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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土耳其合规系列之十:没有实体怎么用人?——名义雇主(EOR)模式的法律构造、风险边界与决策建议

作者:候朝辉 2026-09-16

引言

中国企业赴土耳其开展业务——无论是工程承包、设备安装、技术服务,还是设立研发中心、拓展销售渠道——人员跨境派遣往往是项目推进中最先需要解决的实务问题。不少企业习惯“项目先动起来、签证慢慢办”,或误以为“有土耳其客户发邀请函就能过去工作”。在土耳其严格的外国人就业管制下,这类操作可能涉及非法用工,触发高额罚款、驱逐出境乃至再入境禁令。


土耳其对外籍人员就业的监管近年来持续收紧。2024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ÇSGB)发布新版工作许可评估指南,大幅提高雇主财务门槛、调整薪资倍数,同时扩大IT、研发等行业的豁免范围,呈现“门槛提高、重点行业放宽”的取向;进入2026年,行政罚款又按25.49%的再评估率上调,非法用工的成本进一步增大。对出海企业而言,用工合规已不再是合同签署后的收尾工作,而是项目投标和商务谈判阶段就需要前置规划的核心事项。


实务中一个常见困境是:中企在土耳其没有设立实体,或虽已设公司但无法满足“1名外籍员工配5名本地员工”的雇佣比例,于是由土耳其客户或合作方代为申请工作许可、代发工资社保——即“名义雇主”/EOR(Employer of Record)安排。这种安排是否合法?风险边界在哪里?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梳理EOR模式的法律构造与现实价值,分析其风险边界,给出可操作的决策建议与合同设计要点。


一、什么是EOR?

EOR模式下,土耳其公司作为法律雇主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工作许可、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员工的实际工作则由境外企业安排。土耳其并无专门规制EOR的成文法,该安排系在《劳动法》普通雇佣合同基础上,叠加一层EOR与境外客户之间的服务协议构造而成。


实务中主要呈现两种形态:一是土耳其客户作为名义雇主,为中企人员办理工签;二是通过第三方专业EOR服务商雇佣派驻。两者底层法律逻辑相同,但专业EOR在合同规范度、土籍员工池、薪资社保操作及知识产权/数据安排上更为成熟。


维度

EOR/名义雇主

劳务派遣(临时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普通雇佣合同+服务协议

《劳动法》第7条+第4904号法

资质要求

普通公司即可

须经就业局批准的持牌私人职业介绍所

适用情形

境外客户在土无实体

仅限产假替代、季节性、紧急增产等法定情形

期限

无法定限制

一般不超过4个月,续延累计不超过8个月

用工方

境外公司(土境内无用工方)

土耳其境内用工企业


理解EOR的合法性,需将其与土耳其法律下受严格管制的“劳务派遣”区分开来:


典型EOR中,员工服务对象为境外公司,土境内不存在“用工企业”,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这正是EOR模式得以立足的法律逻辑。


二、企业为什么需要EOR?

理解EOR的兴起,必须回到土耳其工作许可制度中最核心的一道门槛。


(一)1:5雇佣比例


最广为人知的规则是雇佣比例:每雇用1名外籍员工,雇主须在同一工作场所至少有5名在社保机构(SGK)登记的土耳其籍员工,并按此比例线性增长。


例如,一家在伊斯坦布尔做跨境电商的中国公司,为了三名本地员工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SGK社保登记拖了两个月,银行开户三周,律师费加翻译公证等杂项花费约20万里拉 。老板事后算账:如果当时直接用EOR,团队可以早三个月运转起来。


(二)比例规则的主要例外


考虑到不同行业和投资阶段的实际情况,法规也为1:5比例开了若干口子。理解这些例外,往往能直接决定一个项目的人员方案是否走得通:


例外情形

条件

豁免范围

高营业额企业

上年度净销售额≥5,000万里拉

5名外籍员工免比例,第6名起恢复1:5

IT行业

软件开发、数据库管理、移动应用开发等专业岗位

免比例和财务条件审查

研发/科技发展区

持研发/设计中心证书或入驻科技发展区(Teknokent)

外籍人员许可享专项便利

长期居留者

过去5年内在土合法居留满3年

最多3名此类员工免比例,外籍总数不超过土籍员工数

外籍合伙人(大额投资)

持股价值≥10万美元

财务与雇佣条件均不适用

新设公司宽限期

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

暂不要求比例,续签时恢复审查

公共项目/双边协议项目

公共采购或双边、多边协议项下

免比例和财务条件


不难看出,政策倾斜主要面向IT、研发类企业;而传统制造、工程、商贸类出海企业,仍须正面面对1:5的约束。


(三)财务门槛与薪资倍数


按2024年10月更新的评估标准,新设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里拉即可跨过财务门槛,这一标准已从此前的10万里拉大幅上调;但资本门槛解决了,1:5比例仍在,形成“先招人才能办许可、先办许可才能合法招人”的困局,也正是EOR模式在现实中盛行的根本原因。


除了雇主端的条件,员工端还有薪资要求:外籍员工申报工资不得低于按毛最低工资倍数计算的岗位标准。


(四)EOR模式的现实价值


在上述制度约束下,EOR模式为企业提供了以下价值:


1.突破1:5死结:企业无需在土设立实体,也无需满足雇佣比例,即可合法派驻人员;


2.落地速度快:免除公司注册、银行开户、社保登记等前期筹备,显著缩短项目启动周期;


3.初期成本可控:对比自设实体,避免了公司维护、本地招聘、合规管理等固定成本;


4.专业服务商兜底合规操作:薪资倍数、社保缴纳、合同本地化等由服务商成熟体系执行,减少企业自身的合规盲区。


例如,一家巴黎B2B SaaS初创公司完成种子轮融资后急需扩充工程团队,但既不想在土耳其设立实体,又希望在45天内完成入职。最终通过土耳其本地EOR服务商Azkan Group解决:由EOR作为法律雇主签署劳动合同、办理SGK社保登记、处理工资税扣缴,法国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管理。6周内完成5名专业人员招聘入职,招聘成本较法国本地降低约55%,团队6个月留存率100%。


三、EOR的风险边界

市面上“EOR完全合法、零风险”的宣传并不准确。它的合法性是一个灰度问题:安排越接近“真实雇佣+清晰服务边界”,风险越低;越接近“壳公司挂名+客户全面管控”,风险越高。

以下按风险层次,依次展开:


(一)显性合规风险


有无工作许可、有无足额缴纳社保、工资是否达到岗位倍数标准。这些是劳动监察日常检查的重点。通过规范的EOR服务商或精心设计的客户代持合同,这部分风险是可以做到合规的。企业需要做的,是在项目启动前逐项核查:EOR担保主体是否满足财务门槛?土籍员工比例是否达标?各岗位薪资是否达到法定倍数?


(二)隐性结构风险,需通过合同设计隔离


1. 虚假劳动关系认定


若劳动监察或ÇSGB核查发现员工完全受中方指挥、工资实际来源于中方、客户仅仅“挂名”,可能被认定为双方串通的虚假劳动关系,许可被撤销并按非法用工处罚。


2. 实际雇主穿透与连带责任


中方若直接对员工下达指令、负责考核奖惩,依土耳其《劳动法》及最高法院判例确立的‘事实重于形式’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雇主,对劳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3. 常设机构(PE)风险


若人员在土从事合同谈判、签约、销售决策等缔约性活动,可能在中土税收协定下构成代理人型常设机构,导致相关利润须在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劳动争议索赔


员工与名义雇主发生解雇、工伤等争议时,往往把实际用工方一并起诉,而土耳其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明显倾向于雇主一方。


(三)第三方EOR服务商 vs. 客户名义雇主


通过第三方专业EOR服务商,风险隔离效果优于客户临时挂名。专业EOR通常合同体系更规范、可调配的土籍员工池更大、薪资社保操作更成熟。不过必须强调,PE风险和实际雇主认定风险并不会因为换了专业服务商而自动消除,员工若代表客户谈判签约、客户若直接行使解雇处分权,风险照样落地。


实务中,EOR模式是否可行,核心不在于“能不能用”,而在于“在什么条件下用、怎么用”,安排越接近真实雇佣关系、合同边界越清晰,风险越低;反之,若沦为单纯的“挂名”工具。


四、理解风险的制度背景

上述风险的根源,在于土耳其严格的外国人就业管制制度。以下简要梳理必要背景,以便企业在决策时能准确评估风险权重。


(一)主管机关与法律框架


土耳其工作许可的主管机关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ÇSGB)下属的国际劳动力总司(UİGM)。与多数国家“工签、居留分别申请”不同,土耳其工作许可视同居留许可,但与特定雇主、岗位绑定,换雇主须重新申请。法律基础为2016年8月生效的《国际劳动力法》(第6735号法)。


(二)申请路径与时限


对需要赴土工作的外籍员工而言,路径选择取决于申请时是否已在土耳其境内合法停留。员工尚在中国或第三国的,走境外申请,由土耳其雇主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e-Devlet电子政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寄送材料,员工凭批准后的工作签证入境。员工已持有效期6个月以上居留许可在土的,则可以走境内申请。境内申请法定30日内决定,但实践中通常需1至2个月。


(三)工作许可类型


根据第6735号法,工作许可按期限和适用人群分为四类。


类型

适用条件

有效期

有期限工作许可

与特定雇主、岗位绑定

首次最长1年;续签依次最长2年、3年

无期限工作许可

累计合法工作满8年或持长期居留

长期有效,不受雇主/岗位限制

独立工作许可

在土连续合法居住满5年,自主经营

有期限,无需雇主担保

绿松石卡(Turkuaz Kart)

高学历、资深专家、重大投资者等高端人才

初始3年过渡期,通过评估转永久


(四)工作许可豁免:短期技术服务的替代通道


并非所有赴土人员都须办理完整工作许可。第6735号法设有豁免制度,符合条件者经e-Muafiyet系统申请取得豁免证书(兼具居留效力),即可合法工作。对技术服务场景最有价值的是两类跨境服务豁免:AMS类(设备安装、调试、维保及使用培训)和CBSP类(商务咨询、市场调研、在职培训、翻译口译),均要求申请人为境外公司雇员、工资境外支付,停留期最长每180天累计90天。


需特别提醒:2026年1月2日起土耳其对中国公民实施免签,每180天累计停留不超过90天,但该待遇仅适用于旅游和过境,赴土工作不适用。只要属于履行收费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就应走豁免或工作许可通道。豁免制度服务于短期服务,不能靠“循环申请”变相实现长期用工。


此外,牙医、护士、药剂师、兽医、律师、公证人、保安等职业仅限本国公民从事。工程师、建筑师除工作许可外,还须完成YÖK文凭认证并在TMMOB相关分会办理临时注册,方可执业。


(五)非法用工的代价


完整的违规代价由行政、移民、社保与劳动债权三个层面叠加构成,2026年处罚力度进一步加码:


1.行政罚款: 2026年行政罚款已按25.49%再评估率上调(雇主无许可雇用每人逾10万里拉),重复违法的罚款加倍。


2.移民后果: 对无许可工作的外国人,主管部门可作出驱逐出境决定并附带1至5年的再入境禁令。雇主还须承担被遣返人员及其家属在遣返中心的食宿、回国交通及必要医疗费用。


3.社保与劳动债权: 一旦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雇主须补缴全部社保费及滞纳金。对长期用工而言,这笔补缴金额可能数倍于行政罚款。员工还可另行主张工资差额、加班费、遣散费等各项劳动债权。


路径

适用场景

主要优势

主要限制

① 设子公司/分公司自办工签

长期、规模化运营

最规范、完全自主

须满足1:5与财务门槛,维护成本高

② 客户名义雇主

短期项目、未设实体

落地快、成本低

虚假劳动关系、连带、PE风险

③ 第三方EOR服务商

未设实体但需专业合规

规范度较高、比例易满足

服务费成本,核心人员信息共享第三方

④ 持牌劳务派遣

法定短期、季节性用工

法定认可

情形受限、期限最长约8个月

⑤ 绿松石卡/独立许可

高管、核心专家

无雇主担保、可永久

门槛高,仅适用少数人

⑥ 90天跨境服务豁免

安装调试、短期培训咨询

无需工签、境外发薪

90天/180天,不可循环滥用


五、合规路径全景:EOR在其中的位置

把前述制度门槛和风险整合起来,出海企业在土耳其的用工安排大体可以归纳为六条路径。它们各有适用场景和局限:


核心结论:EOR不是“最优解”,而是特定阶段的“过渡解”。适合短期、无实体、试水项目;长期经营仍应走向自设实体。作为长期服务出海企业的法律团队,我们建议将用工路径的选择前置到项目投标和合同谈判阶段,而非人员临行前才仓促决定。


六、决策建议:三个优先把握的实务要点

在具体决策时,有三个要点值得优先把握:


1.优先用足豁免。 90天内能完成的安装调试、培训,优先走AMS/CBSP豁免,严守“境外雇员、境外发薪、不超期”三条线。超期或超出服务范围即转正式工签,切勿“分批轮换”规避期限。


2.善用例外条款。 自设实体的,可先招本地行政、财务、销售岗位做大“比例池”,再用足新设公司6个月宽限期、IT/研发豁免、合伙人10万美元持股豁免等政策。切勿“挂名参保”——SGK与税务数据可交叉比对,查实后处罚更重。


3.社保成本提前测算。 中土尚未签署双边社保协定,外派员工在土须依法缴纳SGK,双重缴费成本应在外派预算中足额计入,不可寄望于协定豁免。


七、合同设计与实务清单

采用EOR或客户代持模式的,合同设计是风险隔离的关键:


1.服务协议定性为“服务产出”。 按成果定价,避免“人头费×月数”的表述,从外观上与劳务派遣划清界限;


2.管理权分层。 EOR/客户行使用工管理权(招聘、合同、处分、社保工资),中方仅保留技术标准和交付质量的指令权,且通过对方法定管理层转达,不直接对员工个人发号施令;


3.责任与赔偿条款。 明确工签被拒、续签失败、社保追缴、员工索赔等情形下的责任分担,并约定退出机制(人员安置、费用结算、项目终止安排);


4.知识产权与数据。 职务成果的权利归属须打通“员工→EOR/客户→中方”的完整转让链条;员工个人数据回传中国总部,须按土耳其KVKK跨境传输规则落实合法机制;


5.劳动合同本地化。 使用土耳其语文本、薪资达到岗位倍数标准、岗位描述明确,满足劳动法强制要求。


结语

土耳其用工政策的走向十分清晰:普通岗位的门槛持续提高,面向高端人才和重点行业的通道则不断放宽。对出海企业而言,合规的关键不在于背下多少条文,而在于根据项目周期、人员规模和岗位性质选对路径。短期技术服务用足90天豁免,过渡阶段审慎使用EOR并以合同隔离风险,长期经营则尽早落地实体、自行雇佣。


说到底,用工合规最有效的一步,是把它放进项目投标和合同签署之前的规划里,而不是等到人员已经到岗之后再作补救。前者是成本可控的选择题,后者往往是代价高昂的救火。


注释

1. International Labour Force Law No 6735 (Official Gazette No 29800, 13 August 2016).

2.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Work Permit Evaluation Criteria’ (Effective 1 October 2024) .

3. Labour Law No 4857 (Official Gazette No 25134, 10 June 2003) art 7.

4. Turkish Employment Agency Law No 4904 (Official Gazette,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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