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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学院举办“周末讲堂”第三十九期暨刑事专业委员会交流会

 2022-11-28796
[摘要]2010年6月13日,两高三部印发“两个规定”,意味着我国正式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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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3日,两高三部印发“两个规定”,意味着我国正式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进一步改进和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的再修订将相关内容予以正式吸纳、明确。至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理论和制度层面不再存在实质性障碍。然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践贯彻层面仍处于艰难的探索、博弈阶段。为帮助事务所律师进一步了解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状况,2022年11月25日下午,锦天城律师学院会同锦天城刑事专业委员会特邀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为事务所同仁分享题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的专题讲座。交流会采用线下和线上方式同时进行,当日下午总共有80余人参加了本次时长3小时的交流会。


本期周末讲堂由本所高级合伙人王晓英律师主持。王律师谈到,易教授学贯中西,不仅专注于诉讼法的学术研究,还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践执行中还存在着许多障碍,本次讲座我们邀请易教授来跟我们分享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学术思考和律师实务的具体运用,希望通过聆听易教授对于该规则的内容解读及其研究和实操的心得分享,对我所律师今后办理案件有所裨益。


易延友教授首先通过三个经典案例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美国范式娓娓道来。他指出在美国语境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在于审查该证据取得方式是否违法、该方式是否侵犯嫌疑人的宪法权利,而和证据是否真实无关,和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手段是否恶劣亦无关。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保障人权为依归的,保障无辜的人免受错误追究,是权利分类型的证据排除规则,并且强调毒树之果均应予以排除。其次,易教授介绍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他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范式的四大特点:一是属于发现真实驱动型,旨在避免无辜者不被追究;二是证据分类型排除规则,保护范围狭窄;三是法条未明确规定间接渊源于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要排除;四是实物证据采用裁量排除规则。最后,易教授从四个方面提出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完善的转型思考:建议从真实发现驱动型转变为权利保障驱动型;从证据分类型转变为权利分类型;扩大毒树之果的适用范围、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应从裁量排除向强制排除转型。


交流会的最后,与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提问的方式,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与易延友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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