机构出具的冻结、划扣通知,不得再为其办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变更;若尚未收到任何执行通知,可按照正常业务流程为客户办理保全变更手续,确保操作合规且不违反司法要求。


问题四:协助划扣保单现金价值时,能否先扣除被执行人的保单贷款?


答:在协助划扣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的场景中,关于是否可优先扣除其欠保险公司的保单贷款,目前全国范围内裁判标准尚未统一。实践中,部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先行扣除贷款,认为此举可优先保障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另有部分法院则认为保险公司无权自行扣除,需全额划扣至法院指定账户。综合实务经验,建议保险公司优先扣除保单贷款,若法院对该操作提出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五:客户因银行卡冻结要求现金支付时,该如何处理理赔款、保单现金价值?


答:若客户以银行卡被冻结为由,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理赔款、保单现金价值等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现金收付费需求。为提升业务效率、降低现金管理风险,可优先建议客户办理新的有效银行卡,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款项;若客户坚持选择现金付款,需要求客户提供现金付费的证明性资料,并严格履行公司内部 OA 审批手续。同时,若该笔现金支付涉及反洗钱相关要求,还应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确保全流程符合反洗钱及公司合规制度。


问题六:执行人员以保密为由不透露案情,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反洗钱相关事宜?


答:若执行人员在对接业务过程中,以保密为由不透露具体案情及该案件是否涉及反洗钱,保险公司也不能因此省略合规审查流程,需主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调查应围绕多维度信息展开,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息(如身份真实性、职业、工作单位等)、所购保单详情(如保单类型、险种、保费金额),以及保单后续操作(如是否办理过贷款、有无投保人或受益人变更等保全业务),通过综合分析判断业务合规性,确保在配合执行人员工作的同时,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问题七:协助执行时,该如何把控资金到账时间以避免法律风险?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合司法机关或有权机构的协助执行要求,是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且需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办理各项手续。为确保按时完成协助执行操作,避免因延误面临法律风险,建议通过邮件、书面函件等可追溯的方式,及时督导、催促公司运营部门及财务部门推进手续办理,明确各环节时间节点与责任人,确保全流程高效、合规推进。


问题八:保单冻结期满后,该如何处理才能符合法律规定?


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任何财产权益的冻结均设有明确期限,期限届满后,若需继续冻结,必须由有权机关重新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具体操作需分情况处理:若冻结期满后未收到有权机关的续冻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解除对保单的冻结措施;为避免遗漏续冻需求、保障操作严谨性,可在冻结期届满前主动联系有权机关,询问是否需要办理续冻手续,若有权机关未回复或明确告知不续冻,应在冻结期满的次日立即解除冻结,确保每一步操作均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合规风险。


问题九:能否通过补足现金价值恢复保单效力?


答:补足现价恢复保单,主要指的情形是相关人员赎买保单。四川高院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法院可以自行或委托保险机构通知受益人赎买,并给予一定时间的赎买期。若受益人未在期限内赎买,则法院直接扣划。上海、江苏高院均有类似规定。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建议:


1、赎买前提:原则上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才可以赎买保单,在支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后,保单继续有效。


2、赎买主体:原则上只有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权赎买,前提是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


但从保险业务实践及保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如该投保人已全部结清其诉讼欠款,并在保险公司与司法机关确认后,可以考虑允许投保人在保单条款认可的前提下,补足保费维持保单效力。


3、赎买期限:从多地的规定中判断,赎买期限应由司法机关来确定,上海与四川都规定了赎买的最短时限,建议公司在协助执行时,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明确赎买期限后,及时告知相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4、变更流程:赎买由于涉及投保人的变更,建议保险公司提前制定相关保单变更的流程和制度,并设计客户需要签署的文件资料,还应注意与保单条款以及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衔接,确保赎买过程合法合规顺畅。


问题十:冻结后,账户现金价值能否变化?


答:一般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后,司法实践中采取“只进不出”的原则,即允许账户接收资金,但禁止转出、消费或取现等使账户资金可能低于被执行金额的行为。而保单现金价值被法院冻结后,从本质上是司法机关禁止保险公司对已冻结的保单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执行的事项,包括分红、退保、减保等动作,虽然相关法规未予明确,但可以考虑参照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规则执行。鉴于此,原则上保险公司可以区分以下情况:


1、全部冻结:如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执行的款项,即现金价值被全部冻结的,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任何行为降低现金价值从而影响执行,但原则上可以增加现金价值,所增长的现金价值很可能会被纳入冻结的范围;


2、部分冻结:如保单的现金价值高于偿还执行的款项,保单的现金价值仅被部分冻结,则保险公司原则上可以降低现金价值,但降低后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被冻结的金额。


3、实践建议:由于上述规则是基于强制执行银行账号实践经验以及强制执行的本质所推导而出,因此在实施前建议(1)与司法机关沟通,确保司法机关充分知情并同意;(2)由于各地执行规则的差异,保险公司在协助执行前也需要认真阅读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内容,诸如有的法律文书中的执行范围是保单现金价值及其孳息、红利收益等。


问题十一:除了法院,还有哪些部门机关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配合?


本文讨论的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执行环节,除此以外,其他部门机关也有权采取相关查询、冻结、扣划等措施,理论上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配合。例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监察机关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法院以外,其他国家机关和部门一般只具有查询、冻结的权力,少数情况下能够直接扣划。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也有一定的侦查权。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4、《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结语


在人身保险协助执行领域,“顶层规范缺失、实践标准不一”的现状,正使其成为司法与保险行业交织的“争议地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71号裁定书已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属性可被执行,终结了“能否执行”的核心争论,但“如何执行”的细节仍处于各地法院“各自为战”的状态——从保单现金价值的扣划边界,到健康险、意外险等保障性产品的执行豁免尺度,再到被保险人、受益人赎买权的操作流程,均缺乏统一标准,这给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工作带来了持续挑战。更需关注的是,随着法院与保险系统对接的深化,人身保险执行案件数量已从过往的“个位数”迈入“规模化”阶段,这种缺乏统一规范的状态所引发的矛盾正逐步凸显:异地法院执行要求的差异,可能导致保险内勤在操作中陷入“按本地惯例处理不合规、按异地要求操作引投诉”的两难;而执行细节的模糊,也可能增加公司面临法院追责或客户纠纷的风险。或许未来,最高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会联合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对执行范围、操作流程、权益平衡等核心问题予以明确,但在此之前,这种“争议中探索、差异中推进”的现状,仍将是人身保险协助执行领域长期面临的现实。


协助执行作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内勤合规工作的关键环节——从执行材料核验的“双人双证”要求,到资金划扣的账户规范,再到严禁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法律风险警示,每一步操作都直接关乎公司合规与品牌声誉。因此,建议内勤团队将本文作为日常工作的核心指南,全员系统学习手册中梳理的地域执行规则差异、全流程操作节点及风险防控要点,在遇到执行需求时对照手册精准落地操作:既确保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不推诿、不疏漏,也通过规范操作妥善规避客户投诉、法院追责等潜在风险,让每一次协助执行都合法、合规、无争议,为公司稳健运营筑牢合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