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涉(境)外继承案件办理的“第一道关”:涉外港澳台继承案件的概览与识别——涉外港澳台继承实操指南之一

涉(境)外继承案件办理的“第一道关”:涉外港澳台继承案件的概览与识别——涉外港澳台继承实操指南之一

作者:邹茜雯 林洁瑶 2026-09-22

引言

随着跨境资产配置日益普遍,持有境外资产或继承人、被继承人身份涉外等情形愈发常见,由此引发的涉外(港澳台)1继承问题持续增多。与国内继承案件相比,涉外继承在管辖规则、继承人范围、遗产分配规则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还需额外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管辖权确定、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复杂问题,上述问题则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预期。对有跨境资产配置需求的当事人尤其是高净值人群而言,纠纷解决早已不局限于实体法层面的权利分割,而是一场始于继承规划阶段的全流程法律规划。


对于律师而言,办理涉外继承案件时,管辖如何确定、法律适用如何选择、核心争议如何拆解,都是实务中亟待明确的问题。本系列文章将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司法裁判实践,按照涉外继承案件办理的全流程,系统拆解各类核心法律问题。


作为系列开篇,本文首先梳理涉外继承案件的整体办理框架,并聚焦一切程序与实体问题的起点——涉外因素识别。识别既是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基础,也是后续选择准据法的前提,贯穿诉讼多个阶段,直接影响案件最终走向。准确完成识别,是办理涉外继承案件的“第一道关”。


一、涉外继承的制度背景与实务现状

(一)规范沿革:从个案复函到统一法律适用体系


涉外继承问题由来已久,最早追溯到建国之初,国内司法机关等就已经在实际处理此类问题。这一阶段纠纷集中于海外华侨继承境内遗产、外籍人士继承在华财产两类,规范形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的个案复函为主。此类规范主要是有限度地允许居住在国内的外籍人士继承其在华亲属的遗产,并逐步形成了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具体办理要求,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image.png

图1 早期涉外继承案件复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涉外继承案件的数量与复杂程度均显著提升,此时待解决的不再是外国继承人继承境内财产的问题,也扩展到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的情形,涉外继承的规范体系也从零散的复函逐步向系统化的法律框架过渡。


image.png

表1 改革开放后对涉外继承规范体系的进一步探索


因此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我国不再针对涉外继承制定专门的实体法律司法解释。只要准据法指向中国法律,无论继承人是境内还是境外身份,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份额等实体问题均适用统一标准,区别化对待成为历史。后续司法解释也主要围绕公证、送达等程序性问题作出细化。


(二)实务现状:资产全球化下的机遇与挑战


现如今,跨境资产配置普及,这一现象既给继承业务带来增量空间,也对律师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来说:


首先,国内高净值人士资金出境需求不断增长,跨境资产类别不断延伸。根据胡润研究院《2026胡润至尚优品—中国高净值人群品质生活报告》(Hurun Chinese Luxury Consumer Survey & Hurun Best of the Best Awards 2026,下称“胡润研究”)2,目前我国高净值人群的经济信心指数连续四年下滑,目前已达历史新低。


image.png

图2 高净值人群经济信心指数


与之相对,目前,高净值人士境外投资的热情却持续增长。根据“胡润研究”显示,2026年境外投资意向净增长7%,84%的受访高净值人群考虑境外投资,且年轻群体热情最高。其中,美股投资的净增长意向为17%,港股投资的净增长意向为10%,增持意愿明显。


与之对应,跨境继承案件数量也在同步提升。从案件标的看,跨境继承中标的为不动产的虽仍占主流,但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资产的跨境继承问题也逐步凸显。


其次,胡润研究显示高净值人群多选择港、美投资,因此跨境继承存在制度难点。胡润研究显示,受访高净值人群最青睐的境外投资地点为中国香港(43%),其次是美国(26%)。但因我国与美国目前缺乏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即使不考虑中国法院是否会直接处理或执行境外资产,单就美国一侧对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其多数州采纳《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FMJRA),不以互惠为承认前提3。而香港地区在《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安排》以及《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的安排》中均明确表示不处理继承类纠纷。


image.png

图3 高净值人群涉外投资需求侧变化


最后,报告同样显示,高净值人群对法律服务的付费意愿提升,律师的业务场景不再局限于诉讼纠纷解决,更向遗嘱规划、跨境财富架构搭建等非诉业务延伸,对律师的跨境法律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二、涉外继承案件办理全流程:从识别到执行的六步审查

基于法条规范、案例分析与法官观点统计,涉外继承纠纷的处理流程可以概括为一条从识别到执行的路径,其中每一关卡均有不同的规则适用,经过如此流程,最终才能产出一个正确结论。与国内继承案件“立案—审理—判决”的简化流程不同,涉外继承每一个环节都有独立的法律依据和审查标准,需逐一确认,任一环节的认定偏差都会直接影响案件最终走向。


image.png

图4 涉外继承全流程


(一)主管:继承纠纷(含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均不适用仲裁


主管解决的是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问题,核心是判断案件归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明确将继承纠纷排除出仲裁4,但凡归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项下的各类案由,均不得通过仲裁解决。因此,使被继承人所负债务的基础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纠纷进入继承环节后,性质已转化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不再适用原仲裁协议,应由法院主管。


(二)识别:涉外继承的起点


识别,即法院需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定性”或“分类”,通俗来讲即法院需要依据基本的事实、法律适用及管辖确认案由。对案件事实的识别结果直接决定了法院对案件的认知以及后续最终确认管辖、法律的适用,因此识别应在管辖和法律适用之前一并考虑。


(三)国别管辖:判断中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在确定案由的基础上,首先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涉外特别规定、相关国际条约,判断中国法院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国别管辖属于程序法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规范,而非《法律适用法》。


(四)国内管辖:确定具体受理法院


在确定中国法院具有国别管辖权后,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除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继承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则外,还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以及各地关于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具体安排。


(五)法律适用:先决问题单独审查,重视外国法查明


经识别并确立管辖后,法院将依据《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处理案件实体争议应适用的准据法。此时,结合前述识别结果选择冲突规范并根据冲突规范适用中国法或其他法律。



(六)审判与执行:区分境内裁判与境外执行


法院依据已确定的准据法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判决涉及境外财产,需在境外承认与执行的,应另行考察我国与该法域之间是否存在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安排,以及当地的具体程序规则。


上述六个环节环环相扣,其中“识别”作为全流程的起点,其准确性直接决定后续管辖、法律适用、裁判执行等所有环节的正确性,是涉外继承案件办理的第一道关口。


三、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

(一)程序、法律适用、实体审查适用统一的涉外标准


关于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从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与实体权利三个层面对“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不存在分别适用不同规则的情形,这也意味着立案管辖阶段判断是否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阶段判断是否适用冲突规范采用同一套标准,二者不能割裂判断5。


image.png

图5 国内不同民事法律中的“涉外”因素


(二)涉外认定三要素:主体、客体、法律事实


涉外继承案件的涉外性主要从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维度判断,任一维度符合即构成涉外。


主体涉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经常居所地概念要与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区分。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涉外中的经常居所地应理解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前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以此为生活中心的地点,就医、劳务派遣、公务情形除外6。


客体涉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法律事实涉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北京、上海以及浙江三地认定涉外案件一般以主体涉外为主要参考因素,具体如下:


image.png

表2 涉外因素一览表



image.png

图6 仅仅居住于境外,法院否认其存在所谓“实体”涉外


(三)涉外认定的核心:主体涉外


主体涉外有两个核心判断标准:国籍涉外或经常居所地涉外。其中经常居所地在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差异较大。经常居所地,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以该地为生活中心。由于“生活中心”的概念较为抽象,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境外长期居留许可、出入境记录等具体指标辅助判断,当事人出境多年未归的,一般可以认定其经常居所地位于境外。


image.png

表3 主体涉外因素一览表


从现有案例数据来看,经常居所地位于境外这一因素在涉外认定中的实际作用仍较为有限,甚至有部分案件仅因仅存在经常居所地在境外这一项因素,便直接否定案件的涉外属性。这种偏于保守的裁判倾向,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的认定过窄偏差:仅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国籍维度考察涉外因素,完全忽略了主体的经常居所地同样是法定的认定维度,与涉外标准“从宽把握”的立法本意相悖。


不仅如此,部分裁判还将民事诉讼程序层面的涉外认定与法律适用层面的涉外认定相互割裂,拒绝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涉外审查,这也违背了不同法律领域涉外认定标准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image.png

图7 实务中对经常居所地位于境外的认定


同时,法律明确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排除在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之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就医”特指以就医为主要居住目的的情况,如果只是在居住期间患病治疗,并不属于法定的排除情形。


image.png

图8 实务中对经常居所地位于境外的认定


(四)华侨身份与涉外认定的关系


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华侨作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其经常居所地自然位于境外,满足华侨标准即可直接认定涉外要素。从逻辑上看,华侨的定居要求高于经常居所地的一年标准,满足华侨条件的通常也符合经常居所地的要求,这一思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证明流程。


image.png

图9 华侨身份的具体认定标准


image.png

表4 华侨身份标准及经常居所地标准对比


但司法实践并未采纳这种直接等同的做法,法院仍然会对经常居所地的事实进行独立的实质审查,不会仅依据当事人的华侨身份直接认定涉外因素,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华侨身份主张涉外的,因未能举证证明生活中心在境外而未获支持。整体而言,华侨身份更多是政策层面权益保护的考量因素,涉外因素的认定最终仍需回归经常居所地的实质判断7。


image.png

图10 华侨身份并未影响法院对涉外因素的实质认定



四、双重识别规则:管辖识别与法律适用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与内涵


所谓识别(qualification / characterization / classification),是依据法律概念对案件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与分类,进而确定应当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法律概念本身的解释,二是将案件事实归入对应的法律范畴8。


image.png

图11 识别不同的结果差异


识别会影响立案案由的选择,但案由本身并不等同于定性,案由只是对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9。但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往往同时存在多个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比如继承纠纷中需要先行判断的夫妻财产权属、收养关系效力等先决问题,这些都需要单独进行识别。


image.png

图12 案由与识别的区分


(二)识别的法律适用


根据《法律适用法》10,“涉外民事关系定性”与“管辖”均适用法院地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会按照所谓“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11。


image.png
image.png

图13-14 涉外继承类案由识别


(三)管辖识别与法律适用识别的差异


管辖阶段与法律适用阶段的识别存在明显差异。司法实践中,在涉外案件管辖权确定环节,法院需要先对纠纷性质作出定性,才能确定对应的管辖连结点,进而判断本院是否享有管辖权12:


image.png

表5 管辖中的识别与法律适用中的识别


综上,管辖阶段的识别更偏向程序性,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核心。法律适用阶段的识别则是实体性、终局性的,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各个法律关系逐一实质定性。由于审查标准与功能不同,两个阶段的识别结果可能出现不一致,比如管辖阶段定性为继承纠纷,法律适用阶段针对不动产部分可能定性为物权纠纷。


image.png

图15 图解识别差异案例


上海司法实践主要认为,识别可以提前至立案管辖阶段一并处理,但在请求权竞合、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特殊管辖与条约管辖适用、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这四类场景中,必须先行完成定性才能推进后续程序13。


(四)二级识别与遗嘱解释


除了传统的一级识别之外,在准据法确定后,还涉及对准据法本身的解释与适用问题,也就是二级识别14。


例如,《法律适用法》仅对遗嘱的效力和立遗嘱的方式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15,对于遗嘱解释等实体内容的法律适用并无专门的冲突规范。当需要对遗嘱具体内容进行解释时,法院通常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是直接按照法院地法进行解释,这一处理思路同样适用于案件中涉及外国法律事实的情形。比如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对伊斯兰新婚夫妇约定了“新娘嫁资”(类似彩礼),法官在定性确认适用德国法后,因为德国法上的婚约赠与与此情况不同,进而因为国内法无规定而进行了缓和。


image.png

图16 一级与二级识别的区分


实务中,在处理跨国继承时,经常涉及对某一文件是否属于遗嘱,以及遗嘱具体条款的解释问题,尤其是遗嘱以外文书写、订立于外国的情况。此时即使不考虑“二级识别”的问题,也应当结合遗嘱的订立背景地、语言文化习惯等因素,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此种解释方法或许也更能符合当事人本人的真意。实务中法院对该部分的论证通常较为简略,适当引入比较法上的解释规则,能够增强说理的逻辑性与说服力。


image.png

图17 某一文件是否属于遗嘱的解释问题


(五)比较法参考:英美法系反对无遗嘱继承推定规则


英美法普遍适用反对无遗嘱继承推定(PresumptionAgainstIntestacy),即法律推定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目的,是按照自身意愿处分自己的全部遗产,而非希望部分遗产落入法定继承。该原则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加拿大等多地的判例中均得到认可。


image.png

图18 涉及比较法解释规则


图示典型案例中,比如在涉及遗嘱中“存款”范围的争议中,法院最后基于普通民众通常无法清晰区分银行存款与理财产品的认知水平,将理财产品纳入遗嘱处置的财产范围。


实践中立遗嘱人常在境内外订立多份平行遗嘱,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反对外国订立遗嘱处理境内财产,但在订立时,应当尽量在中文副本中对关键术语作出明确解释,避免不同法域下的解释差异引发冲突。


此外,在进行解释时,虽然判例也属于外国法的范畴,但如果涉及与本案相关问题的判决,因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关联,法院在引用时通常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image.png

图19 涉及比较法解释规则


五、律师建议

针对涉外继承案件的办理,律师在接案与办理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三项要点。


首先,接案第一步应当完成“涉外”因素的认定,逐一核查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维度,主体层面同时审查国籍与经常居所地,客体层面核实遗产所在地,法律事实层面关注被继承人死亡地、遗嘱订立地等关键因素,并同步固定出入境记录、居住证明、产权文件等相应证据,避免因涉外性认定错误引发程序瑕疵,即便全体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也不能忽略客体与法律事实两个维度的涉外性排查。


其次,应当建立识别评估思路,同时评估管辖阶段与法律适用阶段的识别结果,明确立案案由不直接等同于实体准据法的选择依据,对于夫妻财产、收养效力等先决问题,应注意其可能触发不同的冲突规范,单独作出识别与法律适用判断。最后,针对遗嘱类案件应当做好遗嘱解释的提前预案,对遗嘱中的模糊表述提前作出释明,在协助当事人订立跨境平行遗嘱时,充分关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差异,减少后续解释争议。


作为涉外港澳台继承实操指南的开篇,本文围绕案件办理的首要环节 —— 识别问题展开系统梳理,后续系列文章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涉外继承纠纷中的管辖规则、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重点关注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等更具实务挑战性的内容。


注:周健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在读)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 在司法文件中,一般作涉外、涉港澳台的表述,但港澳台地区的相关问题可以参照涉外(国)的案件处理,因此本文以涉(境)外继承为研究对象,兼顾港澳台案件特色。

2. 胡润研究院:《2026胡润至尚优品——中国高净值人群品质生活报告》(Hurun Chinese Luxury Consumer Survey & Hurun Best of the Best Awards 2026),载“胡润百富”官网,https://www.hurun.net/zh-CN/Info/Detail?num=CSX6BTOMEWY4。

3. See He Qisheng,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A Study of Sanlian v. Robinson,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Vol.6:23(2014),p.23-44.

4. 《仲裁法》第3条第1项: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5. 参见陶凯元、杨万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418页;最高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6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月7日;张勤缘: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之管辖常见问题,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628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28日。

6.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7. 参见郭梦熊与刘怀良法定继承纠纷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民终478号民事裁定书。

8. 参见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第六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05页

9. 参见杨万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1页。

10.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11. 参见陶凯元、杨万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421页。另外,北京的案例中一般处理较为规范,会专门说明这一问题,参见(2021)京0105民初9673号、(2020)京0105民初49240号、(2019)京0105民初55798号、(2019)京0105民初30745号等案例。

12. ——参见陈力:《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识别困境与出路》,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6期,第62-70页。

13. 参见朱工宇:《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识别、识别偏差及解决路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NDI0NDk2JnhoPTEmbG1kbT1sbTQ3NgPdcssPdcssz,2016年6月29日。

14. 参见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第六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05页;朱工宇:《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识别、识别偏差及解决路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15. 《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往期文章

1.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司法实务探究

2. 离婚纠纷中,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如何确定

3. 上市公司实控人夫妻股份转让之“如何固权”

4. 上市公司实控人夫妻股份转让之“如何转”

5. 网络曝光伴侣出轨的侵权边界研究——以“牛女士道歉视频”涉二次侵权案为例

6. 时创能源4.46亿天价离婚新标杆,实控人配偶如何高效实现落袋为安?

7. 婚前购房婚后改名的房产,民法典婚家司解二出台对离婚分割的司法实务影响及分析

8. 从司法大数据看重婚罪认定标准、证据审查与实务处理

9.事实重婚如何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层证明结构

10.上市公司实控人夫妻股份转让之“如何说”

11.信托征税大趋势下,我们还有必要设立离岸信托吗?

12.读懂“医疗预嘱”,我的生命我做主

13.一文读懂海外人士境内资产换汇出境——资金只能5万美元/年转出?“移民转移”必须经多次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