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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锦天城刑事专业委员会十佳案例 | 开设赌场罪口袋化下的涉企辩护——基于二次元盲盒“远洋捕捞”案的不起诉经验

作者:锦天城刑事专业委员会 2026-10-27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金融科技公司旗下A公司上线运营一款盲盒一番赏抽奖平台。用户在该平台购买动漫、游戏类手办、雕像等商品后,可获得对应抽奖机会(未购买商品则无抽奖资格),设置有概率抽中价值高于所购商品的物品。用户抽中物品后,可选择领取实物,或通过平台内置指引跳转至配套兑换平台进行处置;选择实物的由平台仓库发货,选择转入兑换平台的,可委托平台代为售卖,售卖所得计入用户账户收益并可申请提现,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用户绑定银行卡完成转账兑付。


A公司开展业务时,曾专门委托其他律师进行咨询并进行合规评估。然而经营不到一年,2023年年底,全公司人员被四川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跨省带走,公司账户均被冻结。


公安机关认为,该平台通过“购买商品获得抽奖机会—抽中物品可委托平台代为售卖—售卖所得可提现”的模式,形成了“人民币→虚拟币/道具→人民币”的资金闭环,具备赌博特征。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盲盒一番赏抽奖模式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抽奖奖品兼具实物领取与委托售卖两种路径,是否等同于赌博中的“上下分”机制?


二、辩护思路

辩护团队从程序正义、行为定性、作用地位、主观认识四个维度构建了系统的辩护体系:


(一)程序辩护:管辖权异议阻断不当管辖


辩护人第一时间指出本案在程序管辖上存在严重问题。刑事诉讼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为原则。本案A公司注册地、经营地、涉案行为发生地均在上海,而侦查机关为四川某地公安机关,属于典型的“远洋捕捞”式异地趋利性执法——乙地司法机关对甲地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性质的侦、诉、审。辩护人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促使检察机关对管辖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时,检察机关即因管辖问题不愿意受理,为后续不起诉奠定了程序基础。


(二)实体辩护:射幸行为不等于赌博行为


辩护人从法律定性层面指出:盲盒销售模式自带射幸属性,但法律并未禁止一切带有偶然性的交易。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以消费者随机抽取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模式。区分盲盒经营与开设赌场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本案中,用户首先购买的是具有独立价值的动漫手办、雕像等实物商品,抽奖机会是附随于真实商品交易的权益,赏品本身具有独立的市场价值和实用价值,不能被视为赌博筹码。用户即便不选择委托售卖,亦可领取实物商品,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作用地位辩护:当事人应认定为从犯


在业务结构中,甲某虽为项目负责人,但系执行上级决策的工作人员,并非赌博活动的组织者或策划者。乙某、丙某分别负责技术开发和界面设计,系按照公司安排履行职务,对于经营模式是否涉赌并无决策权。三人均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和主导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主观认识辩护: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A公司开展业务时特地委托参与起草上海市盲盒经营规范指引的专家做过合规评估,确认模式合法后方才上线运营。对于这种新型商业模式,一般人难以认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当事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宜以刑事犯罪追究。


三、证据分析

辩护团队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性审查,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质证:


(一)资金闭环证据的证明力不足


侦查机关将“购买商品—抽奖—委托售卖—提现”认定为资金闭环,但该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均有独立的商业逻辑支撑。用户支付的对价首先是获取实物商品,抽奖机会系附随权益;委托售卖系用户自主选择,平台仅提供代售服务,并非主动回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平台存在“抽头渔利”的营利模式,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二)鉴定意见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本案涉及电子数据提取、平台运营数据审计等专业鉴定,辩护人对鉴定检材的来源、提取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提出了系统性质疑,指出部分关键证据在提取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


(三)主观故意的证据缺失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的主观故意。相反,A公司事前主动寻求合规评估、运营过程中未刻意操控中奖概率、未设置诱导性宣传等事实,均能证明当事人缺乏犯罪故意。平台公示中奖概率,奖品价值波动属于市场行为,非平台人为操控“以小博大”。


四、裁判结果

本案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团队在查阅案卷后认为问题较大,多次提交书面意见,后检察机关也因管辖权问题在审查起诉进行把关,辩护团队把握这个时机,多次赶赴异地与检察院沟通表达观点、据理力争。经过反复沟通与争取,2025年5月30日,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对全案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司被冻结的数千万元财产被解封。


五、典型意义

(一)为新型商业模式划定刑事风险边界


本案涉及“一番赏+回收”模式是否构成赌博的争议。律师通过射幸行为合法性、赏品价值独立性、资金闭环可解释性等多维度法律论证,努力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争取,检察机关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审慎分析,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案对司法机关处理类似盲盒抽奖、虚拟道具变现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推动法律对概率性消费与赌博界限的进一步厘清。


(二)以程序正义对抗“远洋捕捞”式执法


本案通过管辖权异议成功阻断不当管辖,体现了程序辩护在涉企刑事案件中的关键价值。在“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频发的背景下,本案为遭受异地执法的企业提供了程序救济的实践样本。


(三)创新商业模式不应简单等同于犯罪


本案提示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新业态案件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区分“违法”与“创新”。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团队律师事后对A公司进行了全面合规体检,从概率公示、充值限额、风险提示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律师团队

本案由曾峥律师、李啟珍律师、吴卫明律师牵头主办,陈伊韬律师、李雪律师共同组成辩护团队。团队成员在金融科技合规、网络犯罪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曾多次代理涉新业态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擅长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双重维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团队长期关注盲盒经济、直播电商等新兴行业的刑事合规问题,致力于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专业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