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笔记】案说海关原产地规则中的非完全获得标准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6-10-26【海关笔记更新】“海关笔记”系列是2019年开始,我们基于多年海关从业经历以及律师执业实践,对备受关注的海关执法领域从政策规定、实务经验、合规风险预防与应对等视角陆续撰文进行的科普分享,文章在威科先行、律商网等平台有专题分享。上次文章更新是在2023年,此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家出台或者调整了大量政策规定,因此再次视情更新,希望对企业伙伴们有所帮助。
【本期更新】本期以案说法,对海关原产地的非完全获得标准进行解析,修改部分用【】与蓝色标注,本文依据的海关法律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
主要修改:1.全文聚焦非优惠原产地判定规则的介绍,删除优惠原产地的概略介绍;2.增加既没有落入清单又无法通过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难点问题解析;3.文末增加实务工具包供企业参考。
摘要
当前国际贸易局势复杂多变,全球产业链竞争格局持续深刻重构,在此背景下原产地规则的合规应用越显重要,这一点,从近年海关原产地事务的急速增长中已得到印证。就进出口企业的需求来看,除了事前布局以期善用原产地规则优化关税成本、实现产业链全球化配置与区域化调整以外,也不乏踩雷后正在风险应对的案例。鉴于无论是优惠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都是原产地标准,国际通行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主要是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本期海关笔记就以案说法,围绕两起案例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进行解析,并延伸讨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核心要点。
【关键词】海关原产地规则;非完全获得标准;实质性改变;合规应对
【本期用两个深度脱敏的案例对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进行解析。本文旨在交流探讨,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1:某企业从Y国进口益生菌冻干粉(HS 210690),在X国添加乳糖、微晶纤维素制成片剂(HS 300249),因灭菌工艺、菌群标准化及增值达45%,原产地被认定为X国。
案例2:某公司从S国进口益生菌胶囊半成品(HS 3002490020),在H国仅进行分装和贴标,因未改变税号且增值不足20%,原产地仍为S国。
一、两案长得差不多,为何结果大相径庭
两案看起来差不多,为何一个案例加工后的成品改变了原产国,而另一个案例加工后的成品原产国不变?要捋清楚这个问题,需要聊一聊中国海关原产地规则的非完全获得标准。
(一)什么是非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当前世界上通行的用于判断货物原产地的主要规则。在国际贸易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产品的生产、加工往往不是在单一国家或地区完成,具有“多国成份”的产品随处可见,通常企业咨询的原产地问题比如开篇案例中的情形大都属于此类,此时就要用到非完全获得标准。
非完全获得标准,是指当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货物的生产、加工时,判定最终所得货物原产地时适用的规则。该标准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具体应用有所不同。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主要是实质性改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确定,一般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PSR),【各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与判定标准存在差异,需以对应协定的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为准】。
总结前述就是:
1.非完全获得标准主要适用于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货物。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有所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适用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二)案例究竟在说什么
1、关键信息提炼
别看案例“简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我们解剖麻雀看一看:
案例1,原材料,加工,税号改变,增值45%,原产地变为加工地。
案例2,原材料,分装和贴标,税号未变,增值不足20%,原产地不变。
2、两个案例,都是原材料从国外进口,在进口国经过加工处理得到最终产品,所以适用非完全获得标准来确定原产地。
3、然后涉及是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如果是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非完全获得标准需要根据中国签订的自贸协定项下的海关规章(如各协定对应的《原产地管理办法》)来具体分析。【根据官方数据,截至目前我国已与3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24个自贸协定,自贸伙伴覆盖亚太、欧洲、拉美、非洲等全球主要区域。】
(2)如果是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非完全获得标准的适用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4、假定案例的进口国、加工国之间未签署或者未在共同的自贸协定中,如此就锚定在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的适用上。于是案例的真正问题转化成了这样→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如何根据非完全获得标准确定加工后成品的原产地。
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
看一个真实案例:
中国某企业生产液体温度计(HS编码9025.11)出口至希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锈钢探针(HS编码9025.90)原产地为韩国,电子显示屏(HS编码8543.70)原产地为日本,其余集成电路、温度感应器等均为中国原产。加工工序为“主体加工(部件组装、调试检查)—组合不锈钢探针”,非原产材料价值占产品出厂价的72%。
由于货物生产使用了韩国生产的不锈钢探针和日本生产的电子显示屏等非原产材料,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排除“完全获得”;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排除“微小加工”。查看《清单》发现,9025.11未列入《清单》,适用四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判定其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液体温度计品目号为9025,虽然非原产材料电子显示屏品目号8543发生了改变,但不锈钢探针品目号9025未发生改变,不符合“四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产品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该货物为非中国原产货物。
(一)原产地的确定思路
之所以加黑了案例的部分文字,主要是为了帮助看到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原产地判定思路,归纳如下:

思路写在这里,逐一分析。
(二)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1.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非完全获得标准”核心在于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
2.衡量“实质性改变”的三个标准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3)“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
从价百分比 =(工厂交货价 -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工厂交货价 × 100% ≥ 30%
前述公式中的“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3.税则归类改变、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的适用顺序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1)如果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实质性改变,加工所得货物要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列明。
(2)如果未在《清单》中列明,则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3)根据该规定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4.还有没覆盖到的吗,比如加工所得货物既不在《清单》中,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却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
回到本部分的案例,如果深究会发现,案例对从非原产材料税目部分改变到整体不构成税则归类改变这一判断,未做完整说明,体现在下述流程图上标红的位置:

案例中非原产材料有两项:不锈钢探针品目号9025,电子显示屏品目号8543,产成品液体温度计HS编码9025.11。探针的品目号与产成品相同(均为9025),显示屏的品目号与产成品不同(8543 vs 9025),也就是说,非原产材料的四位数级税目有的发生了变化,有的没有,怎么就得出产成品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了?
如果从个案追问一类问题,问题可以提炼为:若非原产材料A、B的四位数级税目不同,产成品的四位数级税目与A相同,产成品的原产国是否发生改变?
关于这个问题,法条规定、行业解读、官方答疑给出的信息不太一致。
(1)法条规定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从法条分析,四位数级税目是否发生改变的比对主体是“所得货物”(产成品)与“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遇到题述的非原产材料不是一种,产成品与有的原产材料四位数级税目一致,与有的不同,这算不算是所得货物四位数级税目发生了变化,从而得出税则归类改变的结论,这一点从法条是看不出来的。
(2)报关协会解读
某报关协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委员会官网上撰文,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有如下表述:“如果在一个国家加工后,成品的前4位HS编码和所有非该国原产材料的前4位HS编码都不一样了,那这个国家就是原产地。”
从撰文逻辑来看,只有成品与所有非原产材料的四位数级税目都不一样,才能认定为原产国改变。代入题述液体温度计案例,由于探针的品目号(9025)与产成品相同,不是所有非原材材料四位数级编码都不一样,因此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原产地不变。
(http://www.ccpitjx.org.cn/ccpitjx/col/col46077/content/content_1943562527873638400.html)
(3)海关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2026年4月发布的“海关政策直通车”中,有企业提出了一个与题述案例高度相关的问题:产品对应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其中使用的进口零部件并没有发生四位税号的改变,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整个产品的原产地?
官方答疑是:“这个问题属于我国现有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无法直接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情形。家用电器属于机电类产品,对于这类产品,如果现有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无法直接判定有关货物的原产地,那么海关通常会根据赋予最终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者功能要素所对应的原产地,来判定整个货物的原产地。”
答疑还明确了以下几点:
“基本特征材料”规则主要适用于机电类产品,不能适用于所有货物;
海关会参考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补遗规则,结合实际对货物原产地进行确定;
如果无法判断哪种材料或功能要素是最主要的,则需要全面梳理所有使用的材料,按不同原产国分组统计,以合计价值占比最高的国家(地区) 作为货物的原产地。
对于现有规则无法直接判定的情形,企业可以主动与海关沟通,提交生产厂商、实际生产加工工艺、所涉原材料及其价值占比等证明材料。
(4)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补遗规则
目前 WTO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整体协调工作尚未最终完成,补遗规则属于各国参考适用的框架性标准,我国现行《原产地条例》及 122 号令整体参照该框架制定,疑难案件会援引补遗规则的逻辑裁量。海关答疑中提到“补遗规则”也印证了此点。题述案例的液体温度计落入的税则第90章属于广义的机电产品,对于液体温度计来说,不锈钢探针属于赋予最终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者功能要素,因此产成品的原产地没有改变。当然案例信息比较笼统,案例对此亦没有解释,所以才说未做完整说明,这里仅做研究讨论。
(5)实操建议
正因为原产地确定的复杂性以及专业性,对于企业来所试错成本太高,对于类案的原产地确定,建议:
先定路径:核查产成品是否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内,在的按清单对应标准判定,不在的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细化比对:如果产成品不在清单中,同时涉及税则归类改变无法确定的,主动寻求帮助,必要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总之原则就是将合规风险预判与应对前置,尽量用好用足支持资源。】
5、其他不产生改变原产地效果的排除情形
(1)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产生改变原产地的效果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五条:“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2)为了规避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规定的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条:“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三、开篇案例练手
经过第二部分的详细解析,回看开篇的两个案例,是不是简单很多,套用思路如下:

回应开篇问题,虽然两案长得差不多,商品具体状况不同,结果大相径庭是实务中常见的事情,切不可想当然。
四、律师小结
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当前世界上通行的用于判断货物原产地的主要规则。
想要享受原产地规则带来的优惠便利,又避免合规风险,理解和掌握完全获得标准与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入门课”。规则理解是合规起点,但实务中的具体适用需结合货物特征、贸易安排和最新政策——建议在关键节点寻求专业支持。
本期主要通过案例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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