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社交的罪与罚:平台涉赌刑事风险从“形式合规”到“实质穿透”的界限突围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5-06-18摘要:随着直播社交平台的迅猛发展,其商业模式中的射幸性互动机制与虚拟经济体系逐渐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司法机关对平台涉赌责任的认定呈现从“共犯”向“正犯化”转变的趋势,核心在于平台通过算法设计、盈利模式及运营行为实质参与赌博产业链。研究聚焦平台责任认定的司法逻辑,剖析其通过概率性玩法、虚拟货币流通及分润机制构建的“赌博闭环”,揭示主观“明知”推定与客观“帮助”行为的证据体系。新型互动功能(如抽奖、盲盒、球星卡拆分)因具备射幸性与变现通道,易被定性为变相赌博。监管趋严下,平台需剥离高风险玩法,构建实名认证、资金监控及举报响应等合规体系,以实现商业逻辑与法律边界的平衡。上海的曾峥律师团队为网络平台的刑事风险防控及刑事辩护提供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强调以合规重构抵御刑事追责,推动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开设赌场、平台正犯化、射幸机制、刑事合规
引言:直播平台的兴起与刑法之网的织密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用户日益多样化的社会需求,直播社交平台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兴起和繁荣。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中的权威数据,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91亿人[1],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活跃在各种语音聊天和社交场景中。此类平台往往通过“陪聊互动”,“匿名匹配”,“打赏虚拟礼物”,“语音连麦 PK”等创新形式,巧妙地营造出一种全新的网络社交体验,在短时间内吸引了众多创业者与风投,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景象。不过,凡事有利必有弊,在平台的野蛮生长背后,法律和监管的步伐也一直在紧追不放,特别是在刑法方面,它已经开始全面介入并对其进行规制,甚至将其提升到了公安机关网络治理工作的重点方向之一。
在2021年,上海市锦天城曾峥律师团队就曾发文提示过网络游戏涉赌的刑事风险(详情参阅《网络游戏合规非常重要:游戏?还是赌博?》)
自2023年以来,包括“伴伴语音”、“氧气语音”、“欢欢语音”等在内的多家知名平台,接连因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更有甚者,部分公司的负责人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系列事件无疑在整个行业内部引发了巨大的震荡与恐慌。曾经一度被行业内视为“轻资产运营、高额回报”的直播平台商业模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挑战。从刑法的视角进行分析,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其核心的定性基础何在?平台在其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司法机关如何构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链条?以及对于平台与用户、主播、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刑法又将如何划定规制的边界?这一系列关键问题都亟待进行系统性地梳理和深入地辨析。本文试图以近年来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依托,从直播平台自身的发展逻辑出发,逐步揭示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和介入的过程,并清晰地厘清不同类型行为在刑法上的法律评价,以期能够为直播平台的合规运营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有价值的思考参考。
一、直播平台“开设赌场”问题的共犯化倾向
回顾近几年来直播平台涉赌问题的发展过程,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一个由平台运作的边缘向平台的核心功能渗透,由最初只有平台主播的个体行为,逐渐向平台主体可能承担责任这一演进轨迹。在直播平台发展初期,平台上出现的涉赌行为,往往是平台上的语聊主播或依附于平台的小工会,以“网络赌球”、“虚拟礼物抽奖”为形式,私下组织用户进行赌博。有些则是因为它为境外非法赌博网站引流,而平台本身则在这个阶段扮演的更像是一种表面上“不知情”、宣称维持“网络中立”的工具供应商。但是,随着平台越来越多地控制着自己所拥有的庞大流量,并且依靠用户进行“充值流水就是盈利”的盈利模式,在一些司法机关看来,平台本身也逐渐成为了涉赌链条中的重要一环,甚至在一些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平台也被明确地认定为“网络赌博场所”的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
例如,在(2020)辽06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利用微信群积极宣传,诱导用户到第三方博彩网站参与赌博活动,最后被法院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早期此类案例的特征是平台自身参与的程度往往不高,司法机关在追究法律责任时还没有将平台主体纳入主要问责对象。到了2022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斗鱼直播平台“彡彡九户外”抽彩案件,法院虽然对具体的主播团队进行了判决,但该案中“直播抽奖+现金兑换+平台流水分成”的商业闭环模式已经十分明显地显示出,平台本身的运作机制和平台上出现的涉赌行为之间存在着深度的耦合和关联。而到了2023年,随着斗鱼直播平台CEO的落网,多家以语音聊天为主的社交平台高管相继被抓,这表明司法机关对网络赌博的治理思路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再满足于“治标”,而是深入到了更深层次的根源,力求“追本溯源”。
这一清晰的演进过程深刻地表明,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能力的不断增强和穿透式网络侦查技术的日益成熟,网络平台本体的角色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地转变,从早期可能仅仅作为“配合调查”的对象,逐步演变为“共同犯罪嫌疑人”乃至在某些案件中被视为“组织犯罪的主犯嫌疑人”。换句话说,平台所扮演的角色已不再被简单地视为一个中立的信息传输媒介,而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界定为组织、设计甚至直接从赌博行为中获利的“赌博场所”的组织者、设计者乃至经营者。这一角色的根本性转变,使得以语音聊天为主要功能的社交平台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刑事合规压力,任何对平台运营模式的疏忽都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平台层面涉罪逻辑的穿透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网络平台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其核心问题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平台运营者是否对平台上的赌博行为“知情”,更为关键的是,需要深入分析平台是否在客观上通过其自身的制度安排、产品功能设计或者其所采取的营收分成机制等,直接或间接地为平台上的赌博行为提供了支持、便利,甚至是经济上的激励。从传统的仅仅提供“场所”的责任承担者,向与平台上的赌博行为“共同获利”的角色转变,标志着司法机关在认定直播平台是否涉嫌犯罪时,其关注点已经不再仅仅停留在静态地观察平台是否通过明示的方式鼓励用户进行赌博,而是更加倾向于动态地审视平台是否以“容留”、“默许”甚至“放任”的态度,使得赌博的完整链条在其技术架构和流量运营逻辑中得以滋生和蔓延。
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两类核心证据结构的构建与分析:一是平台在“主观明知”层面上的推定路径,二是平台所实施的“帮助行为”与赌博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客观上的勾连证据。前者强调通过深入挖掘平台内部的通信记录,例如员工之间的电子邮件、平台内部的举报处理记录、客服与用户的对话内容、商务合作的聊天记录等相关电子数据,来尽可能全面地勾勒出平台及其关键运营人员对于平台上存在的涉赌行为的认知程度;后者则着重于考察平台是否在技术层面上自主研发并提供了具有赌博性质的抽奖插件或者其他类似的功能模块,是否在平台的运营机制上推出了以用户充值或礼物打赏“流水”为核心指标的激励政策,以及平台是否直接或间接地从用户充值的虚拟道具或者其他与赌博行为相关的交易中抽取分成或返利。如果上述两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便能够在司法机关面前构建起平台“主观故意”与“客观共谋”相结合的基本图像,从而使得从证据上来看,平台可能会从一个单纯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最终蜕变为刑法意义上的“赌博场所的组织者”甚至是“赌场经营者”,需要为其平台上的非法活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公检法认定“明知”与“帮助”的关键证据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当需要判断一个直播平台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通常会紧紧围绕“明知”与“帮助”这两个至关重要的构成要件展开全面的证据收集和细致的证据分析。其中,“明知”主要是指平台本身或其核心运营管理人员对于平台上发生的赌博行为的认识和了解程度,而“帮助”则指的是平台在技术层面、制度层面、运营服务层面等多个维度上,是否为平台上的赌博活动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和便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倾向于采取一种“推定明知”的立场,即通过搜集和分析大量的间接证据,来构建平台的主观状态,而不再仅仅依赖于平台运营者是否直接承认其对赌博行为知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曾峥律师团队在办理多起涉及网络开设赌场的平台类案件过程中,发现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侦查机关会投入大量的精力,重点关注平台内部的办公自动化(OA)系统记录、客服后台的用户工单记录、平台用户或员工的群聊截图、平台对于用户举报的处理结果、以及平台对内部员工的培训材料等。一旦办案机关发现平台的高层管理人员或直接负责运营的员工曾经收到过关于平台主播涉嫌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的明确举报信息,或者平台内部曾经通过会议、邮件或其他方式探讨过平台上存在的“军火商”(即非法进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双向兑换的个人或团伙)的活动,而平台最终却选择姑息、纵容甚至默许这些涉赌行为的继续存在,那么平台就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推定为对平台上的赌博行为是“明知”的。与此同时,平台自身对于平台上的主播和用户行为的审核强度、处罚的频率以及所采取的技术风控能力,也会被司法机关用作判断平台是否具有有效监管态度的重要指标。
对于“帮助”这个要件的认定,司法机关主要以平台的具体产品形式和盈利模式为重点考察的对象。如果平台的技术团队自主研发并提供了带有赌博性质的概率抽奖模块,那么运营团队就会制定并执行与用户充值或礼物打赏金额相关联的流水分成或返利激励政策,从而提高用户的活跃度和平台流水,平台客服系统在接到用户举报平台存在涉赌行为的举报后,会采取消极态度,敷衍了事,甚至故意拖延或不处理,这很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为是平台为平台赌博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或便利。尤其是当平台直接从用户的虚拟礼物中收取费用,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时候,这种经济联动机制往往会成为检察机关认定平台“参与赌博收益分享”的直接依据。
四、盈利机制的转变:从平台抽成到“共享流水”
判断某一平台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另一关键核心问题是,该平台采用的盈利机制与平台内出现的涉赌活动是否具有高度的共生关系。传统线下赌场的主要利润来源为直接抽成,也就是按一定比例抽成。但是,如果说“商业闭环”的核心是用户给主播打赏的虚拟礼物,以及用户在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充值,平台再从主播的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以此来计算平台的利润,如果平台本身嵌入的打赏机制、随机抽奖模块、主播之间的 PK系统等具有赌博性质,比如结果有一定概率性、需要用户投钱但回报不确定等,那么,司法机关极有可能将其认定为平台“参与赌博收益分享”的直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条件。
目前在直播平台中较为典型的一种商业模式是所谓的“流水分成”机制:平台通常会为主播设定一定的用户打赏流水任务目标,并以主播在一定周期内获得的打赏流水金额作为核心的衡量标准,对于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目标的主播,平台不仅会给予一定的返利奖励,还可能会提供额外的“分红”或者参与平台组织的各类“冲榜奖励”活动。这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激励主播尽可能地引导用户进行消费,制造更多平台流水的机制,而主播为了能够达到平台设定的目标,往往会采取例如“买水”(即通过自己或其他关联账号进行虚假的打赏,人为抬高流水金额)、“回购礼物”(即主播与用户私下约定,用户通过打赏高价虚拟礼物后,主播再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变相返还部分金额)等不正当的方式来制造虚高的平台流水。尽管平台在用户协议或者社区规范等文件中,表面上可能会明令禁止这类虚假行为的发生,但是在实际的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平台往往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一种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因为这种虚假的买水行为本身也能够在短期内快速带动平台整体营收的增长,为平台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此一来,平台、平台上的主播以及一些专门从事虚拟币非法兑换的第三方“军火商”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相互依赖、利益共享的经济共生结构,一旦司法机关发现平台上的资金流中存在着明确的虚拟礼物充值、打赏、再通过主播或第三方变现返还现金的闭环,那么平台就很难为自己进行有效的脱责。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还会尤其关注平台是否具备完整的“上下分”工具链条,即用户是否能够通过平台自身的虚拟货币系统进行充值,然后在平台上参与各种具有射幸性质的互动玩法,例如抽奖、竞猜等,最终再通过平台上的主播或者与平台存在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将所获得的虚拟货币变现并提现为现实货币。如果平台对于整个“上下分”的过程,包括工具的设计、交易的管理、以及平台自身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利润分成等行为,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么不仅可以有力地推定平台对赌博行为是“明知”的,更能够认定平台是整个赌博机制的实际创建者和核心运营方,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热点新类型化玩法的法律定性:抽奖、盲盒与球星卡
为了持续吸引用户、提高用户活跃度以及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网络平台日益趋向于引入各种各样的新型用户互动功能。这些机制在平台运营上通常会以“提升用户活跃度”或“增加用户娱乐互动”等名义进行包装和推广,但实际上,它们常常与赌博的核心构成要素——射幸性(结果的偶然性)、用户投入金钱以及回报的不确定性——高度重叠。这其中被认定用以锚定等价货币的筹码物,有虚拟礼物道具,也有实物商品。在刑法评价层面,这些机制是否能够被认定构成“变相赌博”,其定性标准正逐步由最初的模糊不清走向相对明确,这也成为办案机关在处理网络平台涉赌案件中着力进行穿透式调查和认定的重要环节。
(一)直播抽奖小游戏
为了提升人气,吸引观众互动,平台常常会设置一些带有概率性玩法的小游戏。如果用户需要通过购买平台内的虚拟道具(例如虚拟金币、抽奖钥匙等)作为参与的门槛,并且抽奖所设定的奖品在种类和价值上呈现出明显的概率分布和显著的价值差异,那么这种需要用户投入金钱以博取高价值回报的抽奖行为就具备了明显的“以小博大”的特征,与传统赌博行为的本质非常相似。尤其当用户在抽中高价值奖品后,能够通过与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或者平台自身提供的渠道实现“回收兑换”甚至直接返现,将虚拟的奖品转化为真实的货币收益,那么此时该抽奖行为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盲盒抽赏
盲盒抽赏是原本流行于小众文化圈的一种玩法。通过兑换固定费用的抽赏机会,购买可能开出各种类型IP周边的盲盒,并有一定概率获得稀有的隐藏款。由于赏品多是潮流玩具,对圈外人而言并无实际功能,更在意的是收集价值。然而,物以稀为贵,盲盒概率性玩法与赌博良好的相性为市场化炒作提供了可能,通过宣传以小博大赌出高罕赏品变现获利吸引玩家。2023年市监局发布《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后,明确了盲盒玩法与赌博的区别,对盲盒经营提供了可供依照的合规指引。《指引》第八条规定: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但在实践中,往往都会设置高价值的稀有赏品进行引流。此时,如果抽赏平台允许用户将从盲盒中获得的高价值虚拟奖品通过与平台认可的回收机构以相对固定的价格进行买断,或者平台自身就提供了“自动代售”等功能,直接向用户返还现金,那么这种“抽盲盒—获得赏品—变现”的路径就形成了一个变相的赌博闭环,司法机关也会据此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平台的“赌博组织结构”以及其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从而进行定性追责。
(三)拆分认购球星卡
在直播互动领域兴生的“球星卡拆分认购”玩法(即“卡包共享开箱”模式),正成为法律界评估其是否涉嫌“变相赌博”的高风险争议点。该模式通常以“众筹开卡”“拼团抽卡”为包装,吸引用户通过现金充值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如“卡权币”“拼包份额”等),认购一整包球星卡的“部分权益”(例如一包含10张卡的卡包被拆分为10份,用户认购1份即获得10%的抽取权)。随后,平台在直播中集中拆开实体或虚拟卡包,根据认购比例分配抽中的球星卡——若抽中高价值稀有卡(如签名球星卡、限量版球星卡),认购者可按比例分得该卡牌;若抽中普通卡,则按比例“分摊”低价值奖励。
从法律视角看,此类玩法的核心风险在于其通过“化整为零”的认购机制,将传统“以小博大”的赌博逻辑嵌入卡牌拆分过程,形成高度近似赌博的射幸结构。一方面,用户认购的“卡权份额”本质是支付现金以获取一次概率性分配高价值卡牌的机会——整包卡牌中稀有卡的数量与概率由平台预设(例如10张卡中仅1张为高价值卡,其余为普通卡),用户能否分得稀有卡完全取决于随机分配结果,具有显著的偶然性;另一方面,用户需预先投入现金购买“卡权”,且投入金额与最终收益直接挂钩(分得稀有卡可直接变现,分得普通卡则收益极低甚至亏损),符合“以金钱投入博取不确定性回报”的赌博本质特征。
更关键的是,若平台或与其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为认购者提供“高价值卡牌变现渠道”(例如官方回购、指定交易平台挂售、直播打赏兑换现金等),则该玩法彻底形成“投入现金—概率分配—虚拟奖品—现金回流”的闭环。此时,用户参与的核心目的已从“收藏卡牌”异化为“通过概率博弈获取现金收益”,平台则通过抽取交易手续费、设置“保底回购价”等方式抽成盈利,其角色已从“卡牌销售方”实质转变为“赌博组织者”。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此类模式的穿透式审查重点包括:卡牌包内高价值卡的比例是否人为操控(如刻意压低稀有卡概率)、变现渠道是否由平台直接控制或变相提供、用户收益是否主要依赖现金回流等。一旦查实平台通过拆分认购机制人为放大射幸性,并打通虚拟奖品与现实货币的兑换路径,即使表面宣称“卡牌收藏”“拼团福利”,仍可能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进而追究“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责任。
六、监管趋势下的平台合规风险与应对逻辑
随着网络平台涉赌风险的集中爆发和日益严重的趋势,监管层对于相关行业也呈现出不断收紧的态势。例如,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中央部门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意见和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明确将“网络赌博”、“涉黄直播”、“违规抽奖”等问题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而以语音直播、社交陪聊为主要功能的各类平台被监管部门点名的次数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监管视角的变化不仅仅体现在整顿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更重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尺度也在不断前移,监管执行的手段也更加具有穿透性。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平台不再仅仅被视为用户违法行为的“承载容器”,而是被监管机构视为引发这些问题的“诱因结构”——平台自身的算法推送机制、用户激励制度、以及与主播和用户之间的财务抽成模式等底层运营逻辑,都被纳入了监管机构进行刑事风险评估的视野之中。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监管趋势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如果平台无法有效地自证其自身的运营机制和管理方式并未构成对用户进行赌博行为的鼓励或支持,那么平台将很容易被司法机关推定为涉嫌犯罪的主体——尤其在以往某些存在“远洋捕捞”的场景下,需要为其平台上发生的非法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平台常见的“用户充值流水与奖励直接挂钩”、“为主播设定高额的流水任务目标并给予激励”、“根据用户的等级或消费金额给予参与概率型抽奖的加权优势”等运营设计中,只要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或功能中存在明显的射幸元素以及便捷的变现渠道,即便平台在用户协议或者社区规范中口头上强调其服务的“娱乐性质”,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合规抗辩。近年来,已经有部分被查处的案件显示,司法机关认为平台方提交的用户协议、社区规范,甚至是风险提示页面,由于在实际运营中流于形式,并未得到有效地执行,反而被法院认定为平台意图规避监管的“掩耳盗铃”之举,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对于其上存在的涉赌行为是“知情但却故意放任不管”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刑事底线的合规已经不再是一个可选项,而是关乎其能否持续运营、避免遭受法律制裁的生死攸关的分界线。
在应对日益严峻的合规风险方面,平台首先应该对其现有的技术结构和业务边界进行全面的重构,主动剥离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概率类玩法以及通过射幸手段诱导用户进行消费的互动机制。其次,平台应在制度层面上构建一个完整的合规风控闭环体系,这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平台用户进行严格的实名身份认证、确保平台资金流向的透明化、对主播可能存在的返现行为进行有效的封堵和管控、建立完善的客服举报处理机制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用户关于涉赌行为的举报、以及建立健全对平台上的MCN工会的管理和考核机制等。平台应该坚守合规风控底线,并积极与外部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合作,定期对平台的业务模型与刑事法律之间的耦合程度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风险分析,以便在遭遇刑事调查时,平台能够具备初步的“尽职免责”的抗辩能力。平台需要深刻认识到,合规并非仅仅是运营成本的增加,而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健运营的坚固护城河;在当前刑法高压态势下,任何对于平台生态系统的“纵容式设计”或监管上的疏忽都极有可能成为引发刑事指控的导火索,给平台带来无法挽回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七、结语:数字平台治理的刑法启示
直播平台凭借其较低的准入门槛、较高的用户活跃度以及用户之间便捷的即时互动特性,迅速成长为互联网社交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也正是由于其商业模式中普遍存在的利用射幸心理诱导消费、依赖虚拟道具经济以及可能存在的灰色返现链条等问题,使得这一行业在近年来成为刑事司法领域高度关注和重点打击的对象。从最初仅仅追究平台主播个人行为的法律责任,到逐步将责任范围扩展至组织和参与赌博行为的MCN工会,再到最终将平台自身在运营设计层面的共谋行为也纳入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司法机关对于“开设赌场”行为的打击范围正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尤其是在网络侦查技术日益成熟,数据留存和分析能力不断增强,以及对资金流向进行精准追踪的技术手段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平台既有的看似隐秘的运营策略和功能设计都可能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平台如果仅仅依赖于表面上的“合规”措施,而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这种“合规”反而可能成为司法机关认定平台存在主观故意的有力印证工具。
在此背景下,数字平台治理已不是单纯的行政合规或行业自律问题,而已深入到以刑法为核心的公共治理系统中。未来,数字化平台的合规能力将受到三个方面的严格考验:
一是制度层面,也就是平台有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有实际执行能力的涉赌机制;二是认知层面,即平台对其用户行为的掌控程度和监管责任,直接影响其在面对推定时“明知”时的防御能力;第三,经济层面,平台与涉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共生关系,如利益共享等,这是司法机关认定平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所以,对聊天室来说,只有建立起一套可验证的、可执行的合规制度,逐渐摆脱对“灰色玩法”的依赖,才能有效地规避日益严重的犯罪风险,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网络聊天平台涉赌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也给我们提出了应对这类新型网络犯罪的新思路与新方法。传统刑法分析多集中于特定自然人,但在互联网平台这一特定情境中,非自然人的“算法行为”、“数据操作”、“分润模型”等制度安排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点值得我们予以足够重视和深入思考。因此,律师在参与这类案件辩护或为平台提供合规咨询服务时,不仅要关注传统案件事实本身,更要对平台本身的业务逻辑以及复杂的利益分配结构进行深入了解,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纠纷中准确界定法律界限,为当事人寻求最大的法律出路。刑事立法介入数字平台治理,不仅是社会对网络空间底线管制的必然回归,更是数字时代法治架构更新与发展的前奏曲。
注释
[1] 人民邮电报,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91亿人,https://mp.weixin.qq.com/s/-I_FjNk5vW51B3QGfcEDnA,访问时间: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