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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仲裁案件应关注的程序和细节

作者:李立坤 2022-09-29
[摘要]围绕仲裁的特征及规则,结合笔者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以及作为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经验,笔者就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应予以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抛砖引玉。

不同于诉讼,仲裁是一裁终局的,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也不存在二审、再审等程序。虽然现行法律有撤销裁决、重新仲裁、不予承认和执行等司法监督的规定,但实践中裁决被司法监督纠正的情形非常少。仲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仲裁活动中对代理人要求较高。

如果代理人对于诉讼与仲裁的差异了解不足,尤其是对于一些仲裁的程序性权利没有很好理解、掌握并合理的行使,一些应该注意的细节没有注意,则很可能导致裁决结果不及预期。围绕仲裁的特征及规则,结合笔者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以及作为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经验,笔者就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应予以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抛砖引玉。

一、关于仲裁员的选定、指定及回避

仲裁圈有一句名言:“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its arbitrators”(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可见仲裁员对仲裁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当事人和代理人如何正确理解程序规则及程序权利,方便仲裁员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从而妥善的解决纠纷。

(一)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及角色定位

《仲裁法》第13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基本任职条件,即“公道正派”加“三八两高”,也即允许来自法律界不同行业、拥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仲裁员。不同于法院审判人员,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仅在仲裁具体案件中奉献专业与智慧,故不能将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同于仲裁员。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环境等差异,各仲裁机构有权在《仲裁法》的基础上对仲裁员的选聘设置更高的标准。而考虑到地域原因,为便于案件高效审理,各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中本市或本省的仲裁员占相当大比例。

虽然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但要特别注意是,仲裁员并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作为裁判人员,仲裁员应该是独立、中立、专业、公正的,严格保守案件秘密、审理案件时“不偏不倚”是对仲裁员的基本要求。代理人在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应遵守执业纪律,避免对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与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等,更应避免和仲裁员进行不正当交往,否则裁决可能因违反《仲裁法》的规定而导致裁决被撤销。

(二)仲裁员选定和指定规则

诉讼中当事人无法选择经办法官,但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决定仲裁员的人选。如何选定合适的仲裁员,是个技术活。

快速程序中,除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预先达成一致外,一般而言,如果案件当事人比较对立,则很难对独任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此时将由仲裁机构主任(院长)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机构主任的权限及主观判断会直接影响仲裁庭的组成。在适用普通程序或涉外程序的三人庭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在特定时间内选择一位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的权利,要特别注意的是,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涉及多个主体时,需一方所有主体共同选定同一仲裁员人选才能达到选定仲裁员的效果。部分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如属于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存在着作为申请人特别是被申请人的一方为多个的情况下,无法共同选定仲裁员而三名仲裁员均由仲裁院指定的程序性安排。至于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除双方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外,也有其他的产生方式,如《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可以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或在仲裁院院长推荐的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中进行排序、选择或排除等,将首席仲裁员的选择权更大程度地交到当事人手中。

虽然仲裁员都是各个行业的法律专家,但不同背景的仲裁员对案件的理解不尽相同。由于仲裁庭具有高度的自主权,仲裁员的选择往往会影响案件的结果,因此,代理人应协助委托人选择合适的仲裁员,除考虑回避规定外,还应结合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焦点,综合考虑仲裁员的道德操守、专业背景、工作地点、是否精通外语等方面因素,同时合理的运用仲裁规则,选择更利于公正审理案件的仲裁员。

(三)仲裁员的回避规则

仲裁回避,是与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仲裁庭成员不得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仲裁法》第34条规定了回避的四种情形。有些仲裁机构直接将四种情形写入仲裁规则中。有些仲裁机构则增加具体适用情形,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除了引用《仲裁法》规定的情形外,对“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进行了更详细的列举,把秘书、鉴定人员等辅助人员包括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则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原则,即仲裁员应主动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任何事实或情况;当事人可以以仲裁员披露的信息为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也可以对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提出回避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单独制定《仲裁员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指南》对可能会影响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此外,《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是国际仲裁中作为仲裁员决定披露事项的指引,虽然并非强制性的,但常常被仲裁机构在判断仲裁员利益冲突问题时作为重要参照。该指引具体分为红橙绿三种清单。“红色清单”中的“不可弃权红色目录”(即绝对禁止)情形下,即使披露了此类情形,也不能消除利益冲突,仲裁员无论如何都不得继续担任该案仲裁员;“红色清单”中的“可弃权红色目录”情形下,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知晓此种利益冲突,仍明示同意该人士依然可担任仲裁员时,才视为对此情形放弃异议权。“橙色清单”是指会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其反映的情形属于仲裁员有义务披露的情形。所有此类情形下,在仲裁员披露后,除非当事人及时反对,否则即视为其已接受该仲裁员。“绿色清单”是指仲裁员没有义务披露绿色清单包含的情形。

案件组庭后,代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组庭情况,以便委托人及时将其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告知代理人,由委托人判断是否构成利益冲突及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实际上是对于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投出了不信任票,对于仲裁庭而言,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及代理人确实认为仲裁员符合回避的任一回避情形,应当根据仲裁规则,明确、审慎的指出回避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材料会转到仲裁庭,并由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需注意的是,此时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退出仲裁庭,除了需要更换仲裁员外,不能推定提出回避的当事人所主张的理由成立。当事人倘若在缺乏依据或者单凭主观臆测提出回避申请的,除了回避申请可能被驳回外,还很可能留下滥用程序的印象。

二、确定仲裁请求(反请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仲裁请求的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常言道,开弓没有回头箭,如何规范的表述仲裁请求,是代理人在接受案件委托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仲裁请求应属于可裁决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涉及仲裁请求时要注意避免涉及不能仲裁的范围。

(二)仲裁请求应全面、具体、准确

首先,任何案件都需要确定好基础法律关系,故先要确认仲裁请求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进而将承担主体列为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数量一般不会和仲裁收费挂钩,在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如不能明确划分具体承担义务的主体时,申请人可以尝试将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即使仲裁庭驳回对某个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也不影响主要的权利主张。

由于《仲裁法》没有规定类似法院诉讼第三人制度,在部分复杂法律关系案件中,案件的事实查明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这类案件中,为了让协议或交易的其他方加入到仲裁程序中以便仲裁庭能查明案件事实,往往考虑将协议的其他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但仲裁请求中无需对其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而作为“被申请人”,虽然没有被提出任何主张,但作为案件当事人无疑会对仲裁程序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常常引起争议。可喜的是,近年来,针对上述程序的短板,一些勇于创新的仲裁机构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经当事人和案外人一致同意后,案外人可以书面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是否接受,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院作出决定。”

其次,在涉及到索赔金额、利息、违约金等计算时,一定要载明具体的计算公式,提供验证的方式,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清晰指出各项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是基于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方便仲裁庭理解和裁决。由于仲裁立案时为了计算仲裁费,一般是要确定争议金额,利息、违约金等需要暂计至某日得出具体金额,如该金额需要继续计算的,务必要加上“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表述,以免影响委托人的应得利益。

(三)仲裁请求要考虑日后的执行性

仲裁的目的是为了一次性解决争议,代理人应当考虑到万一无法最终协商和解而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问题。因此,仲裁请求必须具有可执行性。例如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明确继续履行什么内容,比如涉及到二手房交易过户,应当写清楚要求如何具体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不仅仅请求“继续履行”。这将方便法院执行机构根据裁项内容清晰地强制执行,否则,很可能面临虽然仲裁裁决作出,但实际上无法执行、或者执行成本过高的被动局面。

(四)仲裁请求不得侵害案外人的权利

虽然仲裁案件只在具有仲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但涉及到法律关系的调整,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协议各方,也可能给案外人带来影响。因此,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此予以重点关注。若仲裁案件中可能存在侵害案外人权利的情形,包括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将会导致仲裁裁决书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设计仲裁请求时,应当对这个问题有预判。在案件裁决后,若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三、关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胜诉裁决是委托人所期待,但裁决不应仅是讨个说法,执行到位才能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真正保护。因此,若掌握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代理人可协助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实施主体

《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案件中财产保全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3条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对于仲裁的保全,法院一般不直接接受申请人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而是由仲裁机构转递,因此,当保全法院并非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时,仲裁机构多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全法院的联系方式以便能够送达材料,这就需要代理人自行获取保全法院的联系方式。在仲裁机构寄出财产保全相关资料后,代理人应及时追踪送达情况,并及时与保全法院沟通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9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实践中还会存在一种情况需要注意,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于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认定可能有所不同。法院往往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8号)第1条明确规定的去认定案件是否为涉外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但对于仲裁机构而言,如仲裁协议除当事人外的其他签订主体存在涉外情形,仲裁机构可能会将案件以涉外程序进行立案,这就和法院管辖案件的标准有所不同。

因此,在准备财产保全申请材料时,代理人应提前和仲裁机构及相关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地确定保全管辖法院,避免递交保全材料后被非管辖的法院退回,从而影响财产保全乃至整个仲裁案件的进展。

(二)财产保全中的暂缓送达安排

不同于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中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为避免对方当事人转移资产导致日后的执行落空,代理人在立案时应与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延缓送达案件材料,并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出具相关书面申请,直至财产保全完成。若代理人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仲裁机构往往会按照正常流程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材料送达对方当事人,而若此时被申请人知悉存在纠纷案件后立刻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则保全计划有可能会落空。

四、合理、灵活运用仲裁程序中的规则与权利

(一)善意、合理行使仲裁程序权利

仲裁规则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的程序权利,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善意合作的原则,避免滥用权利,否则应承担一定的后果。以《深圳仲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为例,为了避免程序被滥用,仲裁庭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如:第33条第6款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之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构成应当回避情形的,该方当事人无权再就此提出回避申请,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而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第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仲裁庭的决定而导致程序拖延或费用增加等问题的,仲裁庭有权决定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后果。”第6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违反本规则或者不履行仲裁庭决定而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仲裁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因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纠纷的前提,实践中,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不少见,且部分案件当事人为了拖延程序,恶意滥用程序权利,在开庭前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而仲裁机构收到法院立案通知后通常会中止审理,等待法院作出裁定后再根据结果继续后续的程序。由于此类案件诉讼费较低,却是个法定中止原因,从而导致效尤者众多。以笔者经办的一宗案件中,案件被申请人为多个主体,众被申请人为了拖延程序,逐个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导致案件进程被大大拖延。针对此种被动情况,为避免被申请人继续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方式来拖延仲裁程序,申请人可以考虑主动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将仲裁协议全部当事人列为被告,使得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得到一次性解决,以更快地推进案件进展。

(二)重视程序中的期限规则

根据案由、标的、是否有涉外因素等情况,一般仲裁机构对此有普通程序、简易/快速程序、金融程序、涉外程序等程序设定,代理人应当重点关注所代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及各环节的期限要求。重要的期限包括:缴纳仲裁费的期限、提出反请求的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选定仲裁员的期限、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申请回避的期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等,这些期限在仲裁规则中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代理人应重视并按照规定期限行使权利,避免因为代理人的疏忽或不作为而错过行使某项权利,影响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对于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事项,代理人应根据仲裁庭的指示进行。

举证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一般而言,由仲裁庭决定具体举证期限。对于一些延迟提交的证据,如果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关键的作用,仲裁庭可能也会予以接受,并给予对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故意拖延举证。代理人应在开庭前提交证据,为仲裁庭预留消化材料的时间及庭前合议的时间。常见有个误区,一些代理人觉得当庭进行证据突袭能让对方措手不及,是对自己有利的应对策略,但事实上适得其反,由于仲裁庭在庭前已经做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仲裁庭是带着问题来开庭的,若一方当事人当庭提交大量证据,仲裁庭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查阅,对方当事人也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可能当庭无法完成质证程序,导致部分事实不能在当庭查明。即使是庭后发表书面质证意见,书面的文字也难以达到双方在庭审时对证据进行交锋的效果。若是因此需要安排二次开庭审理,则往往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因此,证据突袭的做法并不可取。

(三)重视仲裁庭关于审理的特别安排

仲裁规则规定了一般仲裁案件的基本流程,由于仲裁案件类型及内容千差万别,仲裁员又来自不同的专业背景,因此,案件审理的程序往往由仲裁庭自行把握,仲裁庭会根据具体的案件制定出不同的审理方案。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清单、举行庭前会议、议定审理范围、要求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要求当事人披露相关文件、要求当事人共同拟定争议焦点问题、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释明权。当仲裁庭进行上述程序安排时,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予以尊重和配合,否则,除了仲裁程序被拖延,不接受仲裁庭安排的一方,还可能承担相关的程序责任。

(四)先行裁决/部分裁决的适用

《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的目的,是使一部分原本应当在最终裁决中作出的裁判结果提前获得法律强制力。因此,在预计案件审理较慢、需要较长的时间才可能对全部仲裁请求作出裁决的案件,代理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实体权益或为减少损失,可以尝试申请就部分仲裁请求作出先行或部分裁决,让无争议的部分得到优先解决,以提高仲裁的效率。

比如,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并同意对现场进行移交,只是对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及结算存在争议。如果按照一般流程,等案件作出整体裁决,仲裁庭需要考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鉴定结果,过程可能会非常漫长,这种等待时间无疑将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的损失。此时,若熟悉仲裁规则,当事人在鉴定材料确定后,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就合同解除及工程移交等具体请求项进行先行或部分裁决,其他部分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处理,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双方的损失,也使案件能得到快速地推进。

五、以庭审为中心进行积极的准备,配合仲裁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笔者认为,仲裁实践中,大部分不该败诉的案件,其实都输在细节上。代理人要重视庭审的作用,要做到严谨细致,围绕庭审为中心开展一系列的工作。

(一)庭前应根据仲裁规则,对庭审各个环节进行预先准备,有的放矢

代理人庭前要做充分的准备,既要熟悉案件事实,熟悉全部的证据,同时要做大量的检索,详细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类似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和裁判倾向;还要从仲裁规则出发,尝试换位思考,提前列出庭审提纲、总结归纳争议焦点,提前准备好发言提纲,并准备好证据原件供仲裁庭核对。庭前充分的准备,是案件开庭顺畅的前提和保障。

(二)重视庭审中的调查和辩论

为节约仲裁资源,除了较为复杂的案件外,大部分常规案件只进行一次开庭,其余的程序可能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继续进行。代理人除了通过文书向仲裁庭表达观点外,最有效、直接的沟通方式就是庭审现场。代理人要非常重视庭审时的表达,珍惜和仲裁庭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庭审时,代理人充分利用口头表达,把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有观点、有重点、有依据、有逻辑,再加上个人的演绎,向仲裁庭表达想要表达的内容,使得观点更加深刻。

令人遗憾的是,不少代理人在仲裁庭调查程序中没有把握向对方发问的机会,导致本该重点说明或者引起关注的问题没有加以强调,非常可惜。对于一些案件事实和法律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如果代理人能够通过问题设计向对方提问,将使提问的问题引起仲裁庭的重视和关注,对于仲裁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无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庭审时,代理人还要注意记录仲裁庭提出的问题及归纳的争议焦点,准确地进行表达,在开庭后仔细核对开庭笔录,避免意见被错误的记录。如果秘书记录的不准确,应及时向秘书提出要求予以更正,确保正确的观点被记录在案。庭审笔录用以固定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事实及案件程序,并作为裁决书写作的依据,这也是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撤销、不予执行事由的重要依据。

(三)重视开庭后的后续工作

除了参加庭审外,代理人的工作成果多是要通过庭前或庭后以书面文书的形式向仲裁庭进行展示。代理人代理仲裁案件中需要提交各类法律文书,内容上要体现专业、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开庭后,针对开庭时仲裁庭归纳的焦点,若代理人认为开庭时的表达不够充分,可以庭后提交书面的代理词及参考资料的方式进行补强。为便于仲裁庭庭后合议,建议代理词在庭后三天内提交,这样有助于进一步加深仲裁庭的印象。

若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关键事实未查清,或者因一方当事人采取证据突袭的方式在开庭时举证,为了查清事实并给与双方平等的举证机会,仲裁庭有可能会在给与双方一个补充举证的期间并确定的证据关门时间。除非确实遇到举证困难且原因正当,一般情况下补充举证的时间不会延长,而在证据关门后,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能不会被仲裁庭所接受。庭后补充举证,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决结果,代理人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六、注重与仲裁机构沟通的方式方法,和仲裁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一)遵守与仲裁庭的沟通规则

双方当事人与仲裁庭秘书的沟通,可以电话、邮件甚至微信的方式。但如前文所述,无论是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还是当事人一方选择的边裁,仲裁员在身份上均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代理人与仲裁庭进行沟通,应当严格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进行,不得私下和仲裁员有任何形式的接触。代理人如有意见需要表达,需以书面形式通过仲裁秘书进行转达。

(二)理解和尊重仲裁庭秘书的工作

仲裁庭秘书是仲裁庭和当事人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代理人应重视与秘书的沟通。以笔者的感受,仲裁机构的秘书都是科班出身,良好的教育背景加上办理了大量的仲裁案件,可谓见多识广,身经百战,尤其是对仲裁程序管理的实务经验丰富,是仲裁庭不可或缺的好帮手。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大多也是由仲裁秘书协助完成。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在案件程序推进时,均应当理解和尊重并配合仲裁秘书的工作,与秘书保持良好的沟通。

(三)做好法律法规检索及学理研究,并通过法律文书充分表达观点

《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上述规定对比可以看出仲裁和诉讼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诉讼案件则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而仲裁案件的审理更多的是尊重意思自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毫无疑问,仲裁案件的审理需以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但在是否适用司法解释上仍存在争议。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仲裁案件审理应当以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但是一些比较普遍性的案件中,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为了同案同判,仲裁庭往往也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进行酌定。因此,代理人代理仲裁案件时,要针对自己的主张找出法律规定依据,也可参照司法解释、审判会议纪要等文件,引用权威法学家的学术主张等进行说明,尤其是针对一些新型的商事案件,如目前盛行的元宇宙、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更应系统地进行学理研究,给仲裁庭多一个参考的维度。

代理人应针对仲裁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详细充分地补充检索和论证。类案检索报告及参考资料是代理人用以说服仲裁庭的有利工具,生效的司法判决对仲裁庭来说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代理人应该检索司法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具有较高参考意义的判决书,将要点汇总、整理、提升,以加强仲裁员内心确认。

七、结语

仲裁与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争议解决路径,各有千秋。代理人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充分了解委托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真正的需求,满足委托人的合理期望就是胜利。优秀的仲裁代理人既要善于运用规则、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做好案件的程序管理;更要善于换位思考,设计出最优仲裁方案与策略,把握案件实体处理的要点,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理论证争取说服仲裁庭。而不能仅仅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还要理解裁判者的裁判逻辑,多以俯视的视角看待案件,有时可以尝试将代理人视角转换成裁判者视角,对己方证据和观点进行审视和强化,这不仅有助于将自己的立场表达清楚,也会提高案件的胜诉率,把每个仲裁案件都做成不留遗憾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